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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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

    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

    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

    提調吏典笞三十。

    官笞二十。

    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與鋪兵同罪。

    提調吏典減一等。

    官又減一等。

    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藉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緻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問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禦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

    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

    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 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

    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已行李。

    違者、笞四十。

    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軍情重事、加三等。

    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緻違限者、對問明白、罪坐驛官。

    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 ○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

    事幹軍務者不減。

    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

    驛使不坐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罪。

    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 一南北直隸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聽。

    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

    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託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藉、妄拏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

    應奏人員、羈留奏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

    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究治罪 一會同館夫供役三年、轉發該管官司、收當民差、另僉解補。

    不許過役、更易姓名、捏故僉補。

    違者、官吏一體坐罪。

    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無藉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多乘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乘驛船驛馬、數外多乘一船一馬者、杖入十。

    每一船一馬、加一等。

    若應乘驢而乘馬、及應乘中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

    因而毆傷驛官者、各加一等。

    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該犯人罪一等。

    其應乘上等馬、而驛官卻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

    本驛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者杖六十。

    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

    追償馬匹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曾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 一凡指稱勳戚文武大臣、近侍官員。

    姻黨族屬家人名目、虛張聲勢、擾害經過軍衛有司驛遞衙門、占宿公館、索取人夫馬匹車輛財物等項、及姦徒詐稱勢要衙門、乘坐黑樓等船隻、懸掛牌面、希圖免稅、誆騙違法者、徒罪以上、俱於所犯地方、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杖罪以下、枷號一箇月發落 多支廩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廩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當該官吏與者、減一等。

    強取者、以枉法論。

    官吏不坐 一各處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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