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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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裡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

    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 一各處官吏軍民僧道人等來京、妄扶鸞禱聖、書符咒水、一切左道亂正、邪術扇惑人民、為從者、及稱燒煉丹藥、出入內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緣作弊、希求進用、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若容留潛住、及薦舉引用、鄰甲知情不舉、并 皇城各門守衛官軍、不行關防□拏者、各參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燒香集徒、夜聚曉散、為從者、及稱為善友、求討布施、至十人以上、并軍民人等、不問來歷窩藏接引、或寺觀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聽境內事情、及被誘軍民、捨與應禁鐵器等項、事發、屬軍衛者、俱發邊衛充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儀制 合和禦藥 凡合和禦藥、誤不依本方、及封題錯誤、醫人杖一百。

    料理揀擇不精者、杖六十。

    若造禦膳、誤犯食禁、廚子杖一百。

    若飲食之物不潔淨者、杖八十。

    揀擇不精者、杖六十。

    不品嘗者、笞五十。

    監臨提調官、各城醫人廚子罪二等 ○若監臨提調官、及廚子人等誤將雜藥至造禦膳處所者、杖一百、所將雜藥、就令自喫。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檢者、與犯人同罪。

    並臨時奏聞區處 乘輿服禦物 凡乘輿服禦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

    進禦差失者、笞四十。

    其車馬之屬不調習、駕馭之具不堅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將乘輿服禦物、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若棄毀者、罪亦如之。

    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若禦幸舟船、誤不堅固者、工匠杖一百。

    若不整頓修飾、及在船篙棹之屬缺少者、杖六十。

    並罪坐所由。

    監臨提調官、各減工匠罪二等。

    並臨時奏聞區處 收藏禁書及私習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圖讖、應禁之書、及歷代帝王圖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

    若私習天文者、罪亦如之。

    並於犯人外下、追銀一十兩、給付告人充賞 禦賜衣物 凡禦賜百官衣物、使臣不行親送、轉附他人給與者、杖一百、罷職不敘 失誤朝賀 凡朝賀及迎接詔書、所司不預先告示者、笞四十。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亦如之 失儀 凡祭祀、及謁拜 園陵、若朝會行禮差錯、及失儀者、罰俸錢半月。

    其糾儀官、應糾舉而不糾者、罪同 奏對失序 凡在朝侍從官員、特承顧問、官高者、先行面奏。

    卑者以次進對。

    若先後失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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