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九十九 志第一百五十二 刑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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駭曰:「此事豈當禁繫,輦轂之下,尚或如此。
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禦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
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
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禦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
頗聞臺中鞫獄,禦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禦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
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裡外,禁繫淹久,甚可憐也。
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付所司。
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下之州。
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
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
它如舊制。
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
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
」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緻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
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
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
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
禮曰:『刑人於市,與衆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
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禦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禦史、廷尉、京府。
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
」帝覽疏甚悅,降詔褒荅,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衆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
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
」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
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
置禦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
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
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
」鹹賜以裝錢。
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
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
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
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緻兩司共斷定覆詞。
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
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
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
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
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蓋重慎之至也。
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三年,詔禦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
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
」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
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
迺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
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
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
」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
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鹹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
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 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
」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
」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鹹引對於長春殿遣之。
內出禦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
」從之。
禦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
」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淩遲,用戒兇惡」。
詔:「捕賊送所屬,依法
天下至廣,安得無枉濫乎?朕恨不能親決四方之獄,固不辭勞爾!」即日遣殿中侍禦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湖、嶺南審決刑獄。
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
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禦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
頗聞臺中鞫獄,禦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
鞫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禦史決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
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裡外,禁繫淹久,甚可憐也。
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須再鞫。
」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勿復付所司。
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斷已,復騎置下之州。
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吏並同違制之坐。
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二年,令竊盜滿十貫者,奏裁;七貫,決杖、黥面、隸牢城;五貫,配役三年,三貫,二年,一貫,一年。
它如舊制。
八月,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
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勞,慮有冤滯耳。
」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
近臣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緻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
古人宰一邑,守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
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
」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
諸道則遣官按決,率以為常,後世遵行不廢,見各帝紀。
先是,太祝刁衎上疏言:「古者投姦人於四裔,今乃遠方囚人,盡歸象闕,配務役?神京天子所居,豈可使流囚於此聚役。
禮曰:『刑人於市,與衆棄之。
』則知黃屋紫宸之中,非行法用刑之所。
望自今外處罪人,勿許解送上京,亦不留於諸務充役。
禦前不行決罰之刑,殿前引見司鉗黥法具、敕杖,皆以付禦史、廷尉、京府。
或出中使,或命法官,具禮監科,以重明刑謹法之意。
」帝覽疏甚悅,降詔褒荅,然不能從也。
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衆官共視,申長吏得判乃訊囚。
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峻條章,以責其明慎。
」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
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
置禦史臺推勘官二十人,皆以京朝官為之。
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
陛辭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
」鹹賜以裝錢。
還,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
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須刑部詳覆。
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奏。
判刑部李昌齡言:「舊制,大理定刑送部,詳覆官入法狀,主判官下斷語,乃具奏。
至開寶六年,闕法直官,緻兩司共斷定覆詞。
今宜令大理所斷案牘,寺官印署送詳覆。
得當,則送寺共奏,否即疏駁以聞。
」 淳化初,始置諸路提點刑獄司,凡管內州府,十日一報囚帳,有疑獄未決,即馳傳往視之。
州縣稽留不決、按讞不實,長吏則劾奏,佐史、小吏許便宜按劾從事。
帝又慮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詆,置審刑院於禁中,以樞密直學士李昌齡知院事,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上奏,先達審刑院,印訖,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院詳議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
當,即下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聞,始命論決。
蓋重慎之至也。
凡大理寺決天下案牘,大事限二十五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
審刑院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五日。
三年,詔禦史臺鞫徒以上罪,獄具,令尚書丞郎、兩省給舍以上一人親往慮問。
尋又詔:「獄無大小,自中丞以下,皆臨鞫問,不得專責所司。
」自端拱以來,諸州司理參軍,皆帝自選擇,民有詣闕稱冤者,亦遣臺使乘傳按鞫,數年之間,刑罰清省矣。
既而諸路提點刑獄司未嘗有所平反,詔悉罷之,歸其事轉運司。
至道二年,帝聞諸州所斷大辟,情可疑者,懼為有司所駁,不敢上其獄。
迺詔死事有可疑者,具獄申轉運司,擇部內詳練格律者令決之,須奏者乃奏。
真宗性寬慈,尤慎刑辟。
嘗謂宰相曰:「執法之吏,不可輕授。
有不稱職者,當責舉主,以懲其濫。
」審刑院舉詳議官,就刑部試斷案三十二道,取引用詳明者。
審刑院每奏案,令先具事狀,親覽之,翌日,乃候進止,裁處輕重,必當其罪。
鹹平四年,從黃州守王禹偁之請,諸路置病囚院,徒、流以上有疾者處之,餘責保於外。
景德元年,詔:「諸道州軍斷獄,內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當行極斷者,所在即寘大辟,頗乖平允。
自今凡言處斷、重斷、極斷、決配、朝典之類,未得論決,具獄以聞。
」 四年,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
先是,帝出筆記六事,其一曰:「勤恤民隱,遴柬庶官,朕無日不念也。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
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周知。
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命中書、樞密院擇官。
」又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必得人,須性度平和有執守者。
」親選太常博士陳綱、李及,自餘擬名以聞,鹹引對於長春殿遣之。
內出禦前印紙為曆,書其績效,代還,議功行賞。
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知審刑院朱巽上言:「官吏因公事受財,證左明白,望論以枉法,其罪至死者,加役流。
」從之。
禦史臺嘗鞫殺人賊,獄具,知雜王隨請臠咼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為慘毒也。
」入內供奉官楊守珍使陝西,督捕盜賊,因請「擒獲強盜至死者,望以付臣淩遲,用戒兇惡」。
詔:「捕賊送所屬,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