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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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分;復滿在西北,辰正初刻,並日出後。

    其日日出卯正二刻後,與虧初相去不滿一刻。

    以地形論之,臨安在嶽臺之南,秋分後晝刻比嶽臺差長,日當先曆而出,故知月起虧時,日光已盛,必不見食。

    以淳熙曆推之,九月望夜,月食大分五、小分二十六,帶入漸進大分三、小分四十七;虧初在東北,卯初三刻,係攢點九刻後;食甚在正北,卯正三刻後;復滿在西北,辰正初刻後,並在晝。

    」禮部迺考其異同,孝宗曰:「日月之行有疏數,故曆久不能無差,大抵月之行速,多是不及,無有過者。

    可遣臺官、禮部官同驗之。

    」詔遣禮部侍郎顏師魯。

    其夜戌正二刻,陰雲蔽月,不辨虧食。

    師魯請詔精於曆學者與太史定曆,孝宗曰:「曆久必差,聞來年月食者二,可俟驗否。

    」 十三年,右諫議大夫蔣繼周言,試用民間有知星曆者,遴選提領官,以重其事,如祖宗之制。

    孝宗曰:「朝士鮮知星曆者,不必專領。

    」迺詔有通天文曆算者,所在州、軍以聞。

    八月,布衣皇甫繼明等陳:「今歲九月望,以淳熙曆推之,當在十七日,實曆敝也。

    太史乃注於十六日之下,徇私遷就,以掩其過。

    請造新曆。

    」而忠輔乞與曆官劉孝榮及繼明等各具己見,合用曆法,指定今年八月十六日太陰虧食加時早晚、有無帶出、所見分數及節次、生光復滿方面、辰刻、更點同驗之,仰合乾象,折衷疏密。

    再請今年八月二十九日驗月見東方一事,苟見月餘光,則其日不當以為晦也。

    又今年九月十六日驗月未盈一事,苟見月體東向之光猶薄,則其日不當為望也。

    知晦望之差,則朔之差明矣。

    必使氣之與朔無毫髮之差,始可演造新曆。

    付禮部議,各具先見,指定太陰虧食分數、方面、辰刻,定驗折衷。

    詔師魯、繼周監之。

    既而孝榮差一點,繼明等差二點,忠輔差三點,迺罷遣之。

     十四年,國學進士會稽石萬言: 淳熙曆立元非是,氣朔多差,不與天合。

    按淳熙十四年曆,清明、夏至、處暑、立秋四氣,及正月望、二月十二月下弦、六月八月上弦、十月朔,並差一日。

    如卦候、盈、虛、沒、滅、五行用事,亦各隨氣朔而差。

    南渡以來,渾儀草剏,不合制度,無圭表以測日景長短,無機漏以定交食加時,設欲考正其差,而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測驗太陰虧食,自一更一點還光一分之後,或一點還光二分,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上,或一點還光三分以下,使更點乍疾乍徐,隨景走弄,以肆欺蔽。

    若依晉泰始、隋開皇、唐開元課曆故事,取淳熙曆與萬所造之曆各推而上之於千百世之上,以求交食,與夫歲、月、日、星辰之著見於經史者為合與否,然後推而下之,以定氣朔,則與前古不合者為差,合者為不差,甚易見也。

     然其差謬非獨此耳,冬至日行極南,黃道出赤道二十四度,晝極短,故四十刻,夜極長,故六十刻;夏至日行極北,黃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晝極長,故六十刻,夜極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黃、赤二道平而晝夜等,故各五十刻。

    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

    至王普重定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晝夜長短三刻之差。

    今淳熙曆皆不然,冬至晝四十刻極短,夜六十刻極長,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氣以上;自冬至之後,晝當漸長,夜當漸短,今過小寒,晝猶四十刻,夜猶六十刻,所差七日有餘;夏至晝六十刻極長、夜四十刻極短,乃在芒種前一日,所差亦一氣以上;自夏至之後,晝當漸短,夜當漸長,今過小暑,晝猶六十刻,夜猶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餘;及晝、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

     至於日之出入,人視之以為晝夜,有長短,有漸,不可得而急與遲也,急與遲則為變。

    今日之出入增減一刻,近或五日,遠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遲,與日行常度無一合者。

    請考正淳熙曆法之差,俾之上不違於天時、下不乖於人事。

    送祕書省、禮部詳之。

     皇甫繼明、史元寔、皇甫迨、龐元亨等言:「石萬所撰五星再聚曆,乃用一萬三千五百為日法,特竊取唐末崇元舊曆而婉其名爾。

    淳熙曆立法乖疏,丙午歲定望則在十七日,太史知其不可,遂注望於十六日下,以掩其過。

    臣等嘗陳請於太史局官對辨,置局更曆,迄今未行。

    今考淳熙曆經則又差於將來。

    戊申歲十一月下弦則在二十四日,太史局官必俟頒曆之際,又將妄退於二十三日矣。

    法不足恃,必假遷就,而朔望二弦,曆法綱紀,苟失其一,則五星盈縮、日月交會、與夫昏旦之中星、晝夜之晷刻,皆不可得而正也。

    渾儀、景表,壺漏之器,臣等私家無之,是以曆之成書,猶有所待。

    國朝以來,必假剏局而曆始成,請依改造大曆故事,置局更曆,以祛太史局之敝。

    」事上聞,宰相王淮奏免送後省看詳,孝宗曰:「使祕書省各司同察之,亦免有異同之論。

    」六月,給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亦言更曆事,以為曆法深奧,若非詳加測驗,無以見其疏密。

    乞令繼明與萬各造來年一歲之曆,取其無差者。

    詔從之。

    十二月,進所造曆。

    淮等奏:「萬等曆日與淳熙十五年曆差二朔,淳熙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曆法有差。

    」孝宗曰:「朔豈可差?朔差則所失多矣。

    」乃命吏部侍郎章森、祕書丞宋伯嘉參定以聞。

     十五年,禮部言:「萬等所造曆與淳熙曆法不同,當以其年六月二日、十月晦日月不應見而見為驗,兼論淳熙曆下弦不合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是日請遣官監視。

    」詔禮部侍郎尤袤與森監之。

    六月二日,森奏:「是夜月明,至一更二點入濁。

    」十月晦,袤奏:「晨前月見東方。

    」孝宗問:「諸家孰為疏密?」周必大等奏:「三人各定二十九日早,月體尚存一分,獨忠輔、萬謂既有月體,不應小盡。

    」孝宗曰:「十一月合朔在申時,是以二十九日尚存月體耳。

    」 十六年,承節郎趙渙言:「曆象大法及淳熙曆,今歲冬至并十二月望,月食皆後天一辰,請遣官測驗。

    」詔禮部侍郎李巘、祕書省鄧馹[七]祕書省鄧馹按「祕書省」為官署名而非官名,據上文「祕書丞宋伯嘉」和下文「祕書丞黃艾」例,疑「省」為「丞」之誤。

    等視之。

    巘等請用太史局渾儀測驗,如乾道故事,差祕書省提舉一員專監之。

    詔差祕書丞黃艾、校書郎王叔簡。

     紹熙元年八月,詔太史局更造新曆頒之。

    二年正月,進立成二卷、紹熙二年七曜細行曆一卷,賜名會元,詔巘序之。

     紹熙四年,布衣王孝禮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當在十九日壬午,會元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係差一日。

    崇天曆癸未日冬至加時在酉初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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