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七 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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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官第令吏部推兩員以聞,罷保舉之令。

    既而都禦史李賓請令在京五品以上管事官及給事、禦史,各舉所知以任州縣。

    從之。

    弘治十二年,複诏部院大臣各舉方面郡守。

    吏部因請依往年禦史馬文升遷按察使、屠滽遷佥都禦史之例,超擢一二,以示激勸,而未經大臣薦舉者亦兼采之。

    并從其議。

    當是時,孝宗銳意求治,命吏、兵二部,每季開兩京府部堂上及文武方面官履曆,具揭帖奏覽。

    第兼保舉法行之,不專恃以為治也。

    正德以後,具帖之制漸廢。

    嘉靖八年,給事中夏言複請循弘治故事,且及舉劾賢否略節,每季孟月,部臣送科以達禦前,命著為令。

    而保舉方面郡守之法,終明世不複行矣。

     至若坐事斥免、因急才而薦擢者,謂之起廢。

    家居被召、因需缺而預補者,謂之添注。

    此又铨法之所未詳,而中葉以後間嘗一行者也。

     考滿、考察,二者相輔而行。

    考滿,論一身所曆之俸,其目有三:曰稱職,曰平常,曰不稱職,為上、中、下三等。

    考察,通天下内外官計之,其目有八:曰貪,曰酷,曰浮躁,曰不及,曰老,曰病,曰罷,曰不謹。

    考滿之法,三年給由,曰初考,六年曰再考,九年曰通考。

    依《職掌》事例考核升降。

    諸部寺所屬,初止署職,必考滿始實授。

    外官率遞考以待核。

    雜考或一二年,或三年、九年。

    郡縣之繁簡或不相當,則互換其官,謂之調繁、調簡。

      洪武十一年,命吏部課朝觐官殿最。

    稱職而無過者為上,賜坐而宴。

    有過而稱職者為中,宴而不坐。

    有過而不稱職者為下,不預宴,序立于門,宴者出,然後退。

    此朝觐考核之始也。

    十四年,其法稍定。

    在京六部五品以下,聽本衙門正官察其行能,驗其勤怠。

    其四品以上,及一切近侍官與禦史為耳目風紀之司,及太醫院、欽天監、王府官不在常選者,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直隸有司首領官及屬官,從本司正官考核,任滿從監察禦史覆考。

    各布政使司首領官,俱從按察司考核。

    其茶馬、鹽馬、鹽運、鹽課提舉司、軍職首領官,俱從布政司考核,仍送按察司覆考。

    其布政司四品以上,按察司、鹽運司五品以上,任滿黜陟,取自上裁。

    内外入流并雜職官,九年任滿,給由赴吏部考核,依例黜陟。

    果有殊勳異能、超邁等倫者,取自上裁。

     又以事之繁簡,與曆官之殿最,相參互核,為等第之升降。

    其繁簡之例,在外府以田糧十五萬石以上,州以七萬石以上,縣以三萬石以上,或親臨王府都、布政、按察三司,并有軍馬守禦,路當驿道,邊方沖要供給處,俱為事繁。

    府糧不及十五萬石,州不及七萬石,縣不及三萬石,及僻靜處,俱為事簡。

    在京諸司,俱從繁例。

     十六年,京官考核之制稍有裁酌,俱由其長開具送部核考。

    十八年,吏部言天下布、按、府、州、縣朝觐官,凡四千一百一十七人,稱職者十之一,平常者十之七,不稱職者十之一,而貪污阘茸者亦共得十之一。

    帝令稱職者升,平常者複職,不稱職者降,貪污者付法司罪之,阘茸者免為民。

    永、宣間,中外官舊未有例者,稍增入之。

    又從部議,初考稱職、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若初考平常、次考未經考核、今考稱職者,俱依稱職例升用。

    自時厥後,大率遵舊制行之。

    中間利弊不可枚舉,而其法無大變更也。

     考察之法,京官六年,以巳、亥之歲,四品以上自陳以取上裁,五品以下分别緻仕、降調、閑住為民者有差,具冊奏請,謂之京察。

    自弘治時,定外官三年一朝觐,以辰、戌、醜、未歲,察典随之,謂之外察。

    州縣以月計,上之府,府上下其考,以歲計,上之布政司。

    至三歲,撫、按通核其屬事狀,造冊具報,麗以八法。

    而處分察例有四,與京官同。

    明初行之,相沿不廢,謂之大計。

    計處者,不複叙用,定為永制。

    洪武四年命工部尚書硃守仁廉察山東萊州諸郡官吏。

    六年,令禦史台禦史及各道按察司察舉有司官有無過犯,奏報黜陟,此考察之始也。

    洪熙時,命禦史考察在外官,以奉命者不能無私,谕吏部尚書蹇義嚴加戒饬,務矢至公。

    景泰二年,吏部、都察院考察當黜退者七百三十馀人。

    帝慮其未當,仍集諸大臣更考,存留者三之一。

    成化五年,南京吏部右侍郎章綸、都察院右佥都禦史高明考察庶官。

    帝以各衙門掌印官不同佥名,疑有未當,令侍郎葉盛、都給事中毛弘從公體勘,亦有所更定。

    弘治六年考察,當罷者共一千四百員,又雜職一千一百三十五員。

    帝谕:“方面知府必指實迹,毋虛文泛言,以緻枉人。

    府州以下任未三年者,亦通核具奏。

    ”尚書王恕等具陳以請,而以府、州、縣官貪鄙殃民者,雖年淺不可不黜。

    帝終謂人才難得,降谕諄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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