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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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六【禮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廟享、所司不將祭祀日期、預先告示諸衙門者、笞五十。

    因而失誤行事者、杖一百。

    其已承告示、而失誤者、罪坐失誤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喪、問疾、判署刑殺又書、及預筵宴者、皆罰俸錢一月。

    其知有緦麻以上喪、或曾經杖罪、遣充執事、及令陪祀者罪同。

    不知者不坐。

    若有喪有過、不自言者、罪亦如之。

    其已受誓戒人員、散齋不宿淨室、罰俸錢半月。

    緻齋不宿本司者、罰俸錢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屬、不如法者、笞五十。

    一事缺少者、杖八十。

    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犧牲、主司喂養不如法、緻有瘦損者、一牲笞四十。

    每一牲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因而緻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條準此】 毀大祀丘壇 凡大祀丘壇而毀損者、杖一百、流二千裡。

    壝門減二等 ○若棄毀大祀神禦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

    遺失及誤毀者、各減三等 一 天地等壇內、縱放牲畜作踐、及私種耤田外餘地、并奪取耤田禾把者、俱問罪。

    牲畜入官。

    犯人枷號一箇月發落 緻祭祀典神祇 凡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神、及聖帝明王忠臣烈士、載在祀典、應合緻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開寫神號祭祀日期、於潔淨處常川懸掛、依時緻祭。

    至期失誤祭祀者、杖一百。

    其不當奉祀之神、而緻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寢 凡歷代帝王陵寢、及忠臣烈士、先聖先賢墳墓、不許於上樵採耕種、及牧放牛羊等畜。

    違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鬥、焚燒夜香、燃點天燈七燈、褻瀆神明者、杖八十。

    婦女有犯、罪坐家長。

    若僧道修齋設醮、而拜奏青詞表文、及祈禳火災者、同罪。

    還俗 ○若有官及軍民之家、縱令妻女於寺觀神廟燒香者、笞四十。

    罪坐夫男。

    無夫男者、罪坐本婦。

    其寺觀神廟住持、及守門之人、不為禁止者、與同罪 一凡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

    若軍民人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禁止師巫邪術 凡師巫假降邪神、書符咒水、扶鸞禱聖、自號端公、太保、師婆、及妄稱彌勒佛、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等會、一應左道亂正之術、或隱藏圖像、燒香集眾、夜聚曉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絞。

    為從者、各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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