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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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

    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餧養。

    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

    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陪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

    每五匹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已馬牛者、杖一百。

    駝騾驢、杖八十。

    誤殺者不坐。

    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剝者、笞四十。

    筋角皮張入官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

    駝騾驢、杖一百。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準盜論。

     【謂故殺他人馬牛、估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價、計贓、得罪重於杖一百者、並準竊盜斷罪。

    係官者、準常人盜官物斷罪。

    並免剌。

    追價給主】 若傷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亦準盜論。

    各追陪所減價錢、價不減者、笞三十。

    【減價、謂馬牛等畜、直錢三十貫、殺訖、止直錢一十貫、是減二十貫價。

    損傷不死、止直錢二十貫、是減一十貫價。

    即以所減價錢、計贓、亦準竊盜斷罪。

    係官者、亦準常人盜官物斷罪之類、仍於犯人名下、追徵所減價錢陪償。

    價不減者、謂畜產直錢一十貫、雖有殺傷、估價不減、仍直錢一十貫、止笞三十、罪無所陪償】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陪減價 ○為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傷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與本主私宰罪同。

    殺豬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杖八十。

    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

    但各追陪減價 ○若官私畜產毀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等。

    追陪所減價。

    畜主陪償所毀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產、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

    贓重者、坐贓論。

    失者減二等。

    各陪所損物 ○若官畜產毀食官物者、止坐其罪。

    不在陪償之限 ○若畜產欲觸觝踼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罪。

    亦不陪償 一凡宰殺耕牛、並私開圈店、及知情販賣牛隻、與宰殺者、俱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再犯累犯者、免其枷號、發附近衛充軍。

    若盜而宰殺、及貨賣者、不分初犯再犯、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畜產咬踼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踼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殺者、笞四十。

    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若故放令殺傷人者、減殺傷一等 ○其受雇醫療畜產、及無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畜產者、各笞四十。

    追陪所減價錢 隱匿孳生官畜產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內報官。

    若限外隱匿不報、計贓準竊盜論。

    因而盜賣、或抵換者、並以監守自盜論罪。

    其都群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人同罪。

    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產 騾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

    驗日追雇賃錢入官。

    若計雇賃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一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級。

    六匹以上、降二級。

    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照前例問擬 一官軍將所領官馬、耕田走驛、馱載物件、及雇與人騎坐、問罪、俱罰馬一匹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杖六十。

    驢騾笞五十。

    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

    罪坐所由 郵驛 遞送公文 凡鋪兵遞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裡、稽留三刻、笞二十、每三刻、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少、須要隨即遞送、不許等待後來文書。

    違者、鋪司笞二十 凡鋪兵遞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壞封皮、不動原封者、一角笞二十。

    每三角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

    若損壞公文一角、笞四十。

    每二角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若沉匿公文、及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

    每一角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若事幹軍情機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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