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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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八十
○若犯罪待對、故自傷殘者、杖一百。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若無避、故自傷殘者、杖八十。
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
因而緻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
有夫、杖九十。
刁姦、杖一百 ○強姦者、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
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
姦婦、從夫嫁賣。
其夫願留者聽。
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
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
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
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
婦女不坐。
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
財禮入官。
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
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
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
妾減一等。
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謂內外有服之親】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強者、斬。
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
強者、斬。
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
強者、絞 【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婦女減一等。
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裡。
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
強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
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
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
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
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
良人姦他人婢者、減一等。
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
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娼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
知情嫁賣者、同罪。
媒合人減一等。
財禮入官。
子女歸宗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箇月。
婦女並發歸宗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闆榜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
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
詐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若無避、故自傷殘者、杖八十。
其受雇倩、為人傷殘者、與犯人同罪。
因而緻死者、減鬥殺罪一等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詐教誘人犯法 凡諸人設計、用言教誘人犯法、及和同令人犯法、卻行捕告、或令人捕告、欲求給賞、或欲陷害人得罪者、皆與犯法之人同罪 犯姦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
有夫、杖九十。
刁姦、杖一百 ○強姦者、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姦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
姦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
姦婦、從夫嫁賣。
其夫願留者聽。
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
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強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一等。
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勿論。
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合杖一百、姦夫杖八十。
婦女不坐。
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
婦人離異歸宗。
財禮入官。
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棄、其夫別無賣休之情者、不坐。
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十、徒一年。
婦人餘罪收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
妾減一等。
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謂內外有服之親】 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強者、斬。
若姦從祖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妻者、各絞。
強者、斬。
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
強者、絞 【謂強姦親屬妾者該絞】 一凡親屬犯姦至死罪者、若強姦未成、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犯姦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異父姊妹者、依律擬罪、姦夫發附近衛充軍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親、若期親之妻者、絞。
婦女減一等。
若姦家長之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裡。
強者、斬 ○妾各減一等。
強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不敘。
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
囚婦、止坐原犯罪名 一凡軍職、及應襲舍人、犯姦、除姦所捕獲、及刁姦坐擬姦罪者、官革職、與舍人俱發本衛、隨舍餘食糧差操。
其指姦、及非姦所捕獲者、俱照常發落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罪二等。
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一僧道不分有無度牒、及尼僧女冠犯姦者、依律問罪、各於本寺觀庵院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
良人姦他人婢者、減一等。
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
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娼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
知情嫁賣者、同罪。
媒合人減一等。
財禮入官。
子女歸宗 一凡買良家子女作妾、并義女等項名目、縱容抑勒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問罪、於本家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樂工私買良家子女為娼者、不分買賣媒合人等、亦問罪、俱於院門首枷號一箇月。
婦女並發歸宗 雜犯 拆毀申明亭 凡拆毀申明亭房屋、及毀闆榜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
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