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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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

    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

    有贓、以枉法從重論。

    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

    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貫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凡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俱照奉成祖皇帝欽定、妄告冒襲不實的官、連那保勘的官、都罷了職、揭了黃、永不得襲。

    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

    衛所並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

    有贓者、並以枉法論。

    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

    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仇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

    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兒男承襲。

    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一凡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

    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

    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

    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

    首領官笞三十。

    吏笞四十。

    每三人、各加一等。

    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罷閑官吏、在外於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

    仍於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

    再犯、加二等遷徙。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

    吏發原籍為民。

    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

    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已、並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

    名缺、行移吏部撥補。

    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

    若有姦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稅糧、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蹟、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並軍丁發附近、俱充軍。

    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

    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

    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各鄉裡書、飛詭稅糧二百石以上者、亦問發邊衛充軍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杖八十。

    每二人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

    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並越捨與人換寫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聖旨、拏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

    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拏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

    夫匠發口外為民。

    官縱容者、罰俸一年。

    受財、以枉法論。

    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充軍。

    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 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

    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

    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並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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