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二十六 志第七十九 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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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截竹為律,後令神瞽協其中聲,然後聲應鳳鳴,而管之參差亦如鳳翅。

    其樂傳之亘古,不刊之法也。

    願聽臣依神瞽律法,試鑄編鍾一虡,可使度、量、權、衡協和。

    」乃詔於錫慶院鑄之。

    既成,奏禦。

     照遂建議請改制大樂,取京縣秬黍累尺成律,鑄鍾審之,其聲猶高。

    更用太府布帛尺為法,乃下太常制四律。

    別詔潞州取羊頭山秬黍上送於官,照乃自為律管之法,以九十黍之量為四百二十星,率一星占九秒,一黍之量得四星六秒,九十黍得四百二十星,以為十二管定法。

    乃詔內侍鄧保信監視羣工。

    照并引集賢校理聶冠卿為檢討雅樂制度故實官,入內都知閻文應董其事,中書門下總領焉。

    凡所改制,皆關中書門下詳定以聞。

    別詔翰林侍讀學士馮元同祁、冠卿、照討論樂理,為一代之典。

    又詔天下有深達鍾律者,在所亟以名聞。

    於是,杭州鄭向言阮逸、蘇州範仲淹言胡瑗皆通知古樂,詔遣詣闕。

    其他以樂書獻者,悉上有司。

     五月,照言:「既改制金石,則絲、竹、匏、土、革、木亦當更制,以備獻享。

    」照乃鑄銅為龠、合、升、鬥四物,以興鍾、鎛聲量之法,龠之率六百三十黍為黃鍾之容,合三倍於龠,升十二倍於合,鬥十倍於升。

    乃改造諸器,以定其法。

    俄又以鎛之容受差大,更增六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鬥,銘曰「樂鬥」。

    後數月,潞州上秬黍,照等擇大黍縱累之,檢考長短,尺成,與太府尺合,法乃定。

     先時,太常鍾磬每十六枚為虡,而四清聲相承不擊,照因上言:「十二律聲已備,餘四清聲乃鄭、衞之樂,請於編縣止留十二中聲,去四清聲,則哀思邪僻之聲無由而起也。

    」元等駮之曰:「前聖制樂,取法非一,故有十三管之和,十九管之巢,三十六簧之竽,二十五弦之瑟,十三弦之箏,九弦、七弦之琴,十六枚之鍾磬,各自取義,寧有一之於律呂專為十二數者?且鍾磬,八音之首,絲竹以下受之於均,故聖人尤所用心焉。

    春秋號樂,總言金奏;詩頌稱美,實依磬聲。

    此二器非可輕改。

    今照欲損為十二,不得其法,稽諸古制,臣等以為不可。

    且聖人既以十二律各配一鍾,又設黃鍾至夾鍾四清聲以附正聲之次,原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鍾四宮而設也。

    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

    不相淩謂之正,疊相淩謂之慢,百王所不易也。

    聲重濁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者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

    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

    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也。

    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

    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

    今若止用十二鍾旋相考擊,至夷則以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淩犯之音作矣。

    此甚不可者也。

    其鍾磬十六,皆本周、漢諸儒之說及唐家典法所載,欲損為十二,惟照獨見,臣以為且如舊制便。

    」帝令權用十二枚為一格,且詔曰:「俟有知者,能考四鍾協調清濁,有司別議以聞。

    」鍾舊飾旋蟲,改為龍。

    乃遣使採泗濱浮石千餘段以為縣磬。

     先是,宋祁上言:「縣設建鼓,初不考擊,又無三鼗,且舊用諸鼓率多陋敝。

    」於是敕元等詳求典故而言曰:「建鼓四,今皆具而不擊,別設四散鼓於縣間擊之,以代建鼓。

    乾德四年,祕書監尹拙上言:『散鼓不詳所置之由,且於古無文,去之便。

    』時雖奏可,而散鼓于今仍在。

    又雷鼓、靈鼓、路鼓雖擊之皆不成聲,故常賴散鼓以為樂節,而靈鼗、露鼗、路鼗闕而未製。

    今既修正雅樂,謂宜申敕大匠改作諸鼓,使擊考有聲。

    及創為三鼗,如古之制,使先播之,以通三鼓。

    罷四散鼓,如乾德詔書。

    」奏可。

     時有上言,以為雷鼓八面,前世用以迎神,不載考擊之法,而大樂所製,以柱貫中,故擊之無聲。

    更令改造,山趺上出雲以承鼓,刻龍以飾柱,面各一工擊鼓,一工左執鼗以先引。

    凡圜丘降神六變,初八面皆三擊,推而左旋,三步則止。

    三者,取陽數也。

    又載擊以為節,率以此法至六成。

    靈鼓、路鼓亦如之。

    植建鼓于四隅,皆有左鞞、右應。

    乾隅,左鞞應鍾,亥之位也;中鼓黃鍾,子之位也;右應大呂,醜之位也。

    艮隅,左鞞太簇,寅之位也;中鼓夾鍾,卯之位也;右應姑洗,辰之位也。

    巽隅,右應仲呂,巳之位也;中鼓蕤賓,午之位也;左鞞林鍾,未之位也。

    坤隅,右應夷則,申之位也;中鼓南呂,酉之位也;左鞞無射,戍之位也。

    宜隨月建,依律呂之均擊之。

    後照等復以殿庭備奏,四隅既隨月協均,顧無以節樂,而周官鼓人「以晉鼓鼓金奏」,應以施用。

    詔依周官舊法製焉。

    於是縣內始有晉鼓矣。

     古者,鎛鍾擊為節檢,而無合曲之義,大射有二鎛,皆亂擊焉。

    後周以十二鎛相生擊之。

    景德中,李宗諤領太常,總考十二鎛鍾,而樂工相承,殿庭習用三調六曲。

    三調者,黃鍾、太簇、蕤賓也;六曲者,調別有隆安、正安二曲。

    郊廟之縣則環而擊之。

    宗諤上言曰:「金部之中,鎛鍾為難和,一聲不及,則宮商失序,使十二鎛工皆精習,則遲速有倫,隨月用律,諸曲無不通矣。

    」真宗因詔黃鍾、太簇二宮更增文舞、武舞、福酒三曲。

    至是,詔元等詢考擊之法,元等奏言:「後周嘗以相生之法擊之,音韻克諧,國朝亦用隨均合曲,然但施殿庭,未及郊廟。

    謂宜使十二鍾依辰列位,隨均為節,便於合樂,仍得并施郊廟。

    若軒縣以下則不用此制,所以重備樂尊王制也。

    」詔從焉。

     隋制,內宮縣二十虡,以大磬代鎛鍾而去建鼓。

    唐武後稱制,改用鍾,因而莫革。

    及是,乃詔訪元等曰:「大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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