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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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所原宥。
當黜而留者九十馀員。
給事、禦史又交章請黜遺漏及宜退而留者,複命吏部指實迹,恕疏各官考語及本部訪察者以聞。
帝終以考語為未實,谕令複核。
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傷者,遂力求去。
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及在外武職官,亦五年一考選,惟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大闊略。
旨下,吏部覆請如瀚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
京察之歲,大臣自陳。
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遺行者,給事、禦史糾劾,謂之拾遺。
拾遺所攻擊,無獲免者。
弘、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挂察典為終身之玷。
至萬曆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群臣水火之争,莫甚于辛亥、丁巳,事具各傳中。
黨局既成,互相報複,至國亡乃已。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
凡武職,内則五府、留守司,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
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佥事,都指揮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
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佥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
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
此外則苗蠻土司,皆聽部選。
自永樂初增立三大營,各設管操官,各哨有分管、坐營官、坐司官。
景泰中,設團營十,已複增二,各有坐營官,俱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之,非兵部所铨擇也。
凡大選,曰色目,曰狀貌,曰才行,曰封贈,曰襲廕。
其途有四,曰世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
初,武職率以勳舊。
太祖慮其不率,以《武士訓戒錄》、《大诰武臣錄》頒之。
後乃參用将材,三歲武舉,六歲會舉,每歲薦舉,皆隸部除授。
久之,法紀隳壞,選用紛雜。
正德間,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
嘉靖中,詹事霍韬言:“成化中,增太祖時軍職四倍,今又增幾倍矣。
錦衣初額官二百五員,今至千七百員,殆增八倍。
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軍。
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
自永樂後,新官免試,舊官即比試,賄賂無不中,此軍職所以日濫也。
永樂平交阯,賞而不升。
迩者不但獲馘者升,而奏帶及緝妖言捕盜者亦無不升,此軍職所以益冗也。
宜命大臣循清黃例,内外武職一切差次功勞,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繼及。
或洪、永年間功,或宣德以後功,或内監弟侄恩廕,或勳戚驸馬子孫,或武舉取中,各分數等,默寓汰省之法。
或許世襲,或許終身,或許繼,或不許繼,各具冊籍,昭示明白,以為激勸。
”于是命給事中夏言等查核冒濫。
言等指陳其弊,言:“鎮守官奏帶舊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蓋一人而奏帶數處者有之,一時而數處獲功者有之。
他複巧立名色,紀驗不加審核,铨選又無駁勘,其改正重升、并功加授之類,弊端百出,宜盡革以昭神斷。
”部核如議。
恩幸冗濫者,裁汰以數千計,宿蠹為清。
萬曆十五年,複诏嚴加察核。
且嘗命提、鎮、科道會同兵部,品年資,課技藝,序薦剡,分為三等,名曰公選。
然徒飾虛名,終鮮實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職死者襲,老疾者替,世久而絕,以旁支繼。
年六十者子替。
明初定例,嫡子襲替,長幼次及之。
絕者,嫡子庶子孫次及之;又絕者,以弟繼。
永樂後,取官舍旗軍馀丁曾曆戰功者,令原帶俸及管事襲替,悉因之。
其降級子孫仍替見降職事。
弘治時,令旁支減級承襲。
正德中,令旁支入總旗。
嘉靖間,旁支無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職官舍,如父職。
其陣亡保襲者,流官一等。
凡襲替官舍,以騎射試之。
大抵世職難核,故例特詳,而長弊叢奸,亦複不少。
官之大者,必會推。
五軍都督府掌印缺,于見任公、侯、伯取一人。
佥書缺,于帶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正副總兵官,推二人。
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視五府例推二人。
都指揮、留守以下,上一人。
正德十六年,令五府及錦衣衛必由都指揮屢著勳猷者升授。
諸衛官不世,獨錦衣以世。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也。
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初襲官一體考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以為常。
五府大臣及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兵官如之。
在内五府所屬并直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由撫、按造冊繳部。
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咨部考舉題奏。
錦衣衛管戎務者倍加嚴考,南、北鎮撫次之。
各衛所及地方守禦并各都司隸巡撫者,例同。
惟管漕運者不與考。
當黜而留者九十馀員。
給事、禦史又交章請黜遺漏及宜退而留者,複命吏部指實迹,恕疏各官考語及本部訪察者以聞。
帝終以考語為未實,谕令複核。
恕以言不用,且疑有中傷者,遂力求去。
至十四年,南京吏部尚書林瀚言,在外司府以下官,俱三年一次考察,兩京及在外武職官,亦五年一考選,惟兩京五品以下官,十年始一考察,法大闊略。
旨下,吏部覆請如瀚言,而京官六年一察之例定矣。
京察之歲,大臣自陳。
去留既定,而居官有遺行者,給事、禦史糾劾,謂之拾遺。
拾遺所攻擊,無獲免者。
弘、正、嘉、隆間,士大夫廉恥自重,以挂察典為終身之玷。
至萬曆時,閣臣有所徇庇,間留一二以撓察典,而群臣水火之争,莫甚于辛亥、丁巳,事具各傳中。
黨局既成,互相報複,至國亡乃已。
兵部凡四司,而武選掌除授,職方掌軍政,其職尤要。
凡武職,内則五府、留守司,外則各都司、各衛所及三宣、六慰。
流官八等,都督及同知、佥事,都指揮使、同知、佥事,正副留守。
世官九等:指揮使及同知、佥事,衛、所鎮撫,正、副千戶,百戶,試百戶。
直省都指揮使二十一,留守司二,衛九十一,守禦、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
此外則苗蠻土司,皆聽部選。
自永樂初增立三大營,各設管操官,各哨有分管、坐營官、坐司官。
景泰中,設團營十,已複增二,各有坐營官,俱特命親信大臣提督之,非兵部所铨擇也。
凡大選,曰色目,曰狀貌,曰才行,曰封贈,曰襲廕。
其途有四,曰世職,曰武舉,曰行伍,曰納級。
初,武職率以勳舊。
太祖慮其不率,以《武士訓戒錄》、《大诰武臣錄》頒之。
後乃參用将材,三歲武舉,六歲會舉,每歲薦舉,皆隸部除授。
久之,法紀隳壞,選用紛雜。
正德間,冒功升授者三千有奇。
嘉靖中,詹事霍韬言:“成化中,增太祖時軍職四倍,今又增幾倍矣。
錦衣初額官二百五員,今至千七百員,殆增八倍。
洪武初,軍功襲職子弟年二十者比試,初試不中,襲職署事,食半俸。
二年再試,中者食全俸,仍不中者充軍。
其法至嚴,故職不冗而俸易給。
自永樂後,新官免試,舊官即比試,賄賂無不中,此軍職所以日濫也。
永樂平交阯,賞而不升。
迩者不但獲馘者升,而奏帶及緝妖言捕盜者亦無不升,此軍職所以益冗也。
宜命大臣循清黃例,内外武職一切差次功勞,考其祖宗相承,叔侄兄弟繼及。
或洪、永年間功,或宣德以後功,或内監弟侄恩廕,或勳戚驸馬子孫,或武舉取中,各分數等,默寓汰省之法。
或許世襲,或許終身,或許繼,或不許繼,各具冊籍,昭示明白,以為激勸。
”于是命給事中夏言等查核冒濫。
言等指陳其弊,言:“鎮守官奏帶舊止五名,今至三四百名,蓋一人而奏帶數處者有之,一時而數處獲功者有之。
他複巧立名色,紀驗不加審核,铨選又無駁勘,其改正重升、并功加授之類,弊端百出,宜盡革以昭神斷。
”部核如議。
恩幸冗濫者,裁汰以數千計,宿蠹為清。
萬曆十五年,複诏嚴加察核。
且嘗命提、鎮、科道會同兵部,品年資,課技藝,序薦剡,分為三等,名曰公選。
然徒飾虛名,終鮮實效也。
武官爵止六品,其職死者襲,老疾者替,世久而絕,以旁支繼。
年六十者子替。
明初定例,嫡子襲替,長幼次及之。
絕者,嫡子庶子孫次及之;又絕者,以弟繼。
永樂後,取官舍旗軍馀丁曾曆戰功者,令原帶俸及管事襲替,悉因之。
其降級子孫仍替見降職事。
弘治時,令旁支減級承襲。
正德中,令旁支入總旗。
嘉靖間,旁支無功者,不得保送。
凡升職官舍,如父職。
其陣亡保襲者,流官一等。
凡襲替官舍,以騎射試之。
大抵世職難核,故例特詳,而長弊叢奸,亦複不少。
官之大者,必會推。
五軍都督府掌印缺,于見任公、侯、伯取一人。
佥書缺,于帶俸公、侯、伯及在京都指揮,在外正副總兵官,推二人。
錦衣衛堂上官及前衛掌印缺,視五府例推二人。
都指揮、留守以下,上一人。
正德十六年,令五府及錦衣衛必由都指揮屢著勳猷者升授。
諸衛官不世,獨錦衣以世。
武之軍政,猶文之考察也。
成化二年,令五年一行,以見任掌印、帶俸、差操及初襲官一體考核。
十三年令兩京通考以為常。
五府大臣及錦衣衛堂上官自陳候旨,直省總兵官如之。
在内五府所屬并直省衛所官,悉由巡視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衛所官,由撫、按造冊繳部。
副參以下,千戶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撫,咨部考舉題奏。
錦衣衛管戎務者倍加嚴考,南、北鎮撫次之。
各衛所及地方守禦并各都司隸巡撫者,例同。
惟管漕運者不與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