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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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中 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鹽中 元豐七年,知滄州趙瞻請自大名府、澶、恩、信安、雄、霸、瀛、莫、冀等州盡榷賣以增其利,纔半歲,獲息錢十有六萬七千緡。

    哲宗即位,監察禦史王巖叟言:「河北二年以來新行鹽法,所在價增一倍,既奪商賈之利,又增居民之價以為息,聞貧家至以鹽比藥。

    伏惟河朔天下根本,祖宗推此為惠,願陛下不以損民為利,而以益民為利,復鹽法如故,以為河北數百萬生靈無窮之賜。

    」會河北轉運使範子奇奏,鹽稅欲收以十分,遣範鍔商度。

    巖叟復言:「臣在河北,亦知商賈有自請於官,乞罷榷買,願輸倍稅。

    主計者但知於商賈倍得稅緡以為利,不知商賈將於民間復增賣價以為害也。

    慶曆六年,既不行三司榷買之法,又不從轉運司增稅之請,仁宗直謂朕慮河北軍民驟食貴鹽,可令依舊。

    是時計歲增幾六十萬緡,仁宗豈不知為公家之利?意謂藏之官不若藏之民。

    今陛下即位之始,宜法仁宗之意,不宜以小利失人心也。

    」明年,遂罷河北榷法,仍舊通商。

    六年,提舉河北鹽稅司請令商賈販鹽,於場務輸稅,以及等戶保任,給小引,量道裡為限,即非官監鎮店,聽以便鬻之,鹽稅舊額五分者,增為七分。

    則鹽稅蓋已行焉。

     紹聖中,河北官復賣鹽,繼詔如京東法。

    元符三年,崇儀使林豫言:「河北榷鹽,未必敷前日稅額,且契丹鹽益售,慮啟邊隙。

    」明年,給事中上官均亦以為言,皆不果行。

    宣和元年,京畿、四輔及滑州、河陽所產鹻地,悉墾為田,革盜刮煎鹽之弊,知河陽王序以勸誘推賞。

    三年,大改鹽法,舊稅鹽並易為鈔鹽。

    凡未賣稅鹽鈔引及已請算或到倉已投暨未投者,並赴榷貨務改給新法鈔引,許通販;已請舊法稅鹽貨賣者,自陳,更買新鈔帶賣,已請鈔引,毋得帶支。

    初,茶鹽用換鈔對帶之法,民旅皆病,然河北猶未及也;至是,併河北、京東行之。

     其在兩浙曰杭州場,歲鬻七萬七千餘石,明州昌國東、西兩監二十萬一千餘石,秀州場二十萬八千餘石,溫州天富南北監、密鸚永嘉二場,七萬四千餘石,台州黃巖監一萬五千餘石,以給本州及越、處、衢、婺州。

    天聖中,杭、秀、溫、台、明各監一,溫州又領場三,而一路歲課視舊減六萬八千石,以給本路及江東之歙州。

     慶曆初,制置司言:比年河流淺涸,漕運艱阻,靡費益甚,請量增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

    下三司議,三司奏荊湖已嘗增錢,餘四路三十八州軍,請斤增二錢或四錢。

    詔俟河流通運復故。

    既而江州置轉般倉,益置漕船及傭客舟以運,制置司因請六路五十一州軍斤增五錢。

    民苦官鹽估高,無以為食,諸路皆言其不便。

    久之,韓絳安撫江南還,亦極言之。

    其後兩浙轉運使沈立、李肅之奏:「本路鹽課緡錢歲七十九萬,嘉祐三年,纔及五十三萬,而一歲之內,私販坐罪者三千九十九人,弊在於官鹽估高,故私販不止,而官課益虧。

    請裁官估,罷鹽綱,令鋪戶衙前自趨山場取鹽,如此則鹽善而估平,人不肯冒禁私售,官課必溢。

    」發運司難之,立、肅之固請試用其法二三年,可見利害,詔可。

     立嘗論東鹽利害,條亭戶、倉場、漕運之弊,謂:「愛恤亭戶使不至困窮,休息漕卒使有以為生,防制倉場使不為掊克率斂,絕私販,減官估,果能行此五者,歲可增緡錢一二百萬。

    」集鹽策二十卷以進,其言亭戶困乏尤甚。

    然自皇祐以來,屢下詔書輒及之,命給亭戶官本,皆以實錢;其售額外鹽者,給粟帛必良;亭戶逋歲課久不能輸者,悉蠲之。

    所以存恤之意甚厚,而有司罕有承順焉。

     熙寧以來,杭、秀、溫、台、明五州共領監六、場十有四,然鹽價苦高,私販者衆,轉為盜賊,課額大失。

    二年,有萬奇者獻言欲撲兩浙鹽而與民,乃遣奇從發運使薛向詢度利害。

    神宗以問王安石,對曰:「趙抃言衢州撲鹽,所收課敵兩浙路,抃但見衢、湖可撲,不知衢鹽侵饒、信,湖鹽侵廣德、昇州,故課可增,如蘇、常則難比衢、湖。

    今宜制置煎鹽亭戶及差鹽地人戶督捕私販,般運以時,嚴察拌和,則鹽法自舉,毋事改制。

    」 五年,以盧秉權發遣兩浙提點刑獄,仍專提舉鹽事。

    秉前與著作佐郎曾默行淮南、兩浙,詢究利害。

    異時竈戶鬻鹽,與官為市,鹽場不時償其直,竈戶益困。

    秉先請儲發運司錢及雜錢百萬緡以待償,而諸場皆定分數:錢塘縣楊村場上接睦、歙等州,與越州錢清場等,水勢稍淡[一]水勢稍淡「淡」原作「淺」。

    按長編卷二三0熙寧五年二月戊辰條注作「水勢稍淡」,姚寬西溪叢語卷上同。

    從下文文義言,作「淡」是,據改。

    以六分為額;楊村下接仁和之湯村為七分;鹽官場為八分;並海而東為越州餘姚縣石堰場、明州慈溪縣鳴鶴場皆九分;至岱山、昌國,又東南為溫州雙穗、南天富、北天富場為十分;蓋其分數約得鹽多寡而為之節。

    自岱山以及二天富煉以海水,所得為最多。

    由鳴鶴西南及湯村則刮鹻淋鹵,十得六七。

    鹽官、湯村用鐵盤,故鹽色青白;楊村及錢清場織竹為盤,塗以石灰,故色少黃;石堰以東近海水鹹,故雖用竹盤,而鹽色尤白。

    秉因定伏火盤數以絕私鬻,自三竈至十竈為一甲,而鬻鹽地什伍其民,以相幾察;及募酒坊戶願占課額,取鹽於官賣之,月以錢輸官,毋得越所酤地;而又嚴捕盜販者,罪不至配,雖杖者皆同妻子遷五百裡。

    仍益開封府界、京東兵各五百人防捕。

     時惟杭、越、湖三州格新法不行,發運司劾奏虧課,皆獄治。

    王安石為神宗言捕鹽法急,可以止刑。

    久之,乃詔兩浙提舉鹽事司,諸州虧課者未得遽劾,以增虧及違法輕重分三等以聞。

    七年,以盧秉鹽課雖增,刑獄實繁,慮無辜即罪者衆,徙其職淮南,以江東漕臣張靚代之,且體量其事。

    靚言秉在事,越州監催鹽償至有母殺子者,詔劾其罪,然竟免,仍以增課擢太常博士,升一資。

    歲餘,三司言兩浙漕司寬弛,鹽息大虧,命著作佐郎翁仲通更議措置。

    元祐初,言者論秉推行浙西鹽法,務誅利以增課,所配流者至一萬二千餘人,秉坐降職。

    兩浙鹽亭戶計丁輸鹽,逋負滋廣,二年,詔蠲之。

    後更積負無以償,元符初,察訪使以狀聞,有司乃以朝旨不行,右正言鄒浩嘗極疏其害。

     明州鳴鶴場鹽課弗登,撥隸越州,宣和元年[二]宣和元年「年」原作「州」。

    據延祐四明志卷二職官考、宋會要職官六0之二五,宣和元年時樓異知明州。

    是「州」字實係「年」字之誤,據改。

    樓異為明州,請仍舊,且於接近台州給舊鹽五七萬囊。

    詔曰:「明州鹽場三,昨以施置不善,以鳴鶴一場隸越,客始輻湊。

    猶有二場積鹽以百萬計,未見功緒,此而不圖,東欲取於越,西欲取於台,改令害法,動搖衆情。

    」令狀析以聞。

     其在淮南曰楚州鹽城監,歲鬻四十一萬七千餘石,通州利豐監[三]利豐監「利豐」二字原倒,據本書卷八八地理志、寰宇記卷一三0乙正。

    四十八萬九千餘石,泰州海陵監如臯倉小海場六十五萬六千餘石,各給本州及淮南之廬和舒蘄黃州、無為軍,江南之江寧府、宣洪袁吉筠江池太平饒信歙撫州、廣德臨江軍,兩浙之常、潤、湖、睦州,荊湖之江陵府、安復潭鼎鄂嶽衡永州、漢陽軍。

    海州闆浦、惠澤、洛要三場歲鬻四十七萬七千餘石,漣水軍海口場十一萬五千餘石,各給本州軍及京東之徐州,淮南之光、泗、濠、壽州,兩浙之杭蘇湖常潤州、江陰軍。

    天聖中,通、楚州場各七,泰州場八,海州場二,漣水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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