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四百二十七 列傳第一百八十六 道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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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當為我南海立祠」,於是迎其神以往,至龔,珦使詰之,曰:「比過潯,潯守以為妖,投祠具江中,逆流而上,守懼,乃更緻禮。

    」珦使復投之,順流去,其妄乃息。

    徙知磁州,又徙漢州。

    嘗宴客開元僧舍,酒方行,人讙言佛光見,觀者相騰踐,不可禁,珦安坐不動,頃之遂定。

    熙寧法行,為守令者奉命唯恐後,珦獨抗議,指其未便。

    使者李元瑜怒,即移病歸,旋緻仕,累轉太中大夫。

    元祐五年,卒,年八十五。

     珦慈恕而剛斷,平居與幼賤處,唯恐有傷其意,至於犯義理,則不假也。

    左右使令之人,無日不察其饑飽寒燠。

    前後五得任子,以均諸父之子孫。

    嫁遣孤女,必盡其力。

    所得奉祿,分贍親戚之貧者。

    伯母寡居,奉養甚至。

    從女兄既適人而喪甚夫,珦迎以歸,教養其子,均於子姪。

    時官小祿薄,克己為義,人以為難。

    文彥博、蘇頌等九人表其清節,詔賜帛二百,官給其葬。

     顥舉進士,調鄠、上元主簿。

    鄠民有借兄宅居者,發地得瘞錢,兄之子訴曰:「父所藏。

    」顥問:「幾何年?」曰:「四十年。

    」「彼借居幾時?」曰:「二十年矣。

    」遣吏取十千視之,謂訴者曰:「今官所鑄錢,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皆未藏前數十年所鑄,何也?」其人不能答。

    茅山有池,產龍如蜥蜴而五色。

    祥符中嘗取二龍人都,半塗失其一,中使雲飛空而逝。

    民俗嚴奉不懈,顥捕而脯之。

     為晉城令,富人張氏父死,旦有老叟踵門曰:「我,汝父也。

    」子驚疑莫測,相與詣縣。

    叟曰:「身為醫,遠出治疾,而妻生子,貧不能養,以與張。

    」顥質其驗。

    取懷中一書進,其所記曰:「某年月日,抱兒與張三翁家。

    」顥問:「張是時纔四十,安得有翁稱?」叟駭謝。

     民稅粟多移近邊,載往則道遠,就糴則價高。

    顥擇富而可任者,預使貯粟以待,費大省。

    民以事至縣者,必告以孝弟忠信,入所以事其父兄,出所以事其長上。

    度鄉村遠近為伍保,使之力役相助,患難相卹,而姦偽無所容。

    凡孤煢殘廢者,責之親戚鄉黨,使無失所。

    行旅出於其途者,疾病皆有所養。

    鄉必有校,暇時親至,召父老與之語。

    兒童所讀書,親為正句讀,教者不善,則為易置。

    擇子弟之秀者,聚而教之。

    鄉民為社會,為立科條,旌別善惡,使有勸有恥。

    在縣三歲,民愛之如父母。

     熙寧初,用呂公著薦,為太子中允、監察禦史裏行。

    神宗素知其名,數召見,每退,必曰:「頻求對,欲常常見卿。

    」一日,從容咨詔,報正午,始趨出,庭中人曰:「禦史不知上未食乎?」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慾、求賢育材為言,務以誠意感悟主上。

    嘗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 王安石執政,議更法令,中外皆不以為便,言者攻之甚力。

    顥被旨赴中堂議事,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

    顥徐曰:「天下事非一家私議,願平氣以聽。

    」安石為之愧屈。

    自安石用事,顥未嘗一語及於功利。

    居職八九月,數論時政,最後言曰:「智者若禹之行水,行其所無事也;舍而之險阻,不足以言智。

    自古興治立事,未有中外人情交謂不可而能有成者,況於排斥忠良,沮廢公議,用賤陵貴,以邪幹正者乎?正使徼倖有小成,而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尤非朝廷之福。

    」遂乞去言職。

    安石本與之善,及是雖不合,猶敬其忠信,不深怒,但出提點京西刑獄。

    顥固辭,改簽書鎮寧軍判官。

    司馬光在長安,上疏求退,稱顥公直,以為己所不如。

     程昉治河,取澶卒八百而虐用之,衆逃歸。

    羣僚畏昉,欲勿納。

    顥曰:「彼逃死自歸,弗納必亂。

    若昉怒,吾自任之。

    」即親往啟門拊勞,約少休三日復役,衆驩踴而入。

    具以事上,得不遣。

    昉後過州,揚言曰:「澶卒之潰,蓋程中允誘之,吾且訴于上。

    」顥聞之,曰:「彼方憚我,何能為。

    」果不敢言。

     曹村埽決,顥謂郡守劉渙曰:「曹村決,京師可虞。

    臣子之分,身可塞亦所當為,盍盡遣廂卒見付。

    」渙以鎮印付顥,立走決所,激諭士卒。

    議者以為勢不可塞,徒勞人爾。

    顥命善泅者度決口,引巨索濟衆,兩岸並進,數日而合。

     求監洛河竹木務,歷年不敘伐閱,特遷太常丞。

    帝又欲使修三經義,執政不可,命知扶溝縣。

    廣濟、蔡河在縣境,瀕河惡子無生理,專脅取行舟財貨,歲必焚舟十數以立威。

    顥捕得一人,使引其類,貰宿惡,分地處之,令以挽繂為業,且察為奸者,自是境無焚剽患。

    內侍王中正按閱保甲,權焰章震,諸邑競侈供張悅之,主吏來請,顥曰:「吾邑貧,安能效他邑。

    取於民,法所禁也,獨有令故青帳可用爾。

    」除判武學,李定劾其新法之初首為異論,罷歸故官。

    又坐獄逸囚,責監汝州鹽稅。

    哲宗立,召為宗正丞,未行而卒,年五十四。

     顥資性過人,充養有道,和粹之氣,盎於面背,門人交友從之數十年,亦未嘗見其忿厲之容。

    遇事優為,雖當倉卒,不動聲色。

    自十五六時,與弟頤聞汝南周敦頤論學,遂厭科舉之習,慨然有求道之志。

    泛濫於諸家,出入於老、釋者幾十年,返求諸六經而後得之。

    秦、漢以來,未有臻斯理者。

     教人自緻知至於知止,誠意至於平天下,酒掃應對至於窮理盡性,循循有序。

    病學者厭卑近而騖高遠,卒無成焉,故其言曰:「道之不明,異端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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