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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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
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
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
財產並入官。
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
裡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
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
匠人罪同。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裡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
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
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
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得財者、並計贓準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
發原籍為民。
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
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
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
賣者、發邊衛充軍。
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
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
知情隨行者、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
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者、減一等。
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
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
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
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
所在官司、附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
【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禦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詐為瑞應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
事重
不知者不坐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
若盜、及棄毀、偽造、悉與印信同科 一凡描摸印信行使、誆騙財物、該徒罪以上者、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偽造、并盜用通政使司關防印記、及偽印工部批迴、賣放人匠者、俱問罪於本衙門首、枷號三箇月發落 一起解軍士、捏買偽印批迴者、除真犯死罪外。
解人發附近、軍士調邊衛、原係邊衛者、調極邊衛、各充軍 偽造寶鈔 凡偽造寶鈔、不分首從、及窩主、若知情行使者、皆斬。
財產並入官。
告捕者、官給賞銀二百五十兩、仍給犯人財產。
裡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其巡捕守把官軍、知情故縱者、與同罪。
若搜獲偽鈔、隱匿入已、不解官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失於巡捕、及透漏者、杖八十、仍依強盜責限根捕 ○若將寶鈔挑剜補輳描改、以真作偽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及知情行使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同情造偽人、有能悔過捕獲同伴首告者、與免本罪、亦依常人一體給賞 私鑄銅錢 凡私鑄銅錢者、絞。
匠人罪同。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裡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不知者不坐 ○若將時用銅錢、剪錯薄小、取銅以求利者、杖一百 ○若偽造金銀者、杖一百、徒三年。
為從、及知情買使者、各減一等 一私鑄銅錢、為從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
民匠舍餘、發附近充軍。
旗軍、調發邊衛食糧差操。
若販賣行使者、亦枷號一箇月、照常發落 一偽造假銀、及知情買使之人、俱問罪、於本地方、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假官 凡詐假官、假與人官者、斬。
其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不知者不坐 ○若無官而詐稱有官、有所求為、或詐稱官司差遣、而捕人、及詐冒官員姓名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詐稱見任官子孫弟姪家人總領、於按臨部內、有所求為者、杖一百。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得財者、並計贓準竊盜從重論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到部者、問革。
發原籍為民。
若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部投考者、發口外為民。
賣與者、行所在官司追贓治罪。
若已受職、比依詐假官律、處斬。
賣者、發邊衛充軍。
經該官吏、朦朧起送、各治以罪 一凡詐冒 皇親族屬姻黨家人、在京在外、巧立名色挾騙財物、侵占地土、并有禁山場、攔當船隻、掯要銀兩、出入大小衙門、囑託公事、販賣錢鈔私鹽、包攬錢糧、假稱織造、私開牙行、擅搭橋梁、侵漁民利者、除真犯死罪外。
徒罪以上、俱于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
若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告訴、不即受理、及雖受理、觀望逢迎、不即問斷舉奏者、各治以罪 一假充大臣、及近侍官員家人名目、豪橫鄉村、生事害民、強占田土房屋、招集流移住種者、許所在官司拏問、犯該徒罪以上者、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詐稱內使等官 凡詐稱內使、及都督府、四輔、諫院等官、六部、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在外體察事務、欺誑官府、扇惑人民者、斬。
知情隨行者、減一等。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詐稱。
使臣乘驛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為從者、減一等。
驛官知而應付者、與同罪。
不知情、失盤詰者、笞五十。
其有符驗而應付者、不坐 一凡詐冒內官親屬家人等項名色、恐嚇官司、誆騙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所在官司、畏徇故縱、不行擒拏者、各治以罪 一凡詐充錦衣衛旗校、假以差遣體訪事情、緝捕盜賊為由、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
徒罪以上、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亦枷號一箇月發落。
所在官司、附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近侍詐稱私行 凡近侍之人、在外詐稱私行、體察事務、扇惑人民者、斬。
【謂如給事中尚寶等官、奉禦內使儀鸞司官、校尉之類】 詐為瑞應凡詐為瑞應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有災祥之類、而欽天監官、不以實對者、加二等 詐病死傷避事 凡官吏人等、詐稱疾病、臨事避難者、笞四十。
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