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關燈
小
中
大
。
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捨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
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
在外、依律徑自提問。
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
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
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緻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並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幹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
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
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
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
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
散行拘審、果有幹礙、然後參提。
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
其緻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捨餘食糧差操。
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一南京 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英宗皇帝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請改調。
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罰贖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
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
五十、解見任別敘。
杖六十、降一等。
七十、降二等。
八十、降三等。
九十、降四等。
俱解見任。
流官於雜職內敘用。
雜職於邊遠敘用。
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
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
該徒流者、照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
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
五十罷見役別敘。
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賊犯姦并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
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
若遇例加納典膳、引禮捨人等項名色、候缺未經授任者、並聽經該衙門、徑自提問發落一內官、內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請旨提問、與文職運炭納米等項、一例擬斷。
但受財枉法滿貫、不擬充軍、俱奏請發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
在外、依律徑自提問。
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
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並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
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緻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奏聞請旨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並分司、及有司、見問公事、但有幹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須要密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除笞罪收贖、明白回奏。
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旨區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軍職、問革見任、帶俸差操者、俱不許管軍管事。
若在外犯該充軍降調者、奏行兵部施行。
其餘照例發落 一凡軍職、並土官、有犯強盜人命等項、真犯死罪者、先行該管衙門拘繫、備由奏提。
若軍職有犯別項罪名。
散行拘審、果有幹礙、然後參提。
若問發守哨立功、未滿再犯者、徑自提問。
其緻仕、優給、退職、借職、篤疾殘疾者、止參提、不論功定議 一軍職被告、若不奉養繼祖母繼母、及毆本宗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並毆傷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許論罪 一軍職強盜自首免罪、及犯該充軍、遇蒙恩宥者、俱不得復還原職、發本衛所、隨捨餘食糧差操。
仍候身故之日、保送應襲之人、赴部襲替 一南京 皇城守衛官軍、點閘不到者、照奉英宗皇帝聖旨、先行提問、按季類奏 一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請改調。
若犯笞罪、與一應公罪、俱照文職罰贖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內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每季類決、不必附過。
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
五十、解見任別敘。
杖六十、降一等。
七十、降二等。
八十、降三等。
九十、降四等。
俱解見任。
流官於雜職內敘用。
雜職於邊遠敘用。
杖一百者、罷職不敘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贖。
杖罪、解見任、降等敘用。
該罷職不敘者、降充總旗。
該徒流者、照依地裡遠近、發各衛充軍。
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過各還職役。
五十罷見役別敘。
杖罪並罷職役不敘 一文職官吏、舉人、監生、生員、冠帶官義官、知印、承差、陰陽生、醫生、但有職役者、犯賊犯姦并一應行止有虧、俱發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該革去職役、遇革者、取問明白、罪雖宥免、仍革去職役、各查發當差 應議者之祖父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
從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緣坐、及姦盜殺人、受財枉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