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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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既久而復改為,則淹引歲月,計費益廣,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
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
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慎雲:「秬,一稃二米。
」又雲:「一秬二米。
」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鬥,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氂六毫,圍十分二氂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氂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氂矣。
說者謂四氂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
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氂,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鬥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鬥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鬥,旁有庣焉。
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
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
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
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
」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
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
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
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雲雲也。
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
儻使有司合
其淹久而計費廣者,為之不敏也。
今庶言太常樂無姑洗、夾鐘、太簇等數律,就令其律與其說相應,鐘磬每編才易數三,因舊而新,敏而為之,則旬月功可也,又何淹久廣費哉? 執政不聽。
四年,鎮又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
竊惟樂者,和氣也。
發和氣者,聲音也。
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道也。
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則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
」誕降者,天降之也。
許慎雲:「秬,一稃二米。
」又雲:「一秬二米。
」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二斛八鬥,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
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
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
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百斛,秬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米。
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徑三分四氂六毫,圍十分二氂八毫,是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氂八毫,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氂矣。
說者謂四氂六毫為方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雲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之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長。
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
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氂,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鬴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鬥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羨度尺,好三寸以為度。
」璧羨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
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
又王制雲:「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六尺四寸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謂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八寸尺為鬴之方,十寸尺為鬴之深,而容六鬥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
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
今鬴方尺,積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鬥,旁有庣焉。
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數非是,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
周之鬴,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
鬴、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
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
」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
」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
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可見者也。
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不可得而和也。
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毫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鬴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鬥、鬴、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
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雲雲也。
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大惑也。
儻使有司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