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0五 輿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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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臣服上
卷一百五十二
志第一百五
輿服四
諸臣服上
諸臣祭服。
唐制,有袞冕九旒,鷩冕八旒,毳冕七旒,絺冕六旒,玄冕五旒。
宋初,省八旒、六旒冕。
九旒冕: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青羅衣綉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緋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緋蔽膝繡山、火二章,白花羅中單,玉裝劍、佩,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緋白羅大帶,緋羅韈、履,親王、中書門下奉祀則服之。
其冕無額花者,玄衣纁裳,悉畫,小白綾中單,師子綿綬,二銀環,餘同上,三公奉祀則服之。
七旒冕:犀角簪導,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一]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藻」字原脫。
按虎蜼,一名宗彜,加粉米僅二章,與「三章」之數不合。
下文也稱「毳冕七旒,其服五章。
」宋會要輿服四之二六謂其「宗彜、藻、粉米三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玉海卷八二:「毳冕之章五」,「衣繪虎蜼、藻、粉米,裳繡黼、黻。
」據補。
裳畫黼、黻二章,銀裝佩、劍,革帶,餘同九旒冕,九卿奉祀則服之。
五旒冕:青羅衣裳,無章,銅裝佩、劍,革帶,餘同七旒冕,四品、五品為獻官則服之;六品以下無劍、佩、綬;紫檀衣,朱裳,羅為之,皁大綾綬,銅裝劍、佩,禦史、博士服之。
平冕無旒,青衣纁裳,無劍、佩、綬,餘同五旒冕,大祝、奉禮服之。
慶曆三年,太常博士餘靖言:「周禮司服之職,掌王之吉服,大裘而冕無旒,以祀昊天上帝,祀五帝亦如之。
袞冕十有二旒,其服十有二章,以享先王。
鷩冕八旒,其服七章,以享先公,亦以饗射。
毳冕七旒,其服五章,以祀四望、山川。
絺冕六旒,其服三章,以祭社稷、五祀。
玄冕五旒,其服無章,以祭小祀。
此皆天子親行祠事所服,冕服悉因所祀大小神鬼以為制度。
今大祠、中祠所遣獻官並用上公九旒、九章冕服,以為初獻,其餘公卿亦皆七旒冕服,全無等降;小祠則公服行事,乖戾舊典。
宜詳周禮,因所祭鬼神,以為獻官冕服之制。
」詔下禮官儀,奏曰:「聖朝之制,唯皇帝親祠郊廟及朝會大禮服袞冕外,餘冕皆不設。
其每歲常祀,遣官行事,攝公則服一品九旒冕,攝卿則服三品七旒冕,自從品制為服,不以祠之大小為差。
至于小祠獻官,舊以公服行事,則有違典禮。
案衣服令,五旒冕,衣裳無章,皁綾綬,銅裝劍、佩,四品以下為獻官則服之。
今小祠獻官,既不攝公、卿,則盡屬四品以下,當有祭服。
請除公、卿祭服仍舊從本品外,小祠所遣獻官,並依令文祭服行事。
若非時告祭,用香幣禮器行事之處,亦皆準此。
」詔施行焉。
皇祐四年,同知太常禮院邵必言:「伏見監祭使、監禮各冠五旒冕,衣裳無章,色以紫檀。
案周禮六冕之制,凡有旒者,衣裳皆有章,惟大裘冕無旒,衣裳無章。
一命大夫之冕無旒,衣裳亦無章。
今監祭、監禮所服冕五旒,侯伯之冕也,而衣無章,深所不稱;色以紫檀,又無經據。
竊詳監祭、監禮既非祠官,則禦史、博士爾,而服用五等,蓋非所宜,而且有旒無章。
況國家南郊大禮,太常卿止服朝服,前導皇帝,明非祠官也。
今後監祭者請冠獬豸、監禮者冠進賢為稱。
」詔不允。
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國家服章,視唐尤為不備。
於令文,祀儀有九旒冕、七旒冕、五旒冕,今既無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冕,其非禮尤甚。
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獻四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禦史則冕五旒而衣紫檀,太祝、奉禮則服平冕而無佩玉,此因循不講之失也[二]此因循不講之失也「講」原作「謹」,據上下文義和宋會要輿服四之二一、通考卷一一三王禮考改。
且古者朝、祭異服,所以別事神與事君之禮。
今皇帝冬至及正旦禦殿,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百官皆服朝服,乃禮之稱。
至親祠郊、廟,皇帝嚴裘冕以事神,而侍祠之官止以朝服,豈禮之稱哉。
至於景靈宮分獻官,皆服朝服,尤為失禮。
伏請親祠郊、廟、景靈宮,除導駕、贊引、扶侍、宿衞之官,其侍祠及分獻者,並服祭服。
如所考制度,修製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
又國朝祀儀,祭社稷、朝日、夕月、風師、雨師皆服袞冕,其蠟祭、先蠶、五龍亦如之;祭司命、戶、竈、門、厲、行皆服鷩冕,壽星、靈星、司中、司寒、中霤、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
今天子六服,自鷩冕而下,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則諸臣攝事,自當從王所祭之服。
伏請依周禮,凡祀四望、山川則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則以絺冕,朝夕日月、風師、雨師、司命、司中則以玄冕。
若七祀、蠟祭百神、先蠶、五龍、靈星、壽星、司寒、馬祭,蓋皆羣小祀之比,當服玄冕。
」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太常寺言:「舊制,大禮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餘服朝服。
至元豐七年,呂升卿始有行事及陪祠官並服祭服之議。
今欲令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其贊引、行事、禮儀使、太常卿、太常博士、閤門使、樞密院官進接圭,殿中監止供奉皇帝,其陪位官止導駕、押宿及主管事務,并他處行事官仍服朝服。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議禮局言:「太社、太學獻官祝禮,皆以法服奉祠,至郡邑則用常服,乞降祭服。
」詔頒制度於州郡,然未明使製造。
後政和間,始詔:州縣冠服,形制詭異,令禮制局造樣頒下轉運司,轉運司製以給州縣焉。
二年,議禮局檢討官俞{鹵木}言:「玄以象道,纁以象事,故凡冕皆玄衣纁裳,今太常寺祭服,則衣色青矣。
前三幅以象陽,後四幅以象陰,故裳制不相連屬,今之裳則為六幅而不殊矣。
冕玄表而朱裏,今乃青羅為覆,以金銀飾之。
佩用綬以貫玉,今既有玉佩矣,又有錦綬以銀、銅二環,飾之以玉
唐制,有袞冕九旒,鷩冕八旒,毳冕七旒,絺冕六旒,玄冕五旒。
宋初,省八旒、六旒冕。
九旒冕:塗金銀花額,犀、玳瑁簪導,青羅衣綉山、龍、雉、火、虎蜼五章,緋羅裳繡藻、粉米、黼、黻四章,緋蔽膝繡山、火二章,白花羅中單,玉裝劍、佩,革帶,暈錦綬,二玉環,緋白羅大帶,緋羅韈、履,親王、中書門下奉祀則服之。
其冕無額花者,玄衣纁裳,悉畫,小白綾中單,師子綿綬,二銀環,餘同上,三公奉祀則服之。
七旒冕:犀角簪導,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一]衣畫虎蜼藻粉米三章「藻」字原脫。
按虎蜼,一名宗彜,加粉米僅二章,與「三章」之數不合。
下文也稱「毳冕七旒,其服五章。
」宋會要輿服四之二六謂其「宗彜、藻、粉米三章在衣,黼、黻二章在裳」。
玉海卷八二:「毳冕之章五」,「衣繪虎蜼、藻、粉米,裳繡黼、黻。
」據補。
裳畫黼、黻二章,銀裝佩、劍,革帶,餘同九旒冕,九卿奉祀則服之。
五旒冕:青羅衣裳,無章,銅裝佩、劍,革帶,餘同七旒冕,四品、五品為獻官則服之;六品以下無劍、佩、綬;紫檀衣,朱裳,羅為之,皁大綾綬,銅裝劍、佩,禦史、博士服之。
平冕無旒,青衣纁裳,無劍、佩、綬,餘同五旒冕,大祝、奉禮服之。
慶曆三年,太常博士餘靖言:「周禮司服之職,掌王之吉服,大裘而冕無旒,以祀昊天上帝,祀五帝亦如之。
袞冕十有二旒,其服十有二章,以享先王。
鷩冕八旒,其服七章,以享先公,亦以饗射。
毳冕七旒,其服五章,以祀四望、山川。
絺冕六旒,其服三章,以祭社稷、五祀。
玄冕五旒,其服無章,以祭小祀。
此皆天子親行祠事所服,冕服悉因所祀大小神鬼以為制度。
今大祠、中祠所遣獻官並用上公九旒、九章冕服,以為初獻,其餘公卿亦皆七旒冕服,全無等降;小祠則公服行事,乖戾舊典。
宜詳周禮,因所祭鬼神,以為獻官冕服之制。
」詔下禮官儀,奏曰:「聖朝之制,唯皇帝親祠郊廟及朝會大禮服袞冕外,餘冕皆不設。
其每歲常祀,遣官行事,攝公則服一品九旒冕,攝卿則服三品七旒冕,自從品制為服,不以祠之大小為差。
至于小祠獻官,舊以公服行事,則有違典禮。
案衣服令,五旒冕,衣裳無章,皁綾綬,銅裝劍、佩,四品以下為獻官則服之。
今小祠獻官,既不攝公、卿,則盡屬四品以下,當有祭服。
請除公、卿祭服仍舊從本品外,小祠所遣獻官,並依令文祭服行事。
若非時告祭,用香幣禮器行事之處,亦皆準此。
」詔施行焉。
皇祐四年,同知太常禮院邵必言:「伏見監祭使、監禮各冠五旒冕,衣裳無章,色以紫檀。
案周禮六冕之制,凡有旒者,衣裳皆有章,惟大裘冕無旒,衣裳無章。
一命大夫之冕無旒,衣裳亦無章。
今監祭、監禮所服冕五旒,侯伯之冕也,而衣無章,深所不稱;色以紫檀,又無經據。
竊詳監祭、監禮既非祠官,則禦史、博士爾,而服用五等,蓋非所宜,而且有旒無章。
況國家南郊大禮,太常卿止服朝服,前導皇帝,明非祠官也。
今後監祭者請冠獬豸、監禮者冠進賢為稱。
」詔不允。
元豐元年,詳定禮文所言:「國家服章,視唐尤為不備。
於令文,祀儀有九旒冕、七旒冕、五旒冕,今既無冕名,而有司仍不制七旒冕,乃有四旒冕,其非禮尤甚。
又服之者不以官秩上下,故分獻四品官皆服四旒冕,博士、禦史則冕五旒而衣紫檀,太祝、奉禮則服平冕而無佩玉,此因循不講之失也[二]此因循不講之失也「講」原作「謹」,據上下文義和宋會要輿服四之二一、通考卷一一三王禮考改。
且古者朝、祭異服,所以別事神與事君之禮。
今皇帝冬至及正旦禦殿,服通天冠、絳紗袍,則百官皆服朝服,乃禮之稱。
至親祠郊、廟,皇帝嚴裘冕以事神,而侍祠之官止以朝服,豈禮之稱哉。
至於景靈宮分獻官,皆服朝服,尤為失禮。
伏請親祠郊、廟、景靈宮,除導駕、贊引、扶侍、宿衞之官,其侍祠及分獻者,並服祭服。
如所考制度,修製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
又國朝祀儀,祭社稷、朝日、夕月、風師、雨師皆服袞冕,其蠟祭、先蠶、五龍亦如之;祭司命、戶、竈、門、厲、行皆服鷩冕,壽星、靈星、司中、司寒、中霤、馬祭皆服毳冕,皆非是。
今天子六服,自鷩冕而下,既不親祠,廢而不用,則諸臣攝事,自當從王所祭之服。
伏請依周禮,凡祀四望、山川則以毳冕,祭社稷、五祀則以絺冕,朝夕日月、風師、雨師、司命、司中則以玄冕。
若七祀、蠟祭百神、先蠶、五龍、靈星、壽星、司寒、馬祭,蓋皆羣小祀之比,當服玄冕。
」從之。
哲宗元祐元年,太常寺言:「舊制,大禮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餘服朝服。
至元豐七年,呂升卿始有行事及陪祠官並服祭服之議。
今欲令行事、執事官並服祭服,其贊引、行事、禮儀使、太常卿、太常博士、閤門使、樞密院官進接圭,殿中監止供奉皇帝,其陪位官止導駕、押宿及主管事務,并他處行事官仍服朝服。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議禮局言:「太社、太學獻官祝禮,皆以法服奉祠,至郡邑則用常服,乞降祭服。
」詔頒制度於州郡,然未明使製造。
後政和間,始詔:州縣冠服,形制詭異,令禮制局造樣頒下轉運司,轉運司製以給州縣焉。
二年,議禮局檢討官俞{鹵木}言:「玄以象道,纁以象事,故凡冕皆玄衣纁裳,今太常寺祭服,則衣色青矣。
前三幅以象陽,後四幅以象陰,故裳制不相連屬,今之裳則為六幅而不殊矣。
冕玄表而朱裏,今乃青羅為覆,以金銀飾之。
佩用綬以貫玉,今既有玉佩矣,又有錦綬以銀、銅二環,飾之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