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五 志第二十八 律曆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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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曆 步晷漏術 二至限:一百八十二日六十二分。

     一象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

     消息法:一萬六百八十九。

     辰法:三千二百五十。

     刻法:三百九十。

     半辰法:一千六百二十五。

     昏明刻分:九百七十五。

     昏明:二刻一百九十五分。

     冬至嶽臺晷景常數:一丈二尺八寸五分。

     夏至嶽臺晷景常數:一尺五寸七分。

     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四十五日六十二分。

     夏至後初限、冬至後末限:一百三十七日。

     求嶽臺晷景入二至後日數:計入二至後來日數,以二至約餘減之,仍加半日之分,即為入二至後來日午中積數及分。

     求嶽臺晷景午中定數:置所求午中積數,如初限以下者為在初;已上者,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其在冬至後初限、夏至後末限者,以入限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汎差;仍以入限日分乘其日盈縮積,盈縮積在日度術中。

    五因百約之,用減汎差,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減冬至常晷,餘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若所求入冬至後末限、夏至後初限者,乃三約入限日分,以減四百八十五少,餘為汎差;仍以盈縮差減極數,餘者若在春分後、秋分前者,直以四約之,以加汎差,為定差;若春分前、秋分後者,以去二分日數及分乘之,滿六百而一,以減汎差,餘為定差;乃以入限日分自相乘,以乘定差,滿一百萬為尺,不滿為寸、為分及小分,以加夏至常晷,即為其日午中晷景定數。

     求每日消息定數:置所求日中日度分,如在二至限以下者為在息;以上者去之,餘為在消。

    又視入消息度加一象以下者為在初;以上者,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

    其初、末度自相乘,以一萬乘而再折之,滿消息法除之,為常數;乃副之,用減一千九百五十,餘以乘其副,滿八千六百五十除之,所得,以加常數,為所求消息定數。

     求每日黃道去極度及赤道內外度:置其日消息定數,以四因之,滿三百二十五除之為度,不滿,退除為分,所得,在春分後加六十七度三十一分,在秋分後減一百一十五度三十一分,即為所求日黃道去極度及分。

    以黃道去極度與一象度相減,餘為赤道內、外度。

    若去極度少,為日在赤道內;若去極度多,為日在赤道外。

     求每日晨昏分及日出入分:以其日消息定數,春分後加六千八百二十五,秋分後減一萬七百二十五,餘為所求日晨分;用減元法,餘為昏分。

    以昏明分加晨分,為日出分;減昏分,為日入分。

     求每日距中距子度及每更差度:置其日晨分,以七百乘之,滿七萬四千七百四十二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距子度;用減半周天,餘為距中度。

    若倍距子度,五除之,即為每更差度及分。

    若依司辰星漏曆,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以五約之,即每更差度。

     求每日夜半定漏:置其日晨分,以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即所求日夜半定漏。

     求每日晝夜刻及日出入辰刻:倍夜半定漏,加五刻,為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以昏明刻加夜半定漏,滿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刻法除之為刻,又不滿,為刻分。

    命辰數從子正,算外,即日出辰刻;以晝刻加之,命如前,即日入辰刻。

    若以半辰刻加之,即命從辰初也。

     求更點辰刻:倍夜半定漏,二十五而一,為點差刻;五因之,為更差刻。

    以昏明刻加日入辰刻,即甲夜辰刻;以更點差刻累加之,滿辰刻及分去之,各得更點所入辰刻及分。

    若同司辰星漏曆者,倍夜半定漏,減去待旦一十刻,餘依術求之,即同內中更點。

     求昏曉及五更中星:置距中度,以其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其日昏中星所格宿次,其昏中星便為初更中星;以每更差度加而命之,即乙夜所格中星;累加之,得逐更中星所格宿次。

    又倍距子度,加昏中星命之,即曉中星所格宿次。

    若同司辰星漏曆中星,則倍距子度,減去待旦十刻之度三十六度五十二分半,餘約之為五更,即同內中更點中星。

     求九服距差日:各於所在立表候之,若地在嶽臺北,測冬至後與嶽臺冬至晷景同者,累冬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若地在嶽臺南,測夏至後與嶽臺晷景同者,累夏至後至其日,為距差日。

     求九服晷景:若地在嶽臺北冬至前後者,以冬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以餘日減一千九百三十七半,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加嶽臺冬至晷景常數,為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冬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乃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即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地在嶽臺南夏至前後者,以夏至前後日數減距差日,為餘日;乃三約之,以減四百八十五少,為汎差;依前術求之,以減嶽臺夏至晷景常數,即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如夏至前後日數多於距差日,及減嶽臺夏至常晷,餘即晷在表南也。

    若夏至前後日多於距差日,即減去距差日,餘依前術求之,各得其地其日中晷常數。

    若求定數,依立成以求午中晷景定數。

     求九服所在晝夜漏刻:冬、夏二至各於所在下水漏,以定其地二至夜刻,乃相減,餘為冬、夏至差刻。

    置嶽臺其日消息定數,以其地二至差刻乘之,如嶽臺二至差刻二十而一,所得,為其地其日消息定數。

    乃倍消息定數,滿刻法約之為刻,不滿為分,乃加減其地二至夜刻,秋分後、春分前,減冬至夜刻;春分後、秋分前,加夏至夜刻。

    為其地其日夜刻;用減一百刻,餘為晝刻。

    其日出入辰刻及距中度五更中星,並依前術求之。

     步月離術 轉度母:八千一百一十二萬。

     轉終分:二百九十八億八千二百二十四萬二千二百五十一。

     朔差:二十一億四千二百八十八萬七千。

     朔差:二十六度。

    餘三千三百七十六萬七千,約餘四千一百六十二半。

     轉法:一十億八千四百四十七萬三千。

     會周:三百二十億二千五百一十二萬九千二百五十一。

     轉終:三百六十八度。

    餘三十八萬二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三千七百八。

     轉終:二十七日。

    餘六億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二百五十一,約餘五千五百四十六。

     中度:一百八十四度。

    餘一千五百四萬一千一百二十五半,約餘一千八百五十四。

     象度:九十二度。

    餘七百五十二萬五百六十二太,約分九百二十七。

     月平行:十三度。

    餘二千九百九十一萬三千,約分三千六百八十七半。

     望差:一百九十七度。

    餘三千一百九十二萬四千六百二十五半,約分三千九百三十四。

     弦差:九十八度。

    餘五千六百五十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二太,約分六千九百六十七。

     日衰:一十八、小分九。

     求月行入轉度:以朔差乘所求積月,滿轉終分去之,不盡為轉餘;滿轉度母除為度,不滿為餘,其餘若以一萬乘之,滿轉度母除之,即得約分;若以轉法除轉餘,即為入轉日及餘。

    即得所求月加時入轉度及餘。

    若以弦度及餘累加之,即得上弦、望、下弦及後朔加時入轉度及分;其度若滿轉終度及餘去之。

    其入轉度如在中度以下為月行在疾曆;如在中度以上者,乃減去中度及餘,為月入遲曆。

     求月行遲疾差度及定差:置所求月行入遲速度,如在象度以下為在初;以上,覆減中度,餘為在末。

    其度餘用約分百為母。

    置初、末度於上,列二百一度九分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下乘上,為積數;滿一千九百七十六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命曰遲疾差度;在疾為減,在遲為加。

    以一萬乘積數,滿六千七百七十三半除之,為遲疾定差。

    疾加、遲減,若用立成者,以其度下損益率乘度餘,滿轉度母而一,所得,隨其損益,即得遲疾及定差。

    其遲疾、初末損益分為二日者,各加其初、末以乘除。

     求朔弦望所直度下月行定分:置遲疾所入初、末度分,進一位,滿七百三十九除之,用減一百二十七,餘為衰差;乃以衰差疾初遲末減、遲初疾末加,皆加減平行度分,為其度所直月行定分。

    其度以百命為分。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日躔盈縮、月行遲疾定差加減經朔、弦、望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日辰及餘。

    若定朔幹名與後朔幹名同者月大,不同月小,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

    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其定朔晨分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以減四分之三;如定朔小餘及此數已上者,進一日;朔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

    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其望或當交有食,初虧在日出已前,其定望小餘雖滿日出分者,亦退之。

    又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日行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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