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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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周、隋之尺,謂宜準影表尺施用。
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校定。
」詔乃罷之。
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氂;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市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氂;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氂。
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樸律準尺,比晉前尺長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氂,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
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
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雲:『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
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祕閣範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氂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
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羣議,冀有所獲。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
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嶽,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疊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
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
詔以其圖送詳定所。
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兇,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校書郎,遣之。
鎮為論於執政曰: 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
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
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
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算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
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
故圍十分三釐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
律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
以一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黍。
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 若以謂
今被旨造律管驗音高下,非素所習,乞別詔曉音者總領校定。
」詔乃罷之。
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二、晉田父玉尺,與梁法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漢官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晉前尺為一尺四分七氂;六、晉後尺,晉江東用之,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二氂;七、魏前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七氂;八、中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一分一氂;九、後尺,同隋開皇尺、周市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二寸八分一氂;十、東魏後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銅龠尺,同後周玉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一寸五分八氂;十二、宋氏尺,與錢樂之渾天儀尺、後周鐵尺同,比晉前尺為一尺六分四氂;十三、太府寺鐵尺,制大樂所裁造尺也;十四、雜尺,劉曜渾儀土圭尺也,比晉前尺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晉前尺為一尺七分一氂。
太常所掌,又有後周王樸律準尺,比晉前尺長二分一氂,比梁表尺短一氂;有司天監影表尺,比晉前尺長六分三氂,同晉後尺;有中黍尺,亦制樂所新造也。
其後宋祁、田況薦益州進士房庶曉音,祁上其樂書補亡三卷,召詣闕。
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雲:『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
』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
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
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
」直祕閣範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氂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實千二百黍於管,以為黃鐘之長,就取三分以為空徑,則無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說為是。
蓋累黍為尺,始失之於隋書,當時議者以其容受不合,棄而不用。
及隋平陳,得古樂器,高祖聞而歎曰:『華夏舊聲也!』遂傳用之。
至唐祖孝孫、張文收,號稱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樂,制定聲器。
朝廷久以鐘律未正,屢下詔書,博訪羣議,冀有所獲。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誠眾論所不及,請如其法,試造尺律,更以古器參考,當得其真。
」乃詔王洙與鎮同於修制所如庶說造律、尺、龠:律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龠徑九分,深一寸;尺起黃鐘之長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樂高古樂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為今所用黍,非古所謂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橫黍所累者,長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無正徵音。
國家以火德王,徵屬火,不宜闕。
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
」又言:「尚書『同律、度、量、衡』,所以齊一風俗。
今太常、教坊、鈞容及天下州縣,各自為律,非書同律之義。
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嶽,必考禮樂同異,以行誅賞。
謂宜頒格律,自京師及州縣,毋容輒異,有擅高下者論之。
」帝召輔臣觀庶所進律、尺、龠,又令庶自陳其法,因問律呂旋相為宮事,令撰圖以進。
其說以五正、二變配五音,疊相為主,衍之成八十四調。
舊以宮、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聲,然後加變宮、變徵二聲,以足其數。
推以旋相生之法,謂五行相戾非是,當改變徵為變羽,易變為閏,隨音加之,則十二月各以其律為宮,而五行相生,終始無窮。
詔以其圖送詳定所。
庶又論吹律以聽軍聲者,謂以五行逆順,可以知吉兇,先儒之說略矣。
是時瑗、逸制樂有定議,乃補庶試祕書省校書郎,遣之。
鎮為論於執政曰: 今律之與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為之也。
累黍為之者,史之脫文也。
古人豈以難曉不合之法,書之於史,以為後世惑乎?殆不然也。
易曉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
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長與空徑、與容受、與一千二百黍之數,無不合之差。
誠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黃鐘之實一千二百黍,積實分八百一十,於算法圓積之,則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
律體本圓,圓積之是也。
今律方積之,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比古大矣。
故圍十分三釐八毫,而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積實亦八百一十分。
律體本不方,方積之,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積實八百一十分,非外來者也,皆起於律也。
以一黍而起於尺,與一千二百黍之起於律,皆取於黍。
今議者獨於律則謂之索虛而求分,亦非也。
其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之起於律,與空徑三分四釐六毫,圍十分三釐八毫,長七十六分二釐之起於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課,其不同較然可見,何所疑哉? 若以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