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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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三 【吏律】 職制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戶、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禦前開拆。

    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白上裁選用。

    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充軍。

    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內委用。

    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一跟隨內臣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

    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隻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錦衣衛。

    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

    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

    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 祖宗選法者、俱問罪。

    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

    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

    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旨、不許除授官職。

    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

    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

    如嫡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

    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

    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

    候年一十六歲、方令襲職、管軍辦事。

    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

    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截日住罷。

    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一凡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 一凡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隸、湖廣、陜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

    人文不曾到部者、不準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

    中間果因追徵錢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結、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凡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並無幹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捏詞奏告者、問罪。

    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

    屬有司者、發口外為民。

    應襲者、即與入選。

    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贖取歸宗聽繼。

    若占吝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

    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並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準承襲。

    其有例前襲過、若洪武永樂年間犯事、就在洪武永樂年間承襲者、子孫照舊承襲。

    若洪熙以後犯事、子孫雖襲過三五輩、一體查革。

    其犯該永遠充軍者、若洪武永樂年間有功之人子孫、除本人子孫革襲外、許保送立功之人次房無礙子孫、於祖職上降一級承襲。

    如無次房、即行停革。

    若洪熙元年以後、有功陞職者、子孫不分有無次房、通不準承襲 一凡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

    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準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

    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請定奪 一凡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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