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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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均給充賞。
有官者、陞二等。
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
妻子流二千裡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黨。
務要鞠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妻子為奴。
財產入官。
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
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禦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
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
再犯笞四十附過。
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緻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
其事幹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妾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
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
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
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事幹軍機錢糧者、絞。
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不知者不坐。
誤毀者、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
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緻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
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禦名、及廟諱者、杖八十。
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
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
其所犯禦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
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
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
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
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
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
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
若準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
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準、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
必待 欽準、方許奏行。
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
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幹預他事者、杖一百。
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幹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
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
每二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洩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
有官者、陞二等。
無官者、量與一官、或賞銀二千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洩事情、夤緣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斬。
妻子流二千裡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罷閑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的、各門官仔細盤詰、拏送錦衣衛、著實打一百、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欽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黨。
務要鞠問、窮究來歷明白、犯人處斬。
妻子為奴。
財產入官。
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公式 講讀律令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
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禦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
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
再犯笞四十附過。
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緻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
其事幹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妾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
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
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
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凡棄毀制書、及起馬禦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斬。
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事幹軍機錢糧者、絞。
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不知者不坐。
誤毀者、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蹟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
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緻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限內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八十。
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禦名、及廟諱者、杖八十。
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
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
其所犯禦名、及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分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
申六部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
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
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旨而不請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
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寫奏本。
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
若有規避、增減緊關情節、朦朧奏準施行、已後因事發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稟說。
若準擬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寫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考。
若將不合行事務、妄作稟準、及窺伺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一凡王府發放一應事務、所司隨即奏聞。
必待 欽準、方許奏行。
若不奏聞、及已奏不待回報、擅自承行者、一體治以重罪。
其在京各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長史司知會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幹預他事者、杖一百。
各衙門出使不復命、幹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
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聖旨者、杖六十。
每二日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
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洩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