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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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平交日辰:置交終日及餘秒,以其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減之,餘為平交入其月經朔加時後日算及餘秒,以加減其月經朔大、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平交日辰及餘秒。

    求次交者,以交終日及餘秒加之,大餘滿紀法去之,命如前,即次平交日辰及餘秒。

     求平交入轉朏朒定數:置平交小餘,加其日夜半入轉餘,以乘其日損益率,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

     求正交日辰:置平交小餘,以平交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日辰,即正交日辰及餘秒;與定朔日辰相距,即所在月日。

     求經朔加時中積:各以其月經朔加時入氣日及餘,加其氣中積及餘,其日命為度,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即其月經朔加時中積度及分秒。

     求正交加時黃道月度:置平交入經朔加時後日算及約餘秒,以日法通日,內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其月經朔加時中積,然後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其月正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如求次交者,以交終度及分秒加而命之,即得所求。

     求黃道宿積度:置正交加時黃道宿全度,以正交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減之,餘為距後度及分秒,以黃道宿度累加之,即各得正交後黃道宿積度及分秒。

     求黃道宿積度入初末限:各置黃道宿積度及分秒,滿交象度及分去之,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者,以減交象度,餘為入末限。

    入交積度、交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求月行九道宿度:凡月行所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

    各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減一百一度,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為分,分滿百為度,命為月道與黃道汎差。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正交,入夏至後宿度內為同名,入冬至後宿度內為異名。

    其在同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九因八約之,為定差;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減,正交後、半交前以差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正如黃、赤道相交同名之差。

    若較之漸異,則隨交所在,遷變不常。

    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前加者為減,減者為加。

    其在異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七因八約之,為定差;半交後、正交前以差加,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減。

    此加減出入六度,異如黃赤道相交異名之差,若較之漸同,則隨交所在,遷變不常。

    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行與赤道定差,前加者為減,減者為加;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九道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

    論春、夏、秋、冬,以四時日所在宿度為正。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日度及分減一百一度,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半而退位為分,分滿百為度,命為月道與黃道汎差。

    其在同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九因八約之,為定差,以加;仍以正交度距秋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以減。

    其在異名者,置月行與黃道汎差,七因八約之,為定差,以減;仍以正交度距春分度數乘定差,如象限而一,所得,為月道與赤道定差,以加。

    置正交加時黃道月度及分,以二差加減之,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度:置定朔加時日躔黃道宿次,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各以弦、望度及分秒加其所當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月所在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九道月度:各以定朔、弦、望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加前宿正交後黃道積度,為定朔、弦、望加時正交後黃道積度。

    如前求九道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餘為定朔、弦、望加時九道月離宿度及分秒。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交,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

    所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兩極,若應繩準,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求定朔午中入轉:以經朔小餘與半法相減,餘以加減經朔加時入轉,經朔小餘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減之。

    為經朔午中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亦加減轉日,否則因經為定,命日,算外,即得所求。

    次月倣此求之。

     求每日午中入轉:因定朔午中入轉日及餘秒,每日累加一日,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命如前,即得每日午中入轉日及餘秒。

     求晨昏月度: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日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又以朔、弦、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日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為前;不足,覆減之,餘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即晨、昏月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累計每程相距日轉定分,與晨昏定程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加,定程少為減。

    以加減每日轉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秒。

     求每日晨昏月:因朔、弦、望晨昏月,加每日轉定度及分秒,滿宿次去之,為每日晨昏月。

    凡注曆,目朔日注昏月,望後次日注晨月。

    已前月度以究算術之精微,如求其速要,即依後術徑求。

     求經朔加時平行月:各以其月經朔入氣日及餘秒,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加其氣中積日及約分,命日為度,即為經朔加時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置所求日大餘及加時小餘,以其月經朔大、小餘減之,餘為入經朔加時後日數及餘;以其日乘月平行度及分秒,列於上位,又以其餘乘月平行度及分秒,滿日法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併上位,用加經朔加時平行月,滿周天度及分秒去之,即得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所求日加時入轉:以所求日加時入經朔加時後日數及餘,加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命日,算外,即得所求。

    其餘先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求所求日加時定月:置所求日加時入轉分,以其日算外加減差乘之,百約為分,分滿百為度,加減其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減疾加所求日加時平行月,為定月;各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得所求日加時月離黃道宿度及分秒。

    其入轉若在四、七日者,如求朏朒術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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