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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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
方今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
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
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宋興百餘年,司天數改曆,其說曰:「曆者歲之積,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餘分置閏,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弗能考也。
夫天體之運,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曆之所以數改造也。
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乾興初,議改曆,命司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鬥分,四千二百九十九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為積年。
詔以奎補保章正。
又推擇學者楚衍與曆官宋行古集天章閣,詔內侍金克隆監造曆,至天聖元年八月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鉅萬數。
既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曰崇天曆。
曆法曰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上考往古,歲減一算;下驗將來,歲加一算。
] 步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餘: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餘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閏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若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餘,小餘滿樞法從大餘,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為日,不滿為餘。
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其氣沒日日辰。
[凡二十四氣小餘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餘。
命經朔初日,算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
[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 步發斂 候策:五、餘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餘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餘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其氣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之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與應天同。
求發斂去經朔:置天正十一月閏餘,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餘;滿樞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餘,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及餘秒。
[其餘閏滿閏限至閏,仍先見定朔大小。
其月內無中氣,乃為閏月。
] 求卦候去經朔:各以卦、候策及餘秒累加減之,[中氣前以減,中氣後以加。
]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餘秒。
求發斂加時:置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刻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時所在辰、刻及分。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
方今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
鎮說自謂得古法,後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
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辯其是非焉。
宋興百餘年,司天數改曆,其說曰:「曆者歲之積,歲者月之積,月者日之積,日者分之積,又推餘分置閏,以定四時,非博學妙思弗能考也。
夫天體之運,星辰之動,未始有窮,而度以一法,是以久則差,差則敝而不可用,曆之所以數改造也。
物銖銖而較之,至石必差,況於無形之數哉?」乾興初,議改曆,命司天役人張奎運算,其術以八千為日法,一千九百五十八為鬥分,四千二百九十九為朔,距乾興元年壬戌,歲三千九百萬六千六百五十八為積年。
詔以奎補保章正。
又推擇學者楚衍與曆官宋行古集天章閣,詔內侍金克隆監造曆,至天聖元年八月成,率以一萬五百九十為樞法,得九鉅萬數。
既上奏,詔翰林學士晏殊制序而施行焉,命曰崇天曆。
曆法曰演紀上元甲子,距天聖二年甲子,歲積九千七百五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
[上考往古,歲減一算;下驗將來,歲加一算。
] 步氣朔 崇天樞法:一萬五百九十。
歲周:三百八十六萬七千九百四十。
歲餘:五萬五千五百四十。
氣策:一十五、餘五千三百一十四、秒六。
朔實:三十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九。
歲閏: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九十二。
朔策:二十九、餘五千六百一十九。
望策:一十四、餘八千一百四、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五十二、秒九。
中盈分:四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虛分:四千九百七十一。
閏限:三十萬三千一百二十九、秒二十四。
秒法:三十六。
旬周:六十三萬五千四百, 紀法:六十。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若以後合用約分,即以樞法退除為分秒,各以一百為母。
]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餘,小餘滿樞法從大餘,滿紀法去之,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樞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
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為日,不滿為餘。
命其氣初日,算外,即其氣沒日日辰。
[凡二十四氣小餘滿八千二百六十五、秒三十以上為有沒之氣。
] 求減日:置有減經朔小餘,三十乘之,滿朔虛分為日,不滿為餘。
命經朔初日,算外,即為其朔減日日辰。
[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為有減之朔。
] 步發斂 候策:五、餘七百七十一、秒一十四。
卦策:六、餘九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土王策:三、餘四百六十二、秒三十。
辰法:八百八十二半。
刻法:一千五十九。
秒法: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其氣初候日也;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次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之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之日。
推五行用事日:各因四立日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命甲子,算外,即其月土始用事日。
七十二候及卦日與應天同。
求發斂去經朔:置天正十一月閏餘,以中盈及朔虛分累益之,即每月閏餘;滿樞法除之為閏日,不盡為小餘,即各得其月中氣去經朔日及餘秒。
[其餘閏滿閏限至閏,仍先見定朔大小。
其月內無中氣,乃為閏月。
] 求卦候去經朔:各以卦、候策及餘秒累加減之,[中氣前以減,中氣後以加。
]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餘秒。
求發斂加時:置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進一位,滿刻法為刻,不滿為刻分。
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加時所在辰、刻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