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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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鬥論。

    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

    毆妻之子、以凡人論。

    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

    妾子毆傷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謂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減凡人一等。

    同居者、又減一等。

    至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亦謂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

    折傷以上、加凡鬥傷一等。

    同居者、又加一等。

    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姑罪同。

    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護而還毆、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減凡鬥三等。

    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

    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詈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

    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戶百戶、若吏卒罵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

    罵佐貳官首領官、又各遞減一等 【並親聞乃坐】 一凡毀罵公侯駙馬伯、及兩京文職三品以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在長安門外等處、妄叫冤枉、辱罵原問官者、問罪、用一百斤枷、枷號一箇月發落。

    婦人有犯、罪坐夫男。

    若不知情、及無夫男者、止坐本婦、照常發落 佐職統屬罵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

    若罵六品以下長官、減三等。

    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並親聞乃坐】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

    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

    大功、杖八十。

    小功、杖七十。

    緦麻、杖六十。

    若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

    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

    大功、杖六十。

    小功、笞五十。

    緦麻、笞四十 【並須親告乃坐】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

    小功、杖六十。

    大功、杖七十。

    尊屬各加一等。

    若罵兄姊者、杖一百。

    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並須親告乃坐】 罵祖父母父母 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須親告乃坐】 一凡毀罵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詞者、奏請定奪。

    再犯者、雖有息詞、不與準理。

    若祖父母、父母、聽信後妻愛子蠱惑、謀襲官職、爭奪財產等項、捏告打罵者、究問明白、不拘所犯次數、亦與辯理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

    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

    妾罵夫者、杖八十。

    妾罵妻者、罪亦如之。

    若罵妻之父母者、杖六十【並須親告乃坐】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訴訟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

    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擊登聞鼓申訴。

    而不實者、杖一百。

    事重者、從重論。

    得實者、免罪 一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訴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問罪、枷號一箇月。

    若涉虛者、仍杖一百、發口外衛分充軍。

    其臨時奉旨、止將犯人拏問者、所訴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仍將本犯枷號一箇月發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挾制官府、及將曖昧不明、姦贓事情、污人名節、報復私讎者、俱問罪、文官、革職為民。

    武官、革職差操。

    旗軍人等、發邊衛、民發附近、俱充軍。

    其有曾經法司、并撫按等衙門、問斷明白、意圖番異、輒於登聞鼓下、及長安左右門等處、自刎自縊、撒潑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從重問擬 一萬曆七年、九月內、節奉聖旨、近來人情險惡、動以私揭害人、報復讎怨。

    今後兩京、及在外撫按監司衙門、但有投遞私揭者、俱不許聽理。

    若挾私忌害、顛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參奏拏問、比誣告律反坐。

    欽此 一朝覲、聽選、給由、等項人員、及解送軍匠物料、聽奏儀賓、會試舉人、歲貢生員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來京、一應親識閒雜人等、設謀奏告、欺詐嚇取財物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原詞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處客人、在於各處買賣生理、若有(巾夫)欠錢債等項事情、止許於所在官司陳告提問發落。

    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問罪遞回。

    奏告情詞、不問虛實、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門人等除叛逆機密、并地方重事、許差本等頭目、赴京奏告外。

    其餘戶婚田土等項、俱先申合幹上司、聽與分理。

    若不與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許差人奏告、給引照回該管上司、從公問斷。

    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書到後三月、不出官聽理、與已問理、不待歸結、復行奏告者、原詞俱立案不行。

    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誣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與盜空紙用印奏訴者、遞發該管衙門、照依土俗事例發落。

    若漢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領夷人親屬頭目名色代為奏告報讎、占騙財產者、問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軍民詞訟、除叛逆機密等項重事、許其赴京奏告、其有親鄰全家被人殘害、及無主人命、官吏侵盜係官錢糧并一應幹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陳告。

    若有驀越奏告者、俱問罪。

    除四川行都司所屬、及雲貴兩廣、各給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隸浙江等處、各遞回所司聽理。

    若將不幹已事、混同開款奏告者、法司參詳、止將幹已事件、開款施行。

    其不幹已事者、明白開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軍民人等、赴京奏訴一應事情、審係被人奏告、曾經巡撫巡按、或兩京法司、見問未結者、仍行原問各該衙門、併問歸結。

    若曾被人在巡撫巡按官、或兩京法司具告、事發、卻又朦朧赴隔別衙門告理或隱下被人奏告緣由、牽扯別事、赴京奏行別衙門勘問者、查審明白、俱將奏告情詞、立案不行。

    仍將犯人、轉發原問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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