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關燈
年。

    減一等、即坐杖一百。

    或犯杖一百、徒三年。

    減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類】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

    【二死、謂絞、斬。

    三流、謂流二千裡。

    二千五百裡。

    三千裡、各同為一減。

    如犯死罪、減一等、即坐流三千裡。

    減二等、即坐徒三年。

    犯流三千裡、減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數滿乃坐。

    【謂如贓加至四十貫、縱至三十九貫九百九十文、雖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貫罪之類】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裡、不得加至於死。

    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加入絞者、不加至斬】 一兩京法司每年熱審、在京以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終止。

    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

    其在外五年審錄、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

    雜犯準徒五年者、減去一年。

    徒杖以下俱減等。

    枷號並笞罪俱釋放。

    悉遵照敕旨施行 稱乘輿車駕 凡稱乘輿車駕、及禦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並同。

    稱制者、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太子令、並同 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曾高同。

    稱孫者、曾玄同。

    嫡孫承祖、與父母同。

    【緣坐者、各從祖孫本法】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

    稱子者、男女同 【緣坐者、女不同】 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

    至死者減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不在刺字絞斬之律。

    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絞】 其故縱謀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稱準枉法論、準盜論之類、但準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並免刺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

    刺字絞斬、皆依本律科斷 一凡受財故縱與囚同罪人犯、該淩遲斬絞、依律罪止擬絞者、俱要固監緩決、候逃囚得獲審豁。

    其賣放充軍人犯者、即抵充軍役。

    若係永遠同罪者、止終本身、仍勾原犯應替子孫補伍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內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關涉、及雖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

    稱主守者、該管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吏、庫子、鬥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 ○其職雖非統屬、但臨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

    計工者、從朝至暮。

    稱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

    稱人年者、以籍為定。

    【謂稱人年紀、以附籍年甲為準】 稱眾者、三人以上。

    稱謀者、二人以上【謀狀顯跡明白者、雖一人同一人之法】 稱道士女冠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

    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

    【受業師、謂於寺觀之內、親承經教、合為師主者】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

    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

    若輒斷決、緻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徒流遷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

    發鹽場者、每日煎鹽三斤。

    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

     另項結課 直隸府州 江南、發山東鹽場 江北、發河間鹽場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山東鹽場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泰安、萊蕪等處鐵冶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廣東海北鹽場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場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平陽鐵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發大寧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兩淮鹽場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浙西鹽場 海北海南府分、發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黃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遠近、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直隸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邊遠充軍 直隸府州 江南發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江北發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 雅州千戶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發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發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發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發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寧衛 太平千戶所 一凡問該充軍者、在京行兵部定衛。

    在外係巡撫有行者、巡撫定衛。

    巡按有行者、巡按定衛。

    其所屬自問者、有巡撫處、申呈巡撫。

    無巡撫處、巡按定撥。

    若係通詳撫按者、聽從巡撫定撥。

    俱抄招行兵部知會。

    其問該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戶部編發 一凡問發充軍、及口外為民者、免其運炭納米等項、並律該決杖、就拘當房家小起發隨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辦納糧差。

    若發邊衛充軍者、原係邊衛、發極邊、原係極邊、常川守哨。

    其無極邊字樣者、遠不過三千裡程限不過一二月。

    發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並邊境民人、發別處極邊。

    前二項人犯、雖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從者、仍依首從法科斷、為從者、照常發落 一凡永遠充軍、或奉有特旨、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所遺親枝內勾補、盡絕即與開豁。

    若未經發遣、在監病故、免其勾補。

    其真犯死罪、免死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行勾原籍子孫、以萬曆十三年新例頒行到日為始。

    已前勾補過者、不得混行告脫。

    其餘雜犯死罪、並徒流等罪、照例充軍、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終本身 一凡充軍、及口外為民人犯、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係 王府軍校人役、於護衛司僉解、無護衛者、行長史司、於本犯親屬、或本府人役內僉解、不許偏累有司。

    違者、查提究問。

    如無親屬或本府人役數少、難以僉解、仍行原問衙門議處
0.087346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