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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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以上、俱照本律、仍作真犯死罪。

    係監守盜者、斬。

    係常人盜者、絞。

    奏請定奪 常人盜倉庫錢糧 凡常人盜倉庫錢糧等物、不得財、杖六十、免刺。

    但得財者、不分首從、併贓論罪。

    【併贓、謂如十人節次共盜官錢八十貫。

    雖各分八貫入已、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八十貫、罪皆絞。

    若十人共盜一十貫、皆杖九十之類】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盜官【錢糧物】三字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裡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裡 八十貫、絞 強盜 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裡。

    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若以藥迷人圖財者、罪同 ○若竊盜臨時有拒捕、及殺傷人者、皆斬。

    因盜而姦者、罪亦如之。

    共盜之人、不曾助力、不知拒捕殺傷人、及姦情者、止依竊盜論 ○其竊盜事主知覺、棄財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 一強盜殺人、放火燒人房屋、姦汙人妻女、打劫牢獄倉庫、及幹係城池衙門、并積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財、俱照得財律斬。

    隨即奏請審決梟示。

    若止傷人而未得財、比照搶奪傷人律科斷 一響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證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去處、梟首示眾 劫囚 凡劫囚者、皆斬。

    【但劫即坐、不須得囚】若私竊放囚人逃走者、與囚同罪、至死者、減一等、【雖有服親屬與常人同】 竊而未得囚者、減二等、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者、斬。

    為從各減一等 ○若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中途打奪者、杖一百、流三千裡。

    因而傷人者、絞。

    殺人及聚至十人、為首者、斬。

    下手緻命者、絞。

    為從、各減一等。

    其率領家人、隨從打奪者、止坐尊長。

    若家人亦曾傷人者、仍以凡人首從論 一凡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至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者如係親屬、并同居家人、照常發落。

    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槌師打手、俱發邊衛充軍 白晝搶奪 凡白晝搶奪人財物者、杖一百、徒三年。

    計贓重者、加竊盜罪二等。

    傷人者、斬。

    為從各減一等、並於右小臂膊上、剌搶奪二字 ○若因失火、及行船遭風著淺、而乘時搶奪人財物、及拆毀船隻者、罪亦如之 ○其本與人鬥毆、或勾捕罪人、因而竊取財物者、計贓、準竊盜論。

    因而奪去者、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並免剌。

    若有殺傷者、各從故鬥論 一凡號稱喇唬等項名色、白晝在街撒潑、口稱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指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打平人、搶奪財物者、除真犯死罪外、犯該徒罪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俱發原搶奪地方、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

    若裡老鄰佑、知而不舉、所在官司、縱容不問、各治以罪 竊盜 凡竊盜已行而不得財、笞五十、免剌。

    但得財者、以一主為重、併贓論罪。

    為從者、各減一等。

    【以一主為重。

    謂如盜得二家財物、從一家贓多者科罪、併贓論。

    謂如十人共盜得一家財物、計贓四十貫。

    雖各分得四貫、通算作一處、其十人各得四十貫之罪。

    造意者為首、該杖一百。

    餘人為從、各減一等、止仗九十之類。

    餘條準此】 初犯、並於右小臂膊上、剌竊盜二字。

    再犯、剌左小臂膊。

    三犯者、絞。

    以曾經剌字為坐 ○掏摸者罪同 ○若軍人為盜、雖免剌字、三犯一體處絞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裡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裡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一正統八年、七月十一日、節該欽奉英宗皇帝聖旨、今後竊盜、初犯剌右臂的、革後再犯、剌左臂、若兩臂俱剌、赦後又犯的、淮三犯論。

    還將所犯赦前赦後、明白開奏定奪、欽此 盜馬牛畜產 凡盜馬牛驢騾豬羊雞犬鵝鴨者、並計贓、以竊盜論。

    若盜官畜產者、以常人盜官物論 ○若盜馬牛而殺者、杖一百、徒三年。

    驢騾、杖七十、徒一年半。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各加盜罪一等 一凡盜 禦馬者、問罪、枷號三箇月、發邊衛充軍若將自已及他人騎操官馬盜賣者、枷號一箇月發落。

    盜至三匹以上、及再犯、不拘匹數、俱免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衛所、各充軍。

    五匹以上、屬軍衛者、發極邊、屬有司者、發邊衛、各永遠充軍。

    若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亦問發附近充軍 一凡冒領太僕寺官馬至三匹者、問罪、於本寺門首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盜田野榖麥 凡盜田野榖麥菜果、及無人看守器物者、並計贓、準竊盜論。

    免剌 ○若山野柴草木石之類、他人已用工力、斫伐積聚、而擅取者、罪亦如之 一凡盜掘金銀銅錫水銀等項礦砂、每金砂一斤、折鈔二十貫、銀砂一斤、折鈔四貫、銅錫水銀等砂一斤、折鈔一貫、俱比照盜無人看守物、準竊盜論。

    若在山洞捉獲者、分為三等。

    持仗拒獲者為一等、不論人數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不分首從、俱發邊遠充軍。

    若殺傷人、為首者、比照竊盜拒捕殺傷人律、斬。

    其不曾拒捕、若聚至三十人以上者、為二等、不論礦數多寡、及初犯再犯、為首者、發邊遠充軍。

    為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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