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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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須迴避。
衝入儀仗內者、絞。
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
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
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
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
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
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
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
京城者、杖一百。
流三千裡。
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
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
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
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
京城門、各加一等。
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絞。
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
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
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
廚子校尉、罰鈔一十貫。
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
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
借者、及借與者、杖一百。
事有規避者、從重論。
隱藏者、杖一百。
徒三年。
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
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
偽造者、斬。
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一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裡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
內官發充淨軍。
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
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禦寶聖旨、調遺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
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并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
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策應、并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并與擅調發罪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禦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
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
一申五軍都督府。
一行兵部。
另具奏本、實封禦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由總兵官、添發軍馬、設策勦捕。
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
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 一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
若用錢買者、賣者、俱問罪、官旗就在本衛、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軍民舍餘人等、亦照前發遣。
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俱帶俸差操。
將官、及守備、把總等官、替人冒報功次者、亦奏請降調。
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
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
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
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俱至禦前開拆。
按察司差人、具實封直奏。
在內直隸軍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
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
罷職不敘。
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
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行合幹部分。
及具奏本實封禦前。
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
衝入儀仗內者、絞。
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迴避者、聽俯伏以待。
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仗內者、杖一百。
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不覺者、減三等 ○凡有申訴冤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聽。
若衝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杖八十。
衝入皇城門內者、杖一百 一 聖駕出郊、衝突儀仗、妄行奏訴者、追究主使教唆捏寫本狀之人、俱問罪、各杖一百、發邊衛充軍。
所奏情詞、不分虛實、立案不行 行宮營門 凡行宮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
若有擅入者、杖一百。
內營牙帳門、與宮殿門同。
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
京城者、杖一百。
流三千裡。
越各府州縣鎮城者、杖一百。
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
越而未過者、各減一等。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
非時擅開閉者、杖一百。
京城門、各加一等。
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
發邊遠充軍。
非時擅開閉者、絞。
其有旨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參文武官、及內官、懸帶牙牌鐵牌。
廚子校尉入內、各帶銅木牌面。
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
廚子校尉、罰鈔一十貫。
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賞。
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
借者、及借與者、杖一百。
事有規避者、從重論。
隱藏者、杖一百。
徒三年。
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
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
偽造者、斬。
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一凡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裡之外營幹私事者、參問奏請、軍職降一級、調邊遠衛分帶俸差操。
內官發充淨軍。
軍人校尉、俱發邊衛充軍。
若由各官挾勢逼勒者、軍人校尉、照常發落 軍政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禦寶聖旨、調遺官軍征討。
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
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并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
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策應、并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并與擅調發罪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制。
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禦寶聖旨、不得擅離信地。
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發、如無奏奉聖旨、亦不許擅動。
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
一申五軍都督府。
一行兵部。
另具奏本、實封禦前○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由總兵官、添發軍馬、設策勦捕。
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
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 一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
若用錢買者、賣者、俱問罪、官旗就在本衛、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軍民舍餘人等、亦照前發遣。
官旗降原職役一級、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極邊衛、俱帶俸差操。
將官、及守備、把總等官、替人冒報功次者、亦奏請降調。
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
本管將官頭目、失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
十名口以上、罷職充軍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
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使司。
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
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俱至禦前開拆。
按察司差人、具實封直奏。
在內直隸軍民官司、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
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
罷職不敘。
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
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行合幹部分。
及具奏本實封禦前。
其公文若到該部、五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