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四 志第二十七 律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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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曆 崇天曆行之至于嘉祐之末,英宗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馬傑、靈臺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

    琮言:「舊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

    」既而司天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

    於是詔翰林學士範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上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

    遂賜名明天曆,詔翰林學士王珪序之,而琮亦為義略冠其首。

    今紀其曆法于後: 調日法[朔餘、周天分、鬥分、歲差、日度母附。

    
] 造曆之法,必先立元,元正然後定日法,法定然後度周天以定分、至,三者有程,則曆可成矣。

    日者,積餘成之;度者,積分成之。

    蓋日月始離,初行生分,積分成日。

    自四分曆洎古之六曆,皆以九百四十為日法。

    率由日行一度,經三百六十五日四分之一,是為周天;月行十三度十九分之七,經二十九日有餘,與日相會,是為朔策。

    史官當會集日月之行,以求合朔。

     自漢太初至于今,冬至差十日,如劉歆三統復強於古,故先儒謂之最疏。

    後漢劉洪考驗四分,於天不合,乃減朔餘,苟合時用。

    自是已降,率意加減,以造日法。

    宋世何承天更以四十九分之二十六為強率,十七分之九為弱率,於強弱之際以求日法。

    承天日法七百五十二,得一十五強,一弱。

    自後治曆者,莫不因承天法,累強弱之數,皆不悟日月有自然合會之數。

     今稍悟其失,定新曆以三萬九千為日法,六百二十四萬為度母,九千五百為鬥分,二萬六百九十三為朔餘,可以上稽於古,下驗於今,反覆推求,若應繩準。

    又以二百三十萬一千為月行之餘,[月行十三度之餘。

    
]以一百六十萬四百四十七為日行之餘。

    [日行周天之餘。

    
]乃會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之,并盈不足,是為一朔之法。

    [日法也。

    名元法。

    
]今乃以大月乘不足之數,以小月乘盈行之分,平而并之,是為一朔之實。

    [周天分也。

    
]以法約實,得日月相會之數,皆以等數約之,悉得今有之數。

    [盈為朔虛,不足為朔餘。

    
]又二法相乘為本母,各母互乘,以減周天,餘則歲差生焉,亦以等數約之,即得歲差、度母、周天實用之數。

    此之一法,理極幽眇,所謂反覆相求,潛遁相通,數有冥符,法有偶會,古曆家皆所未達。

    [以等數約之,得三萬九千為元法,九千五百為鬥分,二萬六百九十三為朔餘,六百二十四萬為日度母,二十二億七千九百二十萬四百四十七為周天分,八萬四百四十七為歲差。

    
] 歲餘:九千五百。

    [古曆曰鬥分。

    
] 古者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是為鬥分。

    夫舉正於中,上稽往古,下驗當時,反覆參求,合符應準,然後施行于百代,為不易之術。

    自後治曆者,測今冬至日晷,用校古法,過盈,以萬為母,課諸氣分,率二千五百以下、二千四百二十八已上為中平之率。

    新曆鬥分九千五百,以萬平之,得二千四百二十五半盈,得中平之數也。

    而三萬九千年冬至小餘成九千五百日,滿朔實一百一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三,年齊于日分,而氣朔相會。

     歲周:一千四百二十四萬四千五百。

    以元法乘三百六十五度,內鬥分九千五百,得之,即為一歲之日分,故曰歲周。

    [若以二十四均之,得一十五、餘八千五百二十、秒一十五,為一氣之策也。

    
] 朔實:一百一十五萬一千六百九十三。

    本會日月之行,以盈不足平而得二萬六百九十三,是為朔餘,[備在調日法術中。

    
]是則四象全策之餘也。

    今以元法乘四象全策二十九,總而并之,是為一朔之實也。

    古曆以一百萬平朔餘之分,得五十三萬六百以下、五百七十已上,是為中平之率。

    新曆以一百萬平之,得五十三萬五百八十九,得中平之數也。

    [若以四象均之,得七日,餘一萬四千九百二十三、秒,是為弦策也。

    
] 中盈、朔虛分:[閏餘附。

    
]日月以會朔為正,氣序以鬥建為中,是故氣進而盈分存焉。

    置中節兩氣之策,以一月之全策三十減之,每至中氣,即一萬七千四十、秒十二,是為中盈分。

    朔退而虛分列焉,置一月之全策三十,以朔策及餘減之,餘一萬八千三百七,是為朔虛分。

    綜中盈、朔虛分,而閏餘章焉。

    [閏餘三萬五千三百四十五、秒一十三。

    
]從消息而自緻,以盈虛名焉。

     紀法:六十。

    易乾象之爻九,坤象之爻六,震、坎、艮象之爻皆七,巽、離、兌象之爻皆八。

    綜八卦之數凡六十,又六旬之數也。

    紀者,終也,數終八卦,故以紀名焉。

     天正冬至:大餘五十七,小餘一萬七千。

    先測立冬晷景,次取測立春晷景,取近者通計,半之,為距至汎日;乃以晷數相減,餘者以法乘之,滿其日晷差而一,為差刻;乃以差刻[求冬至,視其前晷多則為減,少則為加,求夏至者反之。

    
]加減距至汎日,為定日;仍加半日之刻,命從前距日辰,算外,即二至加時日辰及刻分所在。

    如此推求,則加時與日晷相協。

    今須積歲四百一年,[治平元年甲辰歲,氣積年也。

    
]則冬至大、小餘與今適會。

     天正經朔:[大餘三十四,小餘三萬一千。

    閏餘八十八萬三千九百九十。

    
]此乃檢括日月交食加時早晚而定之,損益在夜半後,得戊戌之日,以方程約而齊之。

    今須積歲七十一萬一千七百六十一,[治平元年甲辰歲,朔積年也。

    
]則經朔大、小餘與今有之數,偕閏餘而相會。

     日度歲差:八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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