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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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同罪、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裡老為民。
軍丁充軍。
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
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
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
為從者發邊衛充軍。
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
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
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
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者律、斬。
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
每三人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百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當該官司應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
死者、即時將皮張騣尾入官。
牛筋角皮張亦入官。
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
每三頭加一等。
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羊減馬三等。
驢騾減馬牛駝二等。
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
若失去陪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
其死損數目、並不準除 孳生馬匹 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
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
七十匹者杖六十。
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
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驗畜產不以實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
每三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驗羊不以實、減三等。
若因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減價坐贓論。
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
各從重科斷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
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並捨餘人等。
俱發附近充軍。
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
幹礙各官、奏請提問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笞三十。
因而緻死者、一頭笞四十。
每三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
五寸以上、笞五十。
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
每十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減三
軍丁充軍。
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 一凡守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受通番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番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凡夷人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
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
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
為從者發邊衛充軍。
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楜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番貨並入官。
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
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律、為首者處斬。
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兩鄰知而不舉、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夷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
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洩事情者律、斬。
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
每三人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每名、計一百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
當該官司應付者同罪。
【罪坐所由】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
死者、即時將皮張騣尾入官。
牛筋角皮張亦入官。
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
每三頭加一等。
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羊減馬三等。
驢騾減馬牛駝二等。
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
若失去陪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
其死損數目、並不準除 孳生馬匹 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
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
七十匹者杖六十。
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
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驗畜產不以實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
每三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驗羊不以實、減三等。
若因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減價坐贓論。
入已者、以監守自盜論。
各從重科斷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
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再犯累犯者、枷號一箇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
民並捨餘人等。
俱發附近充軍。
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箇月發落。
幹礙各官、奏請提問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笞三十。
因而緻死者、一頭笞四十。
每三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
五寸以上、笞五十。
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
每十頭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羊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