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八十二 志第三十五 律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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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從之。

     六年,日官言:「比詔權用乾道曆推算,今歲頒曆于天下,明年用何曆推算?」詔亦權用乾道曆一年。

    秋,成都曆學進士賈復自言,詔求推明熒惑、太陰二事,轉運使資遣至臨安,願造新曆畢還蜀,仍進曆法九議。

    孝宗嘉其志,館于京學,賜廩給。

    太史局李繼宗等言:「十二月望,月食大分七、小分九十三。

    賈復、劉大中等各虧初、食甚分夜不同。

    」詔禮部侍郎鄭聞監李繼宗等測驗。

    是夜,食八分。

    祕書省言,靈臺郎宋允恭、國學生林永叔、草澤祝斌、黃夢得、吳時舉、陳彥健等各推算日食時刻、分數異同。

    乃詔諫議大夫姚憲監繼宗等測驗五月朔日食。

    憲奏時刻、分數皆差舛,繼宗、澤、大聲削降有差。

     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吳澤等言:「乾道十年頒賜曆日,其中十二月已定作小盡,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注:癸未朔,畢乾道十一年正月一日。

    崇天、統元二曆算得甲申朔,紀元、乾道二曆算得癸未朔,今乾道曆正朔小餘,約得不及進限四十二分,是為疑朔。

    更考日月之行,以定月朔大小,以此推之,則當是甲申朔。

    今曆官弗加精究,直以癸未注正朔,竊恐差誤,請再推步。

    於是俾繼宗監視,皆以是年正月朔當用甲申。

    兼今歲五月朔,太陽交食,本局官生瞻視到天道日食四分半:虧初西北,午時五刻半;食甚正北,未初二刻;復滿東北,申初一刻。

    後令永叔等五人各言五月朔日食分數并虧初、食甚、復滿時刻皆不同。

    并見行乾道曆比之,五月朔天道日食多算二分少彊,虧初少算四刻半,食甚少算三刻,復滿少算二刻已上。

    又考乾道曆比之崇天、紀元、統元三曆,日食虧初時刻為近;較之乾道,日食虧初時刻為不及。

    繼宗等參考來年十二月係大盡,及十一年正月朔當用甲申,而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荊大聲言乾道曆加時係不及進限四十二分,定今年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一刻。

    今測驗五月朔日食虧初在午時五刻半,乾道曆加時弱四百五十分,苟以天道時刻預定乾道十二年正月朔,已過甲申日四百五十分。

    大聲今再指定乾道十一年正月合作甲申朔,十年十二月合作大盡,請依太史局詳定行之。

    」五月,詔曆官詳定。

     淳熙元年,禮部言:「今歲頒賜曆書,權用乾道新曆推算,明年復欲權用乾道曆。

    」詔從之。

    十一月,詔,太史局春官正吳澤推算太陽交食不同,令祕書省敕責之,并罰造曆者。

    三年,判太史局李繼宗等奏:「令集在局通算曆人重造新曆,今撰成新曆七卷,推算備草二卷,校之紀元、統元、乾道諸曆,新曆為密,願賜曆名。

    」於是詔名淳熙曆,四年頒行,令禮部、祕書省參詳以聞。

     淳熙四年正月,太史局言:「三年九月望,太陰交食。

    以紀元、統元、乾道三曆推之,初虧在攢點九刻,食二分及三分已上;以新曆推之,在明刻內食大分空,止在小分百分中二十七。

    是夜,瞻候月體盛明,雖有雲而不翳,至旦不見虧食,於是可見紀元、統元、乾道三 曆不逮新曆之密。

    今當預期推算淳熙五年曆,蓋舊曆疏遠,新曆未行,請賜新曆名,付下推步。

    」 禮部驗得孟邦傑、李繼宗等所定五星行度分數,各有異同。

    繼宗雲,六月癸酉,木星在氐宿三度一十九分;邦傑言,夜昏度瞻測得木星在氐宿三度半,半係五十分,雖見月體,而西南方有雲翳之。

    繼宗雲,是月戊寅,木星在氐宿三度四十一分;邦傑言,四望有雲,雖雲間時露月體,所可測者木星在氐宿三度太,太係七十五分。

    繼宗雲,庚辰土星在畢宿三度二十四分,金星在參宿五度六十五分,火星在井宿七度二十七分;邦傑言,五更五點後,測見土星入畢宿二度半,半係五十分,金星入參宿六度半,火星入井宿八度多三分。

    繼宗雲,七月辛醜,太陰在角宿初度七十一分,木星在氐宿五度七十六分;邦傑言,測見昏度太陰入軫宿十六度太,太係七十五分,木星入氐宿六度少,少係二十五分。

    孝宗曰:「自古曆無不差者,況近世此學不傳,求之草澤,亦難其人。

    」詔以淳熙曆權行頒用一年。

     五年,金遣使來朝賀會慶節,妄稱其國曆九月庚寅晦為己醜晦。

    接伴使、檢詳丘崈辨之,使者辭窮,於是朝廷益重曆事。

    李繼宗、吳澤言:「今年九月大盡,係三十日,於二十八日早晨度瞻見太陰離東濁高六十餘度,則是太陰東行未到太陽之數。

    然太陰一晝夜東行十三度餘,以太陰行度較之,又減去二十九日早晨度太陰所行十三度餘,則太陰尚有四十六度以上未行到太陽之數,九月大盡,明矣。

    其金國九月作小盡,不當見月體;今既見月體,不為晦日。

    乞九月三十日、十月一日差官驗之。

    」詔遣禮部郎官呂祖謙。

    祖謙言:「本朝十月小盡,一日辛卯朔,夜昏度太陰躔在尾宿七度七十分。

    以太陰一晝夜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至八日上弦日,太陰計行九十一度餘。

    按曆法,朔至上弦,太陰平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當在室宿一度太。

    金國十月大盡,一日庚寅朔,夜昏度太陰約在心宿初度三十一分。

    太陰一晝夜亦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自朔至本朝八日為金國九日,太陰已行一百四度六十二分,比之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太陰多行一晝夜之數。

    今測見太陰在室宿二度,計行九十二度餘,始知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密於天道。

    」詔祖謙復測驗。

    是夜,邦傑用渾天儀法物測驗,太陰在室宿四度,其八日上弦夜所測太陰在室宿二度。

    按曆法,太陰平行十三度餘,行遲行十二度。

    今所測太陰,比之八日夜又東行十二度,信合天道。

     十年十月,詔,甲辰歲曆字誤,令禮部更印造,頒諸安南國,繼宗、澤及荊大聲削降有差。

     十二年九月,成忠郎楊忠輔言:「淳熙曆簡陋,於天道不合。

    今歲三月望,月食三更二點,而曆在二更二點;數虧四分,而曆虧幾五分。

    四月二十三日,水星據曆當夕伏,而水星方與太白同行東井間,昏見之時,去濁猶十五餘度。

    七月望前,土星已伏,而曆猶注見。

    八 月未弦,金已過氐矣,而曆猶在亢。

    此類甚多,而朔差者八年矣。

    夫守疏敝之曆,不能革舊,其可哉!忠輔於易粗窺大衍之旨,創立日法,撰演新曆,不敢以言者,誠懼太史順過飾非。

    恃刻漏則水有增損、遲疾,恃渾儀則度有廣狹、斜正。

    所賴今歲九月之交食在晝,而淳熙曆法當在夜,以晝夜辨之,不待紛爭而決矣。

    輒以忠輔新曆推算,淳熙十二年九月定望日辰退乙未,太陰交食大分四、小分八十五,晨度帶入漸進大分一、小分七;虧初在東北,卯正一刻一十一分,係日出前;食甚在正北,辰初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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