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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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故殺者、絞。

    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鬥傷殺法。

    相侵財物者、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

    大功減三等。

    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絞。

    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各減凡人罪一等。

    大功減二等。

    至死、及故殺者、並絞。

    過失殺者、各勿論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

    殺者、皆淩遲處死。

    過失殺者、絞。

    傷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絞。

    傷者、皆斬。

    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

    傷者、又減一等。

    故殺者、皆淩遲處死。

    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

    大功、杖八十、徒二年。

    折傷以上、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

    小功、加二等。

    大功、加三等。

    加者、加入於死。

    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

    傷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折傷者、絞。

    死者、斬。

    故殺者、淩遲處死。

    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

    小功、杖九十。

    大功、杖一百。

    傷重、至內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

    大功加二等。

    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一百。

    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

    因而緻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緻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者、杖一百。

    夫願離者聽。

    【須夫自告、乃坐】至折傷以上、各加凡傷三等。

    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

    故殺者、淩遲處死 ○若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

    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毆妻、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

    【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

    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

    至死者、絞。

    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

    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 【亦須妾自告、乃坐】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

    折傷以上、各加凡鬥傷罪一等。

    至篤疾者、絞。

    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長減凡鬥一等。

    卑幼加一等。

    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

    小功、杖六十、徒一年。

    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

    尊屬又各加一等。

    【尊屬、與父母同輩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類】折傷以上、各遞加凡鬥傷一等。

    篤疾者、絞。

    死者、斬 ○若尊長毆卑幼、非折傷、勿論。

    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

    小功、減二等。

    大功、減三等。

    至死者、絞。

    其毆殺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故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刃傷、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絞。

    死者、皆斬。

    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

    故殺者、皆淩遲處死【若與外人謀故殺親屬者、外人帶意下手、從而加功、從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殺律科罪、餘條準此】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杖一百、流二千裡。

    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凡卑幼毆期親尊長、執有刀刃趕殺、情狀兇惡者、雖未成傷、依律問罪、發邊衛充軍 一凡兄與伯叔、謀奪弟姪財產官職等項、故行殺害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仍斷給財產一半、與被殺家屬養贍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

    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

    殺者、皆淩遲處死。

    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傷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

    嫡繼慈養母殺者、各加一等。

    緻令絕嗣者、絞。

    若非理毆子孫之婦、及乞養異姓子孫、緻令廢疾者、杖八十。

    篤疾者、加一等。

    並令歸宗。

    子孫之婦、追還嫁妝、仍給養贍銀一十兩。

    乞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產養贍。

    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十裡。

    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緻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一繼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罵者、俱行拘四鄰親族人等、審勘是實、依律問斷。

    若有誣枉、即與辯理、果有顯跡傷痕、輸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

    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毆罵侵盜、恐嚇詐欺誣告等項、即同子孫、取問如律。

    若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毆殺故殺者、並以毆殺故殺乞養異姓子孫論。

    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並以雇工人論。

    義子之婦、亦依前擬歲數、如律科斷。

    其義子後因本宗絕嗣、或應繼軍伍等項、有故歸宗、而義父母、與義父之祖父母、父母、無義絕之狀、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違犯、仍以雇工人論。

    若犯義絕、及奪其財產妻室、與其餘親屬、不分義絕與否、並同凡人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

    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屬、與夫毆同。

    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裡。

    故殺者、絞。

    妾犯者、各從凡鬥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

    妾、又減一等。

    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減凡人一等。

    若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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