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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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來獻者,賜金帛以旌之。

    諸盜乘輿服禦器物者,不分首從,皆處死。

    知情領賣,克除價錢者,減一等。

     諸盜官錢,追征未盡,到官禁系既久,實無可折償者,除之。

    諸守庫軍,但盜庫中财物者,處死,會赦者仍刺之。

    諸内藏典守,辄盜庫中财物者,處死。

    諸造鈔庫工匠,私藏合毀之鈔出庫者,杖一百七。

    監臨失關防者,笞三十七。

    諸盜印鈔庫鈔者,處死。

    諸檢昏鈔行人,盜取昏鈔,為監臨搜獲,不得财者,以盜庫藏錢物不得财加等論,杖七十七。

    諸燒鈔庫合幹檢鈔行人,辄盜昏鈔出庫分使者,刺斷。

    諸盜局院官物,雖贓不滿貫,仍加等,杖七十七,刺字。

    諸工匠已關出庫物料,成造及額餘外,不曾還官,因盜出局者,斷罪,免刺。

    諸盜已到倉官糧,而未離倉事覺者,以不得财論,免刺。

    諸盜官員符節,比常盜加一等,計贓坐罪。

    諸盜官府文卷作故紙變賣者,杖七十七,同竊盜,刺字;買卷人笞四十七。

     諸圖财謀故殺人多者,淩遲處死,仍驗各賊所殺人數,于家屬均征燒埋銀。

    諸圖财陷溺人于死,幸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

    諸圖财殺死他人奴婢,即以圖财殺人論。

    諸奴盜主财而逃,送其逃者,辄殺其奴而取其财,即以強盜殺人論。

     諸發冢,已開冢者同竊盜,開棺郭者同強盜,毀一屍一骸者同傷人,仍于犯人家屬征燒埋銀。

    諸挾仇發冢,盜棄其一屍一者,處死。

    諸發冢得财不傷一屍一,杖一百七,刺配。

    諸盜發諸王驸馬墳寝者,不分首從,皆處死。

    看守禁地人,杖一百七,三分家産,一分沒官,同看守人杖六十七。

     諸事主殺死盜者,不坐。

    諸寅夜潛入人家,被毆傷而死者,勿論。

     諸于迥野盜伐人材木者,免刺,計贓科斷。

    諸被脅衆上盜,至盜所,複逃去,不以為從論。

    諸竊盜贓不滿貫,斷罪,免刺。

    諸子為盜,父殺之,不坐。

    諸為盜,初經刺斷,再犯一奸一私,止以一奸一為坐,不以為盜再犯論。

    諸奴婢數為盜,應識過于門者,其主不知情,不得辄書于其主之門。

    諸被誘脅上盜,不曾分贓,而容隐不首者,杖六十七,免刺。

    諸先盜親屬财,免刺,再盜他人财,止作初犯論。

    諸先犯誘一奸一婦人在逃,後犯竊盜,二事俱發,以誘一奸一為重,杖從一奸一,刺從盜。

    諸瘖啞為盜,不論瘖啞。

    諸詐稱搜稅,攔頭剽奪行李财物者,以盜論,刺斷,充警迹人。

    諸盜米糧,非因饑馑者,仍刺斷。

    諸盜塔廟神像服飾,無人看守者,斷罪,免刺。

    諸事主及盜私相休和者,同罪;所盜錢物頭匹、倍贓等,沒官。

    諸竊盜應徒,若有祖父母、父母年老,無兼丁侍養者,刺斷免徒;再犯而親尚存者,候親終日,發遣居役。

    諸女直人為盜,刺斷同漢人。

    諸年饑民窮,見物而盜,計贓斷罪,免刺配及征倍贓。

    諸竊盜,一歲之中頻犯者,從一重,論刺斷。

    諸為盜為所得贓與人博不勝,失所得贓,事覺追正贓,仍坐博者罪。

    諸父以子同盜,子年未出幼,不曾分贓,免罪。

    諸年饑,迫其子若婿同持仗行劫,子若婿減死一等,坐免刺,充警迹人。

    諸父為人誘為盜,疾不能往,命其子從之,而分其贓者,父減為從一等,免刺,子以為從論。

    諸兄一逼一未成丁弟同上盜,減為從一等論,仍罰贖。

    諸兄弟同盜,罪皆至死,父母老而乏養者,内以一人情罪可逭者,免死養親。

    諸兄弟同盜,皆刺。

    諸父子兄弟頻同上盜,從凡盜首從論。

    諸父子兄弟同為強盜者,皆處死。

    諸夫謀為強盜,妻不谏,反從之盜者,減為從一等論罪。

     諸親屬相盜,謂本服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共為婚姻之家,犯盜止坐其罪,并不在刺字、倍贓、再犯之限。

    其别居尊長于卑幼家竊盜,若強盜及卑幼于尊長家行竊盜者,缌麻小寶減凡人一等,大功減二等,期親減三等,強盜者準凡盜論,殺傷者各依故殺傷法。

    若同一居卑幼将人盜己家财物者,五十貫以下,笞二十七,每五十貫加一等,罪止五十七,他人依常盜減一等。

    諸姑表侄盜姑夫财,同親屬相盜論。

    諸女在室,喪其父,不能自存,有祖父母而不之恤,因盜祖父母錢者,不坐。

    諸弟為首強劫從兄财,即以強盜論。

    諸嘗過房他人子孫以為子孫,辄盜所過房之家财物者,即以親屬相盜論。

     諸奴盜主财,應流遠,而主求免者聽。

    諸奴盜主财,斷罪,免刺。

    諸盜雇主财者,免刺,不追倍贓。

    盜先雇主财者,同常盜論。

    諸佃客盜地主财,同常盜論。

    諸同主奴相盜,斷罪,免刺配,不追倍贓。

    諸盜同受雇人财,不以同一居論。

    諸賃屋與房主同一居,而盜房主财者,與常盜論。

    諸盜同本财者,笞五十七,不以真盜計贓論。

     諸巡捕軍兵因自為盜者,比常盜加一等論罪;若自相覺察,告捕到官,或曾共為盜,首獲同伴者,免罪給賞。

    諸軍人為盜,刺斷,免充警迹人,仍追賞錢給告者。

    諸守庫藏軍人,辄為首誘引外人偷盜官物,但經二次三次入庫為盜,又提鈴把門軍人,受贓縱賊者,皆處死。

    為從者杖一百七,刺字流遠。

    諸見役軍人在逃,因為竊盜得财,杖一百七,仍刺字,杖從逃軍,刺從盜。

    諸軍人在路奪人财物,又迫逐人緻死非命者,為首杖一百七,為從七十七,征燒埋銀給苦主。

     諸婦人為盜,斷罪,免刺配及充警迹人,免征倍贓,再犯并坐其夫。

    諸婦人寡居與人一奸一,盜舅姑财與一奸一夫,令娶己為妻者,一奸一非一奸一所捕獲,止以同一居卑幼盜尊長财為坐,笞五十七,歸宗,一奸一夫杖六十七。

     諸僞僧竊取佛像腹中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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