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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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然也。
若循其常,則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月之大小不過連三。
舊說,正月朔有交,必須消息前後一兩月,移食在晦、二之日。
且日食當朔,月食當望,蓋自然之理。
夫日之食,蓋天之垂誡,警悟時政,若道化得中,則變咎為祥。
國家務以至公理天下,不可私移晦朔,宜順天誡。
故春秋傳書日食,乃糺正其朔,不可專移食於晦、二。
其正月朔有交,一從近典,不可移避。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約分,以日躔盈縮度及分盈加縮減之,又以元法退除遲疾定差,疾加遲減之,餘為其朔、弦、望加時定日。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時定日所在宿次。
朔、望有交,則依後術。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正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九道。
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視正交九道宿度所入節候,即其道、其節所起。
滿象度及分去之,餘者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若在半象以下為在初限;以上,覆減象度及分,為在末限;用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隨數遷變不常。
計去二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宿積度減其宿九道宿積度,餘為其宿九道宿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三數。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時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減之,餘為其朔加時月行入交度及餘。
其餘,以一萬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為約餘。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離所在黃道宿度。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加黃道宿度,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異名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
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近,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
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以所求經朔小餘減其朔加時入轉日餘,其經朔小餘,以二萬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轉法。
為其經朔夜半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無進退則因經為定。
其餘以轉法退收之,即為約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滿轉終日及約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轉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時小餘,若非朔、望有交者,有用定朔、弦、望小餘。
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滿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加時度;以減其日加時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為晨度;用減月行定分,餘為昏度。
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次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轉積度: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日計求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觀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以百為分母。
求每日晨昏月:以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餘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加,定程少為減。
以加減每日月行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以每日轉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滿九道宿次去之,即為每日晨、昏月離所在宿度及分。
凡注曆,朔後注昏,望後注晨。
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術之精微。
若注曆求其速要者,即依後術以推黃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經朔小餘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所得,為經朔加時度;用減其朔中日,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若定朔有進退,即以平行度分加減之。
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即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計弦、望距定朔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亦可直求朔望,不復求度,從簡易也。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度: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滿元法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為加時度;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度及約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分,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轉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分,大月加三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數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滿轉終度及秒即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為在疾;以上者去之,餘為入遲曆,即各得次朔、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即為定朔、弦、望入轉日。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度分乘其度損益衰,以一萬約之為分,百約為秒,損益其度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加疾減夜半平行月,為朔、弦、望夜半定月積度;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望夜半月離所在宿次。
若有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所得為晨昏度;以加其夜半定月,即得朔、弦、望晨昏月度。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減,餘為定程。
若求晨昏定程,則用晨昏定月相減,朔後用昏,望後用晨。
求朔弦望轉積度分: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分;乃自所入日計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視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分以百為母。
求每日月離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與轉積度相減,餘為程差;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益差,定程少為損差。
以日差加減月行定分,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
如晨昏宿次,即得每日晨昏月度。
步交會術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萬。
周天分: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
若循其常,則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月之大小不過連三。
舊說,正月朔有交,必須消息前後一兩月,移食在晦、二之日。
且日食當朔,月食當望,蓋自然之理。
夫日之食,蓋天之垂誡,警悟時政,若道化得中,則變咎為祥。
國家務以至公理天下,不可私移晦朔,宜順天誡。
故春秋傳書日食,乃糺正其朔,不可專移食於晦、二。
其正月朔有交,一從近典,不可移避。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朔、弦、望中日及約分,以日躔盈縮度及分盈加縮減之,又以元法退除遲疾定差,疾加遲減之,餘為其朔、弦、望加時定日。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所求朔、弦、望加時定日所在宿次。
朔、望有交,則依後術。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所交,冬在陰曆,夏在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當黃道東;立夏、立冬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當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冬在陽曆,夏在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當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當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陽曆,秋在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當黃道南;立春、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當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春在陰曆,秋在陽曆,月行黑道。
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當黃道正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當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
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九道。
各視月所入正交積度,視正交九道宿度所入節候,即其道、其節所起。
滿象度及分去之,餘者入交積度及象度並在交會術中。
若在半象以下為在初限;以上,覆減象度及分,為在末限;用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所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退位,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
此加減出入六度,單與黃道相較之數,若較之赤道,隨數遷變不常。
計去二至以來度數,乘黃道所差,九十而一,為月行與黃道差數。
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
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若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
其在同名,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
皆加減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宿積度減其宿九道宿積度,餘為其宿九道宿度及分。
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三數。
求月行九道入交度:置其朔加時定日度,以其朔交初度及分減之,餘為其朔加時月行入交度及餘。
其餘,以一萬乘之,以元法退除之,即為約餘。
以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正交月離所在黃道宿度。
求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以正交度及分減一百一十一度三十七分,餘以正交度及分乘之,退一等,半之,滿百為度,不滿為分,所得,命曰定差;以定差加黃道宿度,計去冬、夏至以來度數,乘定差,九十而一,所得,依同異名加減之,滿若不足,進退其度,命如前,即正交加時月離九道宿度及分。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離所在宿度:各置其日加時日躔所在,變從九道,循次相加。
凡合朔加時,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是為加時月離宿次;先置朔、弦、望加時黃道宿度,以正交加時黃道宿度減之,餘以加其正交加時九道宿度,命起正交宿次,算外,即朔、弦、望加時所當九道宿度。
其合朔加時若非正近,則日在黃道、月在九道各入宿度,雖多少不同,考其去極,若應繩準。
故雲月行潛在日下,與太陽同度。
各以弦、望度及分加其所當九道宿度,滿宿次去之,各得加時九道月離宿次。
求定朔夜半入轉:以所求經朔小餘減其朔加時入轉日餘,其經朔小餘,以二萬七千八百七乘之,即母轉法。
為其經朔夜半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轉日,無進退則因經為定。
其餘以轉法退收之,即為約分。
求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因定朔夜半入轉,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分皆加四千四百五十四,滿轉終日及約分去之,即次月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一日,去命如前,各得逐日夜半入轉日及分。
求定朔弦望夜半月度:各置加時小餘,若非朔、望有交者,有用定朔、弦、望小餘。
以其日月行定分乘之,滿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加時度;以減其日加時月度,即各得所求夜半月度。
求晨昏月:以晨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為晨度;用減月行定分,餘為昏度。
各以晨昏度加夜半月度,即所求晨昏月所在宿度。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以下弦晨定月減次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轉積度: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程;乃自所入日計求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觀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以百為分母。
求每日晨昏月:以轉積度與晨昏定程相減,餘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加,定程少為減。
以加減每日月行定分,為每日轉定度及分;以每日轉定度及分加朔、弦、望晨昏月,滿九道宿次去之,即為每日晨、昏月離所在宿度及分。
凡注曆,朔後注昏,望後注晨。
已前月度,並依九道所推,以究算術之精微。
若注曆求其速要者,即依後術以推黃道月度。
求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平行月:以天正經朔小餘乘平行度分,元法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所得,為經朔加時度;用減其朔中日,即經朔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若定朔有進退,即以平行度分加減之。
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
求次月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置天正定朔之日夜半平行月,大月加三十五度八十分六十一秒,小月加二十二度四十三分七十三秒半,滿周天度分即去之,即每月定朔之晨前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求定弦望夜半平行月:計弦、望距定朔日數,以乘平行度及分秒,以加其定朔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即定弦、望之日夜半平行月積度及分秒。
亦可直求朔望,不復求度,從簡易也。
求天正定朔夜半入轉度:置天正經朔小餘,以平行月度及分乘之,滿元法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命為加時度;以減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度及約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進退平行度分,即為天正十一月定朔之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秒。
求次月定朔及弦望夜半入轉度:因天正十一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分,大月加三十二度六十九分一十七秒,小月加十九度三十二分二十九秒半,即各得次月定朔夜半入轉度及分。
各以朔、弦、望相距日數乘平行度分以加之,滿轉終度及秒即去之,如在中度以下者為在疾;以上者去之,餘為入遲曆,即各得次朔、弦、望定日晨前夜半入轉度及分。
若以平行月度及分收之,即為定朔、弦、望入轉日。
求定朔弦望夜半定月:以定朔、弦、望夜半入轉度分乘其度損益衰,以一萬約之為分,百約為秒,損益其度下遲疾度,為遲疾定度;乃以遲加疾減夜半平行月,為朔、弦、望夜半定月積度;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定朔、弦、望夜半月離所在宿次。
若有求晨昏月,以其日晨昏分乘其日月行定分,元法而一,所得為晨昏度;以加其夜半定月,即得朔、弦、望晨昏月度。
求朔弦望定程:各以朔、弦、望定月相減,餘為定程。
若求晨昏定程,則用晨昏定月相減,朔後用昏,望後用晨。
求朔弦望轉積度分:計四七日月行定分,以日衰加減之,為逐日月行定分;乃自所入日計之,為其程轉積度分。
其四七日月行定分者,初日益遲一千二百一十,七日漸疾一千三百四十一,十四日損疾一千四百六十一,二十一日漸遲一千三百二十八,乃視其遲疾之極差而損益之,分以百為母。
求每日月離宿次:各以其朔、弦、望定程與轉積度相減,餘為程差;以距後程日數除之,為日差;定程多為益差,定程少為損差。
以日差加減月行定分,為每日月行定分;以每日月行定分累加定朔、弦、望夜半月在宿次,命之,即每日晨前夜半月離宿次。
如晨昏宿次,即得每日晨昏月度。
步交會術 交度母:六百二十四萬。
周天分: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