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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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嫁娶】 十曰、內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謂 皇家袒免以上親、及 太皇太後皇太後緦麻以上親、 皇後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 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將奪旗、摧鋒萬裡。

    或率眾來歸、寧濟一時。

    或開拓疆宇、有大勳勞、銘功太常者】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振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將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便遠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議者、謂原具本情、議其犯罪、於奏本之內、開寫或親、或故、或功、或賢、或能、或勤、或貴、或賓、應議之人、所犯之事、實封奏聞、取旨。

    若奉旨推問者、才方推問、取責明白招伏。

    開具應得之罪。

    先奏請令五軍都督府、四輔、諫院、刑部、監察禦史、斷事官集議。

    議定奏聞、至死者、唯雲準犯依律合死。

    不敢正言絞斬、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節該欽奉孝宗皇帝聖旨、鐘鐒、奇浥、奇湡、節次重出領狀、冒支 官糧、好生不遵 祖訓。

    就將他每祿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懲戒。

    今後將軍儀賓有犯、都照這例行。

    欽此 一各處 親王妾媵、許奏選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郡王、額妾四人。

    長子、及各將軍、額妾三人。

    各中尉、額妾二人。

     世子 郡王選婚後、二十五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二人。

    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歲無出、方許娶足四妾。

    長子及將軍中尉選婚後、三十歲、嫡配無出、許選妾一人。

    以後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歲無出。

    長子將軍、方許娶足三妾。

    中尉、娶足二妾。

    庶人四十以上無子、許選娶一妾。

    各王府仍備將妾媵姓氏來歷、並入府年月、造冊送部。

    其子女生年月日、即開註本妾項下、以備名封查考。

    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預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濫選流移過犯、與本府軍校廚役之女為妾等項。

    撫按官將本宗參奏、分別罰治。

    輔導等官、隱匿不舉、事發、一體降黜 一凡王府將軍中尉、及儀賓之家、用強兜攬錢糧、侵欺、及騙害納戶者。

    事發參究、將應得祿糧價銀、扣除完官給主。

    事畢、方許照舊關支。

    在京勳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王府、不許擅自招集外人、淩辱官府、擾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獻地土、進送女子、及強取人財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婦女、以緻生育不明、冒亂 宗枝、及蓄養術士、招尤惹釁、無故出城邊外。

    違者巡撫巡按等官、即時奏聞、先行追究設謀撥置之人、應提問者提問、應奏提者奏提。

    不分徒流杖罪、官員係文職、罷黜。

    武職、降一級、調邊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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