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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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罰俸錢半月 朝見留難 凡儀禮司官、將應朝見官員人等、託故留難阻當、不即引見者、斬。

    大臣知而不問、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書陳言 凡國家政令得失、軍民利病、一切興利除害之事、並從五軍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區處。

    及聽監察禦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陳所見、直言無隱 ○若內外大小官員、但有本衙門不便事件、許令明白條陳、實封進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歲月者、在內從監察禦史、在外從按察司糾察 ○若百工技藝之人、應有可言之事、亦許直至禦前奏聞。

    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

    各衙門但有阻當者、鞫問明白、斬 ○其陳言事理、並要直言簡易、每事各開前件、不許虛飾繁文 ○若縱橫之徒、假以上書、巧言令色、希求進用者、杖一百 ○若稱訴冤枉、於軍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遞者、借者、及借與者、皆斬 見任官輒自立碑 凡見任官、實無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

    若遣人妄稱已善、申請於上者、杖八十。

    受遣之人、各減一等 禁止迎送凡上司官、及使客經過、若監察禦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門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

    其容令迎送不舉問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員欺淩長官 凡公差人員在外、不循禮法、欺淩守禦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

    附過還役、歷過俸月不準、若校尉有犯、杖七十。

    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違式 凡官民房舍車服器物之類、各有等第。

    若違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無官者、笞五十。

    罪坐家長。

    工匠並笞五十 ○若僭用違禁龍鳳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

    工匠杖一百、連當房家小、起發赴京、籍充局匠。

    違禁之物並入官 ○首告者、官給賞銀五十兩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體給賞 一各王府郡主儀賓、該鈒花金帶、胸背獅子。

    縣主儀賓、鈒花金帶。

    郡君儀賓、光素金帶。

    胸背俱虎豹。

    縣君儀賓、鈒花銀帶。

    鄉君儀賓、光素銀帶。

    胸背俱彪。

    故違僭用者、革去冠帶、戴平頭巾、於本處儒學、讀書習禮三年、方許復職 一兩京堂上文職、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鎮守守備等項、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許乘轎。

    違者參問。

    其餘軍職、若上馬拏交床、出入擡小轎者、先將服役之人問罪。

    指揮以下、參問。

    京衛調外衛。

    外衛調邊衛。

    俱帶俸差操 一軍民僧道人等、服飾器用、俱有舊制。

    若常服僭用錦綺紵絲綾羅彩繡、器物用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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