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講 中國近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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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由父母來安排。

     第二次離婚潮發生在20世紀50年代,當時有好多進城的幹部跟農村的老婆離婚。

     第三次離婚潮就是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的時候,一下放寬了離婚的尺度。

    在此之前,雖然在原則上規定離婚自由,但是在實施過程中有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在财産分割上也無争議的,可以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就要訴諸法律,而法院強調以調解為主,判決離婚難度較大,極端的案例有打了十幾、二十年官司才離婚的,就是不讓你離。

    1980年改革開放,新修改的《婚姻法》放寬了尺度,就導緻了一個離婚的小高潮。

     說完曆史上的離婚潮,我想再來談談當下一些與婚姻有關的問題,比如說,變相買賣婚姻的問題。

     現在有些中小城市特别是農村的婚姻,已經形成了彩禮潛規則。

    有人就問,早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不就提出反對買賣婚姻、包辦婚姻了嗎?那麼現在的這種彩禮習俗是不是變相的買賣婚姻呢? 我認為它确實是有這個性質,有點兒像是變相的買賣婚姻。

    各地的彩禮有不同的價碼,比如說山東、河北一帶叫作“萬紫千紅一片綠”。

    萬紫就是指五塊錢,五塊錢要有一萬張的話就是五萬;千紅就是一百塊錢要有一千張,那就是十萬;綠就是指五十塊,你看着給。

    這個行情大約就是十五萬。

    你要娶一個媳婦,應該給女方家庭十五萬。

    還有一種說法叫“三斤三兩”,有人精确地稱了一下,三斤三兩的一百塊錢紙币,大約是十四萬多,大約十五萬。

    這就是現在娶妻行情的潛規則。

     現在大家手裡都比較有錢了,行情漲到了十五萬。

    過去就是送一輛自行車,或者送幾斤豬肉,就可以了,就算是彩禮了,那時候大家都沒錢。

    這個價碼随着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變得水漲船高。

     那麼這到底算不算買賣婚姻呢?這件事應該這樣來看:看這筆錢是給女方父母的,還是給小兩口生活用的。

    如果說是結婚的時候辦婚禮買生活用品,最後這個錢歸小兩口了,那性質就不是買賣婚姻。

    可是如果這個錢确确實實是給女方父母的,那就應當算是一種變相的買賣婚姻了。

    它還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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