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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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聖賢之事業,論文武之得失,則徃徃謂之迂說,即安石所謂出而親事不過有司之細故,未嘗如古之有為之君,學士大夫讨論先王之法以措天下之說也。
把仲淹、安石對說,二人上書并見名臣言行録,以後轉處說仲淹規模與安石大異。
然所謂固邦本者,在于舉縣令、擇郡守而已,非有遣使者置提舉之擾也;厚民力在于複遊散、去冗僣而已,非有青苖市易之擾也;重名器者,在于謹選舉、嚴教育而已,非有新經、字說之謬也;備戎狄者,在于舉将才、實邊郡而已,非有置保甲、置将官之擾也;杜奸雄者,在于朝廷無過、生靈無怨,非有人言民怨之不足恤之議也。
範仲淹移書執政中五事,彼其布置施設,皆有預定之規模,其與書生漠然不着于用者逺矣。
由其所學有偏正,故所以用于天下者不同也。
慶厯三年九月,開天章閣令輔臣條對,賜坐給筆劄,使疏急務。
是時,帝方鋭意太平,範仲淹、富弼、韓琦等每進見必以太平責之,仲淹語人曰:“上用我至矣,然事有先後,且革弊于久安,非朝夕之所能也。
”至是,仲淹退列十事奏,一曰明黜陟,二府非有大功不遷,内外官須滿三年,在京官須滿五年乃得磨勘;二曰抑僥幸,任子法弊,冗濫日增,請罷少卿以上幹元節恩澤,正郎以下若監司遣任,須在職二年始得子弟,大臣不得薦子弟任館閣;三曰精貢舉,諸路州軍學皆置教授,其取士科進士,先論,後詩賦,兼通經義,發解者不封卷首,參考履行無阙者以名聞;四曰舉官長,刺史縣令多不得人,請委二府先選轉運、提刑、大藩知州,次委二制、三司、卿史、台谏、監司舉知州,知州舉知縣;五曰均公田,外官職田不均,吏祿薄不能安,請均其入而第給之;六曰厚農桑,請下諸路,令吏民言農田利害,選官治之,别定勸課之法,以減漕運;七曰修武備,請約府兵法,募畿甸強壯五方為衛士以助正兵;八曰減徭役,請省縣邑,戶少者為鎮,其不應受役之兵悉歸之農;九曰推恩信,蠲除逋負,而所在廢格主恩,違者置于法;十曰重命令,百司建立法度,率爾頒行,旋複厘正,請先委政事之臣參議可以久行者,删去煩冗,裁為制勅。
富弼言契丹得燕薊以北,拓拔得靈夏以西,其間豪傑皆為之用,我當視為勁敵,庶幾可禦。
乃别為安邊十三策,大畧以進賢退不肖、止僥幸去宿弊、及易監司之不才者。
仲淹取班簿,視不才監司一筆勾去之,弼曰:“勾之甚易,焉知一家哭矣。
”仲淹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 是年十月,嚴監司選,此用仲淹、富弼之言也。
定遷株格,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一曰明黜陟”也。
十一月,定館職格,更補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二曰抑僥幸”也;限職田,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五曰均公田”也;四年三月,诏州縣立學,更定科舉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三曰精貢舉”也;五月減徭役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六曰減徭役”也。
并系仁宗用仲淹之言。
四年六月,仲淹出宣撫陜西河東,八月富弼出宣撫河北,避夏竦之謗而出。
時按察使多所舉劾,人心不安,子恩薄,磨勘法宻,僥幸不得,而朋黨之論滋起矣。
九月,诏戒按察使苛刻,則是包拯言之也。
十月,诏戒朋黨苛刻。
五年二月,罷京朝官保任取遷法,從禦史劉元瑜之請也。
罷補限年法,從餘靖之言也。
其慶厯三年制勿行。
三月,複科舉舊制,制诰楊察言前所更令不便。
十月,轉運罷兼按察,時執政攻範仲淹、富弼行事,故因肆赦以其過為煩擾無益事體罷之。
自李文靖、王文正當國以來,廟堂主安靜之說,而弊事不革,積而至于慶厯,此當變之事也。
自韓、範、富公之志不盡行,積弊相仍,極而至于熙甯,此又當變之時也。
今觀仲淹所上十事,與安石所變之法,合而論之。
熙甯二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亦欲厚農桑也。
熙甯三年,立更戍保甲法,亦欲以修武備也。
四年更貢舉法,亦欲以精貢舉也。
四月定選人改官條制,亦欲以明黜陟也。
十月定奏補注官法,亦欲以抑僥幸也。
以至行募役法,亦欲以減徭役也。
建三舎法,亦欲以重學校也。
均諸路田法,亦欲以均公田也。
此是仲淹、安石同處。
然國家自藝祖、仁宗,雖有漏缺敗壊之處,而未有熟爛腐敗之形。
慶厯諸公之本,杜一隅、補一隙之智也。
熙甯大臣,則以一隅之損而頹其四圍,以一隙之漏而侵及于堂奧也。
安石紛更,惜夫仲淹去則法變,而安石自罷相之後,熙甯七年罷相。
安石之身雖去,而安石之法未嘗不行。
仲淹之法
把仲淹、安石對說,二人上書并見名臣言行録,以後轉處說仲淹規模與安石大異。
然所謂固邦本者,在于舉縣令、擇郡守而已,非有遣使者置提舉之擾也;厚民力在于複遊散、去冗僣而已,非有青苖市易之擾也;重名器者,在于謹選舉、嚴教育而已,非有新經、字說之謬也;備戎狄者,在于舉将才、實邊郡而已,非有置保甲、置将官之擾也;杜奸雄者,在于朝廷無過、生靈無怨,非有人言民怨之不足恤之議也。
範仲淹移書執政中五事,彼其布置施設,皆有預定之規模,其與書生漠然不着于用者逺矣。
由其所學有偏正,故所以用于天下者不同也。
慶厯三年九月,開天章閣令輔臣條對,賜坐給筆劄,使疏急務。
是時,帝方鋭意太平,範仲淹、富弼、韓琦等每進見必以太平責之,仲淹語人曰:“上用我至矣,然事有先後,且革弊于久安,非朝夕之所能也。
”至是,仲淹退列十事奏,一曰明黜陟,二府非有大功不遷,内外官須滿三年,在京官須滿五年乃得磨勘;二曰抑僥幸,任子法弊,冗濫日增,請罷少卿以上幹元節恩澤,正郎以下若監司遣任,須在職二年始得子弟,大臣不得薦子弟任館閣;三曰精貢舉,諸路州軍學皆置教授,其取士科進士,先論,後詩賦,兼通經義,發解者不封卷首,參考履行無阙者以名聞;四曰舉官長,刺史縣令多不得人,請委二府先選轉運、提刑、大藩知州,次委二制、三司、卿史、台谏、監司舉知州,知州舉知縣;五曰均公田,外官職田不均,吏祿薄不能安,請均其入而第給之;六曰厚農桑,請下諸路,令吏民言農田利害,選官治之,别定勸課之法,以減漕運;七曰修武備,請約府兵法,募畿甸強壯五方為衛士以助正兵;八曰減徭役,請省縣邑,戶少者為鎮,其不應受役之兵悉歸之農;九曰推恩信,蠲除逋負,而所在廢格主恩,違者置于法;十曰重命令,百司建立法度,率爾頒行,旋複厘正,請先委政事之臣參議可以久行者,删去煩冗,裁為制勅。
富弼言契丹得燕薊以北,拓拔得靈夏以西,其間豪傑皆為之用,我當視為勁敵,庶幾可禦。
乃别為安邊十三策,大畧以進賢退不肖、止僥幸去宿弊、及易監司之不才者。
仲淹取班簿,視不才監司一筆勾去之,弼曰:“勾之甚易,焉知一家哭矣。
”仲淹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 是年十月,嚴監司選,此用仲淹、富弼之言也。
定遷株格,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一曰明黜陟”也。
十一月,定館職格,更補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二曰抑僥幸”也;限職田,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五曰均公田”也;四年三月,诏州縣立學,更定科舉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三曰精貢舉”也;五月減徭役法,此用仲淹所上十事“六曰減徭役”也。
并系仁宗用仲淹之言。
四年六月,仲淹出宣撫陜西河東,八月富弼出宣撫河北,避夏竦之謗而出。
時按察使多所舉劾,人心不安,子恩薄,磨勘法宻,僥幸不得,而朋黨之論滋起矣。
九月,诏戒按察使苛刻,則是包拯言之也。
十月,诏戒朋黨苛刻。
五年二月,罷京朝官保任取遷法,從禦史劉元瑜之請也。
罷補限年法,從餘靖之言也。
其慶厯三年制勿行。
三月,複科舉舊制,制诰楊察言前所更令不便。
十月,轉運罷兼按察,時執政攻範仲淹、富弼行事,故因肆赦以其過為煩擾無益事體罷之。
自李文靖、王文正當國以來,廟堂主安靜之說,而弊事不革,積而至于慶厯,此當變之事也。
自韓、範、富公之志不盡行,積弊相仍,極而至于熙甯,此又當變之時也。
今觀仲淹所上十事,與安石所變之法,合而論之。
熙甯二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亦欲厚農桑也。
熙甯三年,立更戍保甲法,亦欲以修武備也。
四年更貢舉法,亦欲以精貢舉也。
四月定選人改官條制,亦欲以明黜陟也。
十月定奏補注官法,亦欲以抑僥幸也。
以至行募役法,亦欲以減徭役也。
建三舎法,亦欲以重學校也。
均諸路田法,亦欲以均公田也。
此是仲淹、安石同處。
然國家自藝祖、仁宗,雖有漏缺敗壊之處,而未有熟爛腐敗之形。
慶厯諸公之本,杜一隅、補一隙之智也。
熙甯大臣,則以一隅之損而頹其四圍,以一隙之漏而侵及于堂奧也。
安石紛更,惜夫仲淹去則法變,而安石自罷相之後,熙甯七年罷相。
安石之身雖去,而安石之法未嘗不行。
仲淹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