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四十八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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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

    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而殿閣大學士隻備顧問學史料《名哲言行錄》的編纂者。

    此書多系間接材料編成,其,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

    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

    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征調隸于兵部。

    外設都、布、按三司,分隸兵刑錢谷,其考核則聽于府部。

    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迨仁、宣朝,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

    而宣宗内柄無大小,悉下大學士楊士奇等參可否。

    雖吏部蹇義、戶部夏原吉時召見,得預各部事,然希闊不敵士奇等親。

    自是内閣權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長與執持是非,辄以敗。

    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疊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

    然内閣之拟票,不得不決于内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

    于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颠倒于其手。

    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初,領五都督府者,皆元勳宿将,軍制肅然。

    永樂間,設内監監其事,猶不敢縱。

    沿習數代,勳戚纨袴司軍紀,日以惰毀。

    既而内監添置益多,邊塞皆有巡視,四方大征伐皆有監軍,而疆事遂緻大壞,明祚不可支矣。

    迹其興亡治亂之由,豈不在用人之得失哉!至于設官分職,體統相維,品式具備,詳列後簡。

    覽者可考而知也。

     宗人府三公三孤太子三師三少内閣吏部戶部附總督倉場禮部 兵部附協理京營戎政刑部工部附提督易州山廠 宗人府。

    宗人令一人,左、右宗正各一人,左、右宗人各一人,并正一品掌皇九族之屬籍,以時修其玉牒,書宗室子女適庶、名封、嗣襲、生卒、婚嫁、谥葬之事。

    凡宗室陳請,為聞于上,達材能,錄罪過。

    初,洪武三年置大宗正院。

    二十二年改為宗人府,并以親王領之。

    秦王樉為令,晉王?、燕王棣為左、右宗正,周王隸、楚王桢為左、右宗人。

    其後以勳戚大臣攝府事,不備官,而所領亦盡移之禮部。

    其屬,經曆司,經曆一人,正五品典出納文移。

     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公,正一品少師、少傅、少保為三孤,從一品掌佐天子,理陰陽,經邦弘化,其職至重。

    無定員,無專授。

    洪武三年,授李善長太師,徐達太傅。

    先是,常遇春已贈太保。

    三孤無兼領者。

    建文、永樂間罷公、孤官,仁宗複設。

    永樂二十二年八月,複置三公、三少。

    宣德三年,敕太師、英國公張輔,少師、吏部尚書蹇義,少傅、兵部尚書、華蓋殿大學士楊士奇,少保兼太子少傅、戶部尚書夏原吉,各辍所領,侍左右,咨訪政事。

    公孤之官,幾于專授。

    逮義、原吉卒,士奇還領閣務。

    自此以後,公、孤但虛銜,為勳戚文武大臣加官、贈官。

    而文臣無生加三公者,惟贈乃得之。

    嘉靖二年加楊廷和太傅,辭不受。

    其後文臣得加三公惟張居正,萬曆九年加太傅,十年加太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并從一品掌以道德輔導太子,而謹護翼之。

    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并正二品掌奉太子以觀三公之道德而教谕焉。

    太子賓客,正三品掌侍太子贊相禮儀,規誨過失。

    皆東宮大臣,無定員,無專授。

    洪武元年,太祖有事親征,慮太子監國,别設宮僚或生嫌隙,乃以朝臣兼宮職:李善長兼太子少師,徐達兼太子少傅,常遇春兼太子少保,治書侍禦史文原吉、範顯祖兼太子賓客。

    三年,禮部尚書陶凱請選人專任東宮官,罷兼領,庶于輔導有所責成。

    帝谕以江充之事可為明鑒,立法兼領,非無謂也。

    由是東宮師傅止為兼官、加官及贈官。

    惟永樂間,成祖幸北京,以姚廣孝專為太子少師,留輔太子。

    自是以後,終明世皆為虛銜,于太子輔導之職無與也。

     中極殿大學士,舊名華蓋殿建極殿大學士,舊名謹身殿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并正五品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拟批答,以平允庶政。

    凡上之達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冊文,曰谕,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畫,以下之諸司。

    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

    凡車駕郊祀、巡幸則扈從。

    禦經筵,則知經筵或同知經筵事。

    東宮出閣講讀,則領其事,叙其官,而授之職業。

    冠婚,則充賓贊及納征等使。

    修實錄、史志諸書,則充總裁官。

    春秋上丁釋奠先師,則攝行祭事。

    會試充考試官,殿試充讀卷官。

    進士題名,則大學士一人撰文,立石于太學。

    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

    頒诏則捧授禮部。

    會敕則稽其由狀以請。

    宗室請名、請封,諸臣請谥,并拟上。

    以其授餐大内,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内閣。

     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正一品。

    甲辰正月,初置左、右相國,以李善長為右相國,徐達為左相國。

    吳元年命百官禮儀俱尚左,改右相國為左相國,左相國為右相國。

    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

    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二品以統領衆職。

    置屬官,左、右司,郎中,正五品員外郎正六品都事、檢校,正七品照磨、管勾,從七品參議府參議,正三品參軍、斷事官,從三品斷事、經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都鎮撫司都鎮撫,正五品考功所,考功郎,正七品。

    甲辰十月以都鎮撫司隸大都督府。

    吳元年革參議府。

    洪武元年革考功所。

    二年革照磨、檢校所、斷事官。

    七年設直省舍人十人,尋改中書舍人。

      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

    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

    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九月,置四輔官,以儒士王本等為之。

    置四輔官,告太廟,以王本、杜佑、襲斅為春官,杜斅、趙民望、吳源為夏官,兼太子賓客。

    秋、冬官缺,以本等攝之。

    一月内分司上中下三旬。

    位列公、侯、都督之次。

    尋亦罷。

    十五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禮部尚書邵質為華蓋,檢讨吳伯宗為武英,翰林學士宋讷為文淵,典籍吳沉為東閣。

    又置文華殿大學士,征耆儒鮑恂、餘诠、張長年等為之,以輔導太子。

    秩皆正五品。

    二十八年敕谕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

    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

    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

    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

    建文中,改大學士為學士。

    悉罷諸大學士,各設學士一人。

    又改謹身殿為正心殿,設正心殿學士。

    成祖即位,特簡解缙、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

    閣臣之預務自此始。

    然其時,入内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

    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謹身殿大學士,仁宗始置,閣職漸崇。

    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内閣,官必以尚書為尊。

    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禦史進吏部尚書,入内閣。

    自後,诰敕房、制敕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世宗時,三殿成,改華蓋為中極,謹身為建極,閣銜因之。

    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吏部。

    尚書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

    正三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文選、驗封、稽勳、考功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正五品員外郎一人,從五品主事一人,正六品。

    洪武三十一年增設文選司主事一人。

    正統十一年增設考功司主事一人。

     尚書,掌天下官吏選授、封勳、考課之政令,以甄别人才,贊天子治。

    蓋古冢宰之職,視五部為特重。

    侍郎為之貳。

      司務,掌催督、稽緩、勾銷、簿書。

    明初,設主事、司務各四人,為首領官,有主事印。

    洪武二十九年改主事為司官,裁司務二人。

    各部并同。

     文選,掌官吏班秩遷升、改調之事,以贊尚書。

    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從,為級一十八。

    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凡選,每歲有大選,有急選,有遠方選,有歲貢就教選,間有揀選,有舉人乞恩選。

    選人或登資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遷之。

    凡升必考滿,若員缺當補,不待考滿,曰推升。

    類推上一人,單推上二人。

    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禦史、祭酒,廷推上二人或三人。

    内閣,吏、兵二部尚書,廷推上二人。

    凡王官不外調,王姻不内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屬同族則以下避上。

    外官才地不相宜,則酌其繁簡互換之。

    有傳升、乞升者,并得執奏。

    以署職、試職、實授奠年資,以開設、裁并、兼攝适繁簡,以薦舉、起廢、征召振幽滞,以帶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調、除名馭罪過,以官程督吏治,以甯假悉人情。

      驗封,掌封爵、襲廕、褒贈、吏算之事,以贊尚書。

    凡爵非社稷軍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與。

    或世或不世,皆給诰券。

    衍聖公及戚裡恩澤封,不給券。

    凡券,左右各一,左藏内府,右給功臣之家。

    襲封則征其诰券,稽其功過,核其宗支,以第其世流降除之等。

    土官則勘其應襲與否,移文選司注拟。

    宣慰、宣撫、安撫、長官諸司領士兵者,則隸兵部。

    凡廕叙,明初,自一品至七品,皆得廕一子以世其祿。

    洪武十六年,定職官子孫廕叙。

    正一品子,正五品用。

    從一品子,從五品用。

    正二品子,正六品用。

    從二品子,從六品用。

    正三品子,正七品用。

    從三品子,從七品用。

    正四品子,正八品用。

    從四品子,從八品用。

    正五品子,正九品用。

    從五品子,從九品用。

    正六品子,于未入流上等職内叙用。

    從六品子,于未入流中等職内叙用。

    正從七品子,于未入流下等職内叙用。

    後乃漸為限制,京官三品以上,考滿著績,始廕一子曰官生,其出自特恩者曰恩生。

    凡封贈,公、侯、伯之追封,皆遞進一等。

    三品以上政績顯異及死谏、死節、陣亡者,皆得贈官。

    其見任則初授散階,京官滿一考,及外官滿一考而以最聞者,皆給本身诰敕。

    七品以上皆得推恩其先。

    五品以上授诰命,六品以下授敕命。

    一品,三代四軸。

    二品、三品,二代三軸。

    四品、五品、六品、七品,一代二軸。

    八品以下流内官,本身一軸。

    一品軸以玉,二品軸以犀,三品、四品軸以鋈金,五品以下軸以角。

    曾祖、祖、父皆如其子孫官。

    公、侯、伯視一品。

    外内命婦視夫若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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