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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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夷人入貢、經過驛遞即便查照勘合應付、不許容令買賣、連日支應。

    違者重治。

    若街市鋪行人等、私與夷人交通買賣者、貨物入官。

    犯人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

    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賬救饑荒、申報災異、取索軍需之類、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

    若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公事應行稽程 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產差人管送、而輒稽留、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

    以緻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

    若承差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緻違限者、減二等。

    事幹軍務者、不減。

    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

    承差人不坐 占宿驛舍上房 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五十 乘驛馬齎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馬、除隨身衣仗外。

    齎帶私物者、十斤杖六十。

    每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驛驢減一等。

    私物入官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

    有司應付者、減一等。

    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擡轎者、罪亦如之。

    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女。

    若老病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此限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理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腳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糧、遞送還鄉。

    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轉雇寄人 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產、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領送者、杖六十。

    因而損失官物畜產、及失囚者、依律各從重論。

    受寄受雇人、各減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者、各笞四十。

    取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若事有損失者、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斷。

    不在減等之限 乘官畜產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乘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馱物、不得過十斤。

    違者、五斤笞一十。

    每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驛馬之條】 ○其乘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

    違者、十斤笞一十。

    每二十斤加一等。

    罪止杖七十。

    家人隨從者皆不坐。

    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

    其物並入官。

    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應合遞運家小者、不在此限 一運軍土宜、每船許帶六十石、沿途過淺盤剝、責令旗軍、自備腳價。

    例外多帶者、照數入官。

    監兌糧儲等官、水次先行□檢、督押司道、及府佐官員、沿途稽查。

    經過儀真聽儹運禦史盤詰。

    淮安天津、聽理刑主事兵備道盤詰。

    經盤官員、徇情賣法、一併參治。

    其餘衙門、俱免投文盤詰 一漕運船隻、除運軍自帶土宜貨物外、若附搭客商勢要人等、酒麵糯米花草竹木闆片器皿貨物者、將本船運軍、並附載人員、參問發落、貨物入官。

    其把總等官、有犯、降一級、回衛帶俸差操。

    民運船、不在此例 一黃船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貨物入官。

    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亦連小甲、俱發附近充軍。

    其馬快船隻、附搭客貨、及夾帶私物者、小甲客商人等、俱發口外充軍、貨物亦入官。

    若客商人等、止是空身附搭者、照常發落 一沿河一帶、省親省祭、丁憂起復、並陞除外任、及內外公差官員、若有乘坐馬快船隻、興販私鹽、起撥人夫、並帶去無藉之徒、辱罵鎖綁官吏、勒要銀兩者、巡撫、巡按、巡河、巡鹽、管河、管閘等官、就便拏問。

    幹礙應奏官員、奏請提問。

    其軍衛有司驛遞衙門、若有懼勢應付者、參究治罪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八十。

    驛驢減一等。

    驗日追雇賃錢入官。

    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

    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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