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八十二 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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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歲鬻視舊減六十九萬七千五百四十餘石,以給本路及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四路,舊并給兩浙路,天聖七年始罷。

     凡鹽之入,置倉以受之,通、楚州各一,泰州三,以受三州鹽。

    又置轉般倉二,一於真州,以受通、泰、楚五倉鹽;一於漣水軍,以受海州漣水鹽。

    江南、荊湖歲漕米至淮南,受鹽以歸。

    東南鹽利,視天下為最厚。

    鹽之入官,淮南、福建、兩浙之溫台明斤為錢四,杭、秀為錢六,廣南為錢五。

    其出,視去鹽道裡遠近而上下其估,利有至十倍者。

     鹹平四年,祕書丞直史館孫冕請:「令江南、荊湖通商賣鹽,緣邊折中糧草,在京入納金銀錢帛,則公私皆便,為利實多。

    設慮淮南因江南、荊湖通商,或至年額稍虧,則國家折中糧草,足贍邊兵,中納金銀,實之官庫,且免和雇車乘,差擾民戶,冒寒涉遠。

    借如荊湖運錢萬貫,淮南運米千石,以地裡腳力送至窮邊,則官費民勞,何啻數倍。

    」詔吏部侍郎陳恕等議。

    恕等謂:「江、湖官賣鹽,蓋近鬻海之地,欲息犯禁之人,今若通商,住賣官鹽,立乏一年課額。

    」冕議遂寢。

    至天禧初,始募人入緡錢粟帛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

    乾興元年,入錢貨京師總為緡錢一百十四萬。

    會通、泰鬻鹽歲損,所在貯積無幾,因罷入粟帛,第令入錢,久之,積鹽復多。

     明道二年,參知政事王隨建言:「淮南鹽初甚善。

    自通、泰、楚運至真州,自真州運至江、浙、荊湖,綱吏舟卒,侵盜販鬻,從而雜以沙土。

    涉道愈遠,雜惡殆不可食,吏卒坐鞭笞,徒配相繼而莫能止。

    比歲運河淺涸,漕輓不行,遠州村民,頓乏鹽食,而淮南所積一千五百萬石,至無屋以貯,則露積苫覆,歲以損耗。

    又亭戶輸鹽,應得本錢或無以給,故亭戶貧困,往往起為盜賊,其害如此。

    願權聽通商三五年,使商人入錢京師,又置折博務於揚州,使輸錢及粟帛,計直予鹽。

    鹽一石約售錢二千,則一千五百萬石可得緡錢三千萬[四]可得緡錢三千萬「三千萬」原作「三十萬」,和上文一石約售錢二千之數不合,據長編卷一一三改。

    以資國用,一利也;江、湖遠近皆食白鹽,二利也;歲罷漕運糜費,風水覆溺,舟人不陷刑辟,三利也;昔時漕鹽舟可移以漕米,四利也;商人入錢,可取以償亭戶,五利也。

    」 時範仲淹安撫江、淮,亦以疏通鹽利為言,即詔知制誥丁度等與三司使、江淮制置使同議。

    皆謂聽通商恐私販肆行,侵蠹縣官,請敕制置司益漕船運至諸路,使皆有二三年之蓄;復天禧元年制,聽商人入錢粟京師及淮、浙、江南、荊湖州軍易鹽;在通、楚、泰、海、真、揚、漣水、高郵貿易者毋得出城,餘州聽詣縣鎮,毋至鄉村;其入錢京師者增鹽予之,并敕轉運司經畫本錢以償亭戶。

    詔皆施行。

    景祐二年,諸路博易無利,遂罷,而入錢京師如故。

     康定元年,詔商人入芻粟陝西並邊,願受東南鹽者加數與之。

    會河北穀賤,三司因請內地諸州行三說法,亦以鹽代京師所給緡錢,糴二十萬石止。

    慶曆二年,又詔:「入中陝西、河東者[五]入中陝西河東者「陝西」原作「陝東」,據長編卷一六八改。

    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不願受金帛者予茶鹽、香藥,惟其所欲。

    」而東南鹽利厚,商旅皆願得鹽。

    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估,騰踴至數倍。

    券至京師,反為蓄賈所抑,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六]鹽百八斤舊售錢十萬長編卷一六八、編年綱目卷一四均作:「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至是止六萬。

    」,至是六萬,商人以賤估售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

    皇祐二年,復入錢京師法,視舊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先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迺聽兼給,謂之對貼,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初,天聖九年,三司請榷貨務入錢售東南鹽,以百八十萬三千緡為額,後增至四百萬緡。

    嘉祐中,諸路漕運不足,榷貨務課益不登,於是即發運司置官專領運鹽公事。

    治平中,京師入緡錢二百二十七萬,而淮南、兩浙、福建、江南、荊湖、廣南六路歲售緡錢,皇祐中二百七十三萬,治平中三百二十九萬。

     江、湖運鹽既雜惡,官估復高,故百姓利食私鹽,而並海民以魚鹽為業,用工省而得利厚。

    繇是不逞無賴盜販者衆,捕之急則起為盜賊,江、淮間雖衣冠士人,狃於厚利,或以販鹽為事。

    江西則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

    每歲秋冬,田事纔畢,恆數十百為羣,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穀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鬥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歲月浸淫滋多,而虔州官糶鹽[七]而虔州官糶鹽「虔」字原脫,據長編卷一九六、通考卷一六征榷考補。

    歲纔及百萬斤。

     慶曆中,廣東轉運使李敷、王繇請運廣州鹽於南雄州,以給虔、吉,未報,即運四百餘萬斤於南雄,而江西轉運司不以為便,不往取。

    後三司戶部判官周湛等八人復請運廣鹽入虔州,江西亦請自具本錢取之。

    詔尚書屯田員外郎施元長等會議,皆請如湛等議,而發運使許元以為不可,遂止。

     嘉祐以來,或請商販廣南鹽入虔、汀,所過州縣收算;或請放虔、汀、漳、循、梅、潮、惠七州鹽通商;或謂第歲運淮南鹽七百萬斤至虔,二百萬斤至汀,民間足鹽,寇盜自息;或請官自置鋪役兵卒,運廣南、福建鹽至虔、汀州,論者不一。

    先嘗遣職方員外郎黃炳乘傳會所屬監司及知州、通判議,謂虔州食淮南鹽已久,不可改,第損近歲所增官估,斤為錢四十,以十縣五等戶夏秋稅率百錢令糴鹽二斤,隨夏稅入錢償官。

    繼命提點鑄錢沈扶覆視可否,扶等請選江西漕船團為十綱,以三班使臣部之,直取通、泰、楚都倉鹽。

    詔用炳等策,然歲纔增糶六十餘萬斤。

     江西提點刑獄蔡挺制置鹽事,乃令民首納私藏兵械給巡捕吏卒,而販黃魚籠挾鹽不及二十斤、徒不及五人、不以甲兵自隨者,止輸算勿捕。

    淮南既團新綱漕鹽,挺增為十二綱,綱二十五艘,鏁栿至州迺發。

    輸官有餘,以畀漕舟吏卒,官復以半賈取之,繇是減侵盜之弊,鹽遂差善。

    又損糶價,歲課視舊增至三百餘萬斤,乃罷炳等議所率糴鹽錢。

    異時,汀州人欲販鹽,輒先伐鼓山谷中,召願從者與期日,率常得數十百人已上,與俱行。

    至是,州縣督責耆保,有伐鼓者輒捕送,盜販者稍稍畏縮。

    朝廷以挺為能,留之江西,積數年乃徙。

    久之,江西鹽皆團綱運緻如虔州焉。

     初,荊湖亦病鹽惡,且歲漕常不足,治平二年,纔及二十五萬餘石。

    三年,撥淮西二十四綱及傭客舟載鹽以往,是歲運及四十萬石。

    四年,至五十三萬餘石。

     慶曆初,判戶部勾院王琪言:「天禧初,嘗以荊湖鹽估高,詔斤減三錢或二錢,自後利入寢損。

    請復舊估,可歲增緡錢四萬。

    」許之。

    治平中,淮南轉運使李復圭、張芻、蘇頌,三司度支判官韓縝,相繼請減淮南鹽價,然卒不果行。

     熙寧初,江西鹽課不登,三年,提點刑獄張頡言:「虔州官鹽鹵濕雜惡,輕不及斤,而價至四十七錢。

    嶺南盜販入虔,以斤半當一斤,純白不雜,賣錢二十,以故虔人盡食嶺南鹽。

    乃議稍減虔鹽價,更擇壯舟[八]更擇壯舟長編卷二一三作「更擇北舟」。

    團為十綱,以使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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