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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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描金、酒器純用金銀、及將大紅銷金、製為帳幔被褥之類、婦女僭用金繡閃色衣服、金寶首飾鐲釧、及用珍珠、緣綴衣履、并結補子蓋額纓絡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飾鐲釧者、事發、各問以應得之罪。

    服飾器用等物、並追入官 一官吏軍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黃紫三色、及蟒龍飛魚鬥牛、器皿僭用朱紅黃顏色、及親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龍鳳文律擬斷。

    服飾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

    違者、杖一百、還俗 ○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疋、不得用紵絲綾羅。

    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

    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欽天監官、失於占候奏聞者、杖六十 術士妄言禍福 凡陰陽術士、不許於大小文武官員之家、妄言禍福。

    違者、杖一百。

    其依經推算、星命蔔課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喪 凡聞父母及夫之喪、匿不舉哀者、杖六十、徒一年。

    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及參預筵宴者、杖八十。

    若聞期親尊長喪、匿不舉哀者、亦杖八十。

    若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應丁憂、詐稱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喪、不丁憂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無喪詐稱有喪、或舊喪詐稱新喪者、罪同。

    有規避者、從重論 ○若喪制未終、冒哀從仕者、杖八十 ○其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遠方丁憂者、以聞喪月日為始、奪情起復者。

    不拘此律 一文職官吏人等、若將遠年亡過父母、詐作新喪者、問發為民。

    若父母見在、詐稱死亡者、發口外獨石等處充軍。

    其父母喪、計原籍程途、每千裡限五十日、過限匿不舉哀、不離職役者、俱發口外為民 棄親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別無以次侍丁、而棄親之任。

    及妄稱祖父母父母老疾、求歸入侍者、並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樂者、罪亦如之 喪葬 凡有喪之家、必須依禮安葬。

    若惑於風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經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從尊長遺言、將屍燒化、及棄置水中者、杖一百。

    卑幼並減二等。

    若亡歿遠方、子孫不能歸葬、而燒化者、聽從其便 ○其居喪之家、修齋設醮、若男女溷雜、飲酒食肉者、家長杖八十。

    僧道同罪、還俗 鄉飲酒禮 凡鄉黨敘齒、及鄉飲酒禮、已有定式。

    違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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