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九 志第三十二 律曆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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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為初限;以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初限、分後末限度及分秒,進三位,加二十萬二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減去四百四十九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末限、分後初限度及分秒,進三位,用減三十萬三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以減五百五十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陽入宮日時刻及分:各置入宮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二十四乘,為時實;以其日太陽行度及分秒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半時數;不滿,進二位,為刻實;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為刻,不滿,退除為分。
其半時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陽入宮初正時、刻及分。
其逐刻日、時及分,舊曆均其日數,從其簡略,未盡其詳。
今但依入宮正術求之,即允協天道。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一十八。
象限:九十一、分三十一、秒九。
一象度:九十一、分二十一、秒四十三。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六十二日、分二十。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二十日、分四十二。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冬至嶽臺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嶽臺晷影常數:一尺五寸六分。
昏明分:一百八十二少。
昏明刻:二分三百六十四半。
辰刻:八分二百四十三。
半辰刻:四分一百二十一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求午中入氣:置所求日大餘及半法,以所入氣大、小餘減之,為其日午中入氣日及餘。
求午中中積:置其氣中積,以午中入氣日及餘加之,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為所求日午中中積及分秒。
求午中入二至後初末限:置午中中積及分,為入冬至後;滿二至限去之,為入夏至後。
其二至後,如在初限已下為入初限;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入末限。
求嶽臺晷影午中定數: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置之;以七百二十五除之,所得,加一十萬六百一十七,併入限分,折半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減冬至嶽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數。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乃置入限分,九因,再折,加一十九萬八千七十五為法,其夏至前後,日如在半限以上者,減去半限,餘置於上,列半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七十七除之,所得加法為定法,然後除之。
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以加夏至嶽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日午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日行積度:以午中入氣餘乘其日盈縮分,日法而一,冬至後盈加縮減、夏至後縮加盈減先後數,以先加後減中積日及分秒,滿與不足,進退其日,為所求日行積度及分秒。
求每日赤道內外度:置所求日午中日行積度及分,如不滿二至限,在象限已下為冬至後度;象限已上,用減二至限,為夏至前度。
如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夏至後度;象限以上,用減二至限,為冬至前度。
並置之於上,列象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冬至前後五百一十七而一,夏至前後四百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加二至前後度,所得,用減象限,餘置於上,列二至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其度分秒皆以百通,然後乘之。
退一位,如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為秒,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即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
冬至前後為外,夏至前後為內。
求每日午中太陽去極度:以每日午中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內減外加一象度及分,為每日午中太陽去極度及分。
求每日日出入分晨昏分半晝分: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三百六十三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以加減一千八百二十二半,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
為所求日日出分;用減日法,為日入分。
以昏明分減日出分,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以日出分減半法,為半晝分。
求每日晝夜刻日出入辰刻:置日出分,倍之,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半夜刻,滿辰刻為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半辰刻加之,即命起時初。
以晝刻加之,滿辰刻為辰數;命日出,算外,即日入辰刻及分。
求每更點差刻及逐更點辰刻:置夜刻,減去十五刻,五而一,為更差;又五而一,為點差。
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初更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距中度及每更差度: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內加外減一百度七十二分、秒七為距中度;用減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秒五十七,餘四因,退一位,為每更差度。
求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攢點中星;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滿赤道宿度去之,即曉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於所在測冬夏二至晷數,乃相減之,餘為二至差數。
如地在嶽臺南測夏至晷景在表南者,併冬夏二至晷數為二至差數。
其所求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置嶽臺冬至晷景常數,以所求日嶽臺午中晷景定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嶽臺二至差數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所求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置所求日嶽臺午中晷景定數,以嶽臺夏至晷景常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嶽臺二至差數而一,所得,以加其處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如其處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數減其處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亦在表南也。
其所得之數多於其處夏至晷數,即減去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須要冬夏二至。
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
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復八而一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減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刻、每更點辰刻,並依嶽臺術求之。
步月離 轉周分:二十萬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餘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萬。
七日:初數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約分八十九;末數八百一十二,末約分一十一。
十四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初限、分後末限度及分秒,進三位,加二十萬二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減去四百四十九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末限、分後初限度及分秒,進三位,用減三十萬三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以減五百五十半,餘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陽入宮日時刻及分:各置入宮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二十四乘,為時實;以其日太陽行度及分秒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半時數;不滿,進二位,為刻實;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為刻,不滿,退除為分。
其半時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陽入宮初正時、刻及分。
其逐刻日、時及分,舊曆均其日數,從其簡略,未盡其詳。
今但依入宮正術求之,即允協天道。
步晷漏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一十八。
象限:九十一、分三十一、秒九。
一象度:九十一、分二十一、秒四十三。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六十二日、分二十。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二十日、分四十二。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冬至嶽臺晷影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三分。
夏至嶽臺晷影常數:一尺五寸六分。
昏明分:一百八十二少。
昏明刻:二分三百六十四半。
辰刻:八分二百四十三。
半辰刻:四分一百二十一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求午中入氣:置所求日大餘及半法,以所入氣大、小餘減之,為其日午中入氣日及餘。
求午中中積:置其氣中積,以午中入氣日及餘加之,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為所求日午中中積及分秒。
求午中入二至後初末限:置午中中積及分,為入冬至後;滿二至限去之,為入夏至後。
其二至後,如在初限已下為入初限;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入末限。
求嶽臺晷影午中定數: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置之;以七百二十五除之,所得,加一十萬六百一十七,併入限分,折半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用減冬至嶽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午中晷影定數。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以百通日,內分,自相乘,為實,乃置入限分,九因,再折,加一十九萬八千七十五為法,其夏至前後,日如在半限以上者,減去半限,餘置於上,列半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進二位,七十七除之,所得加法為定法,然後除之。
實如法而一為分,不滿,退除為小分,其分滿十為寸,寸滿十為尺,以加夏至嶽臺晷影常數,即得所求日午中晷影定數。
求每日日行積度:以午中入氣餘乘其日盈縮分,日法而一,冬至後盈加縮減、夏至後縮加盈減先後數,以先加後減中積日及分秒,滿與不足,進退其日,為所求日行積度及分秒。
求每日赤道內外度:置所求日午中日行積度及分,如不滿二至限,在象限已下為冬至後度;象限已上,用減二至限,為夏至前度。
如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夏至後度;象限以上,用減二至限,為冬至前度。
並置之於上,列象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冬至前後五百一十七而一,夏至前後四百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加二至前後度,所得,用減象限,餘置於上,列二至限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其度分秒皆以百通,然後乘之。
退一位,如三十四萬八千八百五十六而一為秒,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即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
冬至前後為外,夏至前後為內。
求每日午中太陽去極度:以每日午中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內減外加一象度及分,為每日午中太陽去極度及分。
求每日日出入分晨昏分半晝分: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三百六十三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所得,以加減一千八百二十二半,赤道內以減,赤道外以加。
為所求日日出分;用減日法,為日入分。
以昏明分減日出分,為晨分;加日入分,為昏分;以日出分減半法,為半晝分。
求每日晝夜刻日出入辰刻:置日出分,倍之,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刻;以減百刻,餘為晝刻;半夜刻,滿辰刻為辰數;命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半辰刻加之,即命起時初。
以晝刻加之,滿辰刻為辰數;命日出,算外,即日入辰刻及分。
求每更點差刻及逐更點辰刻:置夜刻,減去十五刻,五而一,為更差;又五而一,為點差。
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初更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
求每日距中度及每更差度: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四千四百三十五乘之,如五千八百一十二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以內加外減一百度七十二分、秒七為距中度;用減一百六十四度八十一分、秒五十七,餘四因,退一位,為每更差度。
求昏曉五更及攢點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午中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昏中星所格宿次,命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二更中星;以每更差度累加之,滿赤道宿度去之,即逐更及攢點中星;加三十六度六十二分、秒五十七,滿赤道宿度去之,即曉中星。
求九服晷景:各於所在測冬夏二至晷數,乃相減之,餘為二至差數。
如地在嶽臺南測夏至晷景在表南者,併冬夏二至晷數為二至差數。
其所求日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置嶽臺冬至晷景常數,以所求日嶽臺午中晷景定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嶽臺二至差數一丈一尺二寸七分而一,所得,以減其處冬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所求日在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者,置所求日嶽臺午中晷景定數,以嶽臺夏至晷景常數減之,餘以其處二至差數乘之,如嶽臺二至差數而一,所得,以加其處夏至晷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定數。
如其處夏至景在表南者,以所得之數減其處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亦在表南也。
其所得之數多於其處夏至晷數,即減去夏至晷數,餘為其地其日中晷定數,在表北也。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處冬夏二至夜刻,但得一至可矣,不必須要冬夏二至。
乃與五十刻相減,餘為至差刻。
置所求日黃道去赤道內外度及分,以至差刻乘之,進一位,如二百三十九而一為刻,不盡,以刻法乘之,復八而一為分,內減外加五十刻,即所求日夜刻;減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日出入辰刻及更點差刻、每更點辰刻,並依嶽臺術求之。
步月離 轉周分:二十萬八百七十三、秒九百九十。
轉周日:二十七、餘四千四十三、秒九百九十。
朔差日:一、餘七千一百一十四、秒九千一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已上秒母一萬。
七日:初數六千四百七十八,初約分八十九;末數八百一十二,末約分一十一。
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