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七十一 志第二十四 律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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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瑗等鐘律詳考得失。
度等上議曰:「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
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
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
其龠、合、升、鬥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法。
逸、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鐘之律。
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
至於律管、龠、合、升、鬥、斛、豆、區、鬴亦率類是。
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者,故再攷之即不同。
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
謹詳古今之製,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
惟後周掘地得古玉鬥,據鬥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
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鐘。
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
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
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
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有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
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
」詔悉罷之。
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尺。
]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氂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
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
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
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
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法。
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
是蓋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
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
晉泰始十年,荀勗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勗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當時以勗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
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
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
世之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兩者。
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雲:「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
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
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勗揆較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
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
唐祖孝孫雲,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氂。
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
[晉荀勗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謂洛陽為西京,乃唐東都爾。
]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
由此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
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王樸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
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
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影表尺,略合
度等上議曰:「保信所製尺,用上黨秬黍圓者一黍之長,累而成尺。
律管一,據尺裁九十黍之長,空徑三分,空圍九分,容秬黍千二百。
遂用黍長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
其龠、合、升、鬥深闊,推以算法,類皆差舛,不合周、漢量法。
逸、瑗所製,亦上黨秬黍中者累廣求尺,製黃鐘之律。
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製,又復不同。
至於律管、龠、合、升、鬥、斛、豆、區、鬴亦率類是。
蓋黍有圓長、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圓黍,又首尾相銜,逸等止用大者,故再攷之即不同。
尺既有差,故難以定鐘、磬。
謹詳古今之製,自晉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權量參校,故歷代黃鐘之管容黍之數不同。
惟後周掘地得古玉鬥,據鬥造律,兼制權量,亦不同周、漢制度。
故漢志有備數、和聲、審度、嘉量、權衡之說,悉起於黃鐘。
今欲數器之制參互無失,則班志積分之法為近。
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實龠,自戾本法。
保信黍尺以長為分,雖合後魏公孫崇所說,然當時已不施用。
況保信今尺以圓黍累之,及首尾相銜,有與實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
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權衡之法不可獨用。
」詔悉罷之。
又詔度等詳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 尺度之興尚矣,周官璧羨以起度,[廣徑八寸,袤一尺。
]禮記布手為尺,淮南子十二粟為一寸,孫子十氂為分,十分為寸,雖存異說,莫可適從。
漢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鐘律者百餘人,使劉歆典領之。
是時,周滅二百餘年,古之律度當有考者。
以歆之博貫藝文,曉達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
其審度之法雲:「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
」先儒訓解經籍,多引以為義,歷世祖襲,著之定法。
然而歲有豐儉,地有磽肥,就令一歲之中,一境之內,取以校驗,亦復不齊。
是蓋天物之生,理難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爾。
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雜校焉。
晉泰始十年,荀勗等校定尺度,以調鐘律,是為晉之前尺。
勗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呂玉律,三曰西京銅望臬,四曰金錯望臬,五曰銅斛,六曰古錢,七曰建武銅尺。
當時以勗尺揆校古器,與本銘尺寸無差,前史稱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載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晉之前尺為本,以其與姬周之尺、劉歆銅斛尺、建武銅尺相合。
竊惟周、漢二代,享年永久,聖賢制作,可取則焉。
而隋氏銷毀金石,典正之物,罕復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驗者,惟有法錢而已。
周之圜法,歷載曠遠,莫得而詳。
秦之半兩,實重八銖;漢初四銖,其文亦曰半兩。
孝武之世始行五銖,下暨隋朝,多以五銖為號。
既歷代尺度屢改,故大小輕重鮮有同者,惟劉歆置銅斛。
世之所鑄錯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鳳元年改鑄貨布、貨泉之類,不聞後世復有兩者。
臣等檢詳漢志、通典、唐六典雲:「大泉五十,重十二銖,徑一寸二分。
錯刀環如大泉,身形如刀,長二寸。
貨布重二十五銖,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足股長八分,間廣二分,圍好徑二分半。
貨泉重五銖,徑一寸。
」今以大泉、錯刀、貨布、貨泉四物相參校,分寸正同。
或有大小輕重與本志微差者,蓋當時盜鑄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當較其首足、肉好、長廣、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則銅斛之尺從可知矣。
況經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劉歆術業之博,祖沖之算數之妙,荀勗揆較之詳密,校之既合周尺,則最為可法。
兼詳隋牛弘等議,稱後周太祖敕蘇綽造鐵尺,與宋尺同,以調中律,以均田度地。
唐祖孝孫雲,隋平陳之後,廢周玉尺,用此鐵尺律,然比晉前尺長六分四氂。
今司天監影表尺,和峴所謂西京銅望臬者,蓋以其洛都舊物也。
[晉荀勗所用西京銅望臬者,蓋西漢之物,和峴謂洛陽為西京,乃唐東都爾。
]今以貨布、錯刀、貨泉、大泉等校之,則景表尺長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
由此論之,銅斛、貨布等尺寸昭然可驗。
有唐享國三百年,其間制作法度,雖未逮周、漢,然亦可謂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當依漢錢分寸。
若以為太祖膺圖受禪,創制垂法,嘗詔和峴等用影表尺與典修金石,七十年間,薦之郊廟,稽合唐制,以示詒謀,則可且依影表舊尺,俟有妙達鐘律之學者,俾考正之,以從周、漢之制。
王樸律準尺比漢錢尺寸長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嘗施用,復經太祖朝更易。
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彌長,出古遠甚。
又逸進周禮度量法議,欲且鑄嘉量,然後取尺度權衡,其說疏舛,不可依用。
謹考舊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漢錢尺二并大泉、錯刀、貨布、貨泉總十七枚上進。
詔度等以錢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驗逸、瑗并太常新舊鐘磬,考定音之高下以聞。
度等言:「前承詔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漢志古錢分寸參校影表尺,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