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七

關燈
律例八【兵律二】 關津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

    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而越度者、杖九十。

    若越度緣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十。

    因而出外境者、絞。

    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

    失於盤詰者、各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兵又減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餘條準此】 ○若有文引、冒名度關津者、杖八十。

    家人相冒者、罪坐家長。

    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其將馬騾私度冒度關津者、杖六十。

    越度、杖七十【私度、謂人有引、馬騾無引者。

    冒度、謂馬騾冒他人引上馬騾毛色齒歲者。

    越度、謂人由關津、馬騾不由關津而度者】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有因為事問發為民充軍。

    或罷職冠帶閒住、與降調出外、各來京潛住者、問擬明白、除充軍并口外為民、照逃例改發外文官降調者、革職冠帶閒住。

    閒住者、發原籍為民。

    為民者、改發口外為民。

    武官帶俸者、革職隨舍餘食糧差操。

    原隨舍餘食糧差操者、發邊衛差操。

    其知情容留潛住之人、各治以罪 一居庸山海等關隘、引送口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俱問發邊衛充軍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

    若於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

    當該官吏、聽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

    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裡之外、不給引者、軍以逃軍論。

    民以私度關津論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往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者、一日笞二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勢要之人、乘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撐駕渡船稍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

    違者、笞四十。

    若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遞送逃軍妻女出城 凡在京守禦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

    民犯者、杖一百。

    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出城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民犯者、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逃軍買求者、罪同。

    守把之人、知情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失於盤詰者、減二等。

    罪止杖一百。

    軍人又減一等 ○若遞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

    有所規避者、從重請 盤詰姦細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姦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

    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

    失於盤詰者、杖一百。

    軍兵杖九十。

     一川廣雲貴陜西等處、但有漢人交結夷人、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害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姦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

    有妄作姦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真正姦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

    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

    貨物船車、並入官。

    於內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

    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

    因而走洩事情者、斬。

    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減三等。

    罪止杖一百。

    軍兵又減一等 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裡老、官旗軍吏
0.06270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