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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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捨餘人等、發邊衛充軍一各處
郡王、並將軍中尉、除機密重情、或與
親王事有幹涉、及郡王分封、相離窵遠、不在一城居住者、許令徑自差人具奏外。
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
違者聽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拏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邊衛充軍。
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並以不幹已事、捏奏撫按管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請區處。
奏詞俱立案不行。
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
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王分理者、巡按禦史參奏罷黜。
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拏送法司、俱照前例問發 一凡宗室、悖違 祖訓、越關來京奏擾。
若已封者、即奏請先革為庶人、伴回。
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劄順天府遞回。
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
其越關之罪、題請 恩宥。
已封者、敘復爵秩。
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減革。
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王轉奏、及具告各衙門、輒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
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閒宅、緻冒口糧。
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
奏詞一概立案不行。
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王府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禦史提問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聽分巡禦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
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
若許準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俟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淩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
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官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
問結之日、犯該公罪、準補支。
私罪不準補支。
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
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
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 孝陵 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
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
軍發原伍。
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
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並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
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 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幹者不坐。
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
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及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
有俸者、照罪罰俸。
無俸者罰米。
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
其餘凡有奏請、務令長史司啟王查勘參詳、應該具奏、然後給批差人齎奏。
違者聽該衙門、將齎奏人員、拏送法司、照依撥置事例、問發邊衛充軍。
奏詞仍行本府參勘若已經奏行、勘問未結、或已問結、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擾、及誣奏、勘官、並以不幹已事、捏奏撫按管官者、通照節題事例、奏請區處。
奏詞俱立案不行。
該府輔導等官、通行參究。
若有坐視刁難、不與啟王分理者、巡按禦史參奏罷黜。
其無藉之徒、誆挾各府財物來京、交通歇家、潛住打點例不該行事務者、緝事衙門、拏送法司、俱照前例問發 一凡宗室、悖違 祖訓、越關來京奏擾。
若已封者、即奏請先革為庶人、伴回。
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徑劄順天府遞回。
宗婦宗女、順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詞應行勘者、行巡按衙門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王轉奏、而輔導官刁難、曾具告撫按守巡等衙門、而各衙門阻抑者、罪坐刁難阻抑之人。
其越關之罪、題請 恩宥。
已封者、敘復爵秩。
若曾經過府州縣驛遞等處、需索折乾、挾去馬匹鋪陳等項、勘明、仍將祿米減革。
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王轉奏、及具告各衙門、輒聽信撥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別項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發閒宅拘住、給與口糧養贍。
其無名封、及花生傳生等項、著該府收管、不送閒宅、緻冒口糧。
宗婦宗女、有封號者、革去封號、仍罪坐夫男、削奪封職。
奏詞一概立案不行。
其同行撥置之人、問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輔導等官、失於防範者、聽禮部年終類參、一府歲至三起以上者、仍於王府降調、一起二起者、行巡按禦史提問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聽分巡禦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
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
若許準推問、依律議擬回奏俟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非理淩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一文武職官有犯。
眾證明白、奏請提問者、文職官令住俸、武職、候參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許管事。
問結之日、犯該公罪、準補支。
私罪不準補支。
其有因事罰俸、任內未滿陞遷者仍於新任內。
住支扣補 一文武職官、犯該充軍、為民、枷號與軍民罪同者、照例擬斷。
應奏請者、具奏發落 一兩京 孝陵 長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樂觀提點、協律郎、贊禮郎、司樂等官、並樂舞生、及養牲官軍、有犯姦盜詐偽、失誤供祀、並一應贓私罪名。
官及樂舞生、各罷黜、仍照例發落。
軍發原伍。
若訐告詞訟、及因人連累、並一應公錯、犯該笞杖者、納鈔。
徒罪以上、不礙行止者、運炭等項、各還職著役 一凡王府文職、因人連累、並一應過誤、律該笞杖罪名者。
納鈔還職、就彼奏請發落。
一各處 郡王、將軍、中尉、郡主、縣主、郡君、縣君、鄉君、事有違錯、與長史教授無幹者不坐。
若有事不與轉達、出城不行勸阻。
長史等官、參奏提問 一雲貴軍職、及文職五品以上官、及各處大小土官、犯該笞杖罪名、不必奏提。
有俸者、照罪罰俸。
無俸者罰米。
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舊奏提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請旨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