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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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二百四十二,秒一十三半。

     曆度法,五千二百三十。

     周日,一百一十五日八十七分六十秒。

     合日,五十七日九十三分八十秒。

     曆度,三百六十五度二十四分七十秒。

     曆中,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三十五秒。

     曆策,一十五度二十一分八十五秒。

     晨伏夕見,一十四度。

     夕伏晨見,一十九度。

     以下表格略 求五星天正冬至後平合及諸段中積中星 置通積分,先以裡差加減之。

    各以其星周率去之,不盡,為前合分;覆減周率,餘為後合分;如日法而一,不滿,退除為分秒,即得其星天正冬至後平合中積中星。

    命為日,曰中積;命為度,曰中星。

    以段日累加中積,即為諸段中積;以平度累加中星,經退則減之,即為諸段中星。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入曆 置通積分,各加其星後合分,以曆率去之,不盡,各以其曆度法除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即為其星平合入曆度及分秒;以諸段限度累加之,即得諸段入曆度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盈縮定差 各置其星段入曆度及分秒,如在曆中以下,為盈;以上,減去曆中,餘為縮。

    以其星曆策除之,為策數;不盡,為入策度及分。

    命策數算外,以其策損益率乘之,餘曆策而一,為分,以損益其下盈縮積度,即為其星段盈縮定差。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定積 各置其星段中積,以其段盈縮定差盈加縮減之,即得其段定積日及分;加天正冬至大餘及約分,滿紀法,去之,不滿,命壬戌算外,即得日辰也。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所在月日 各置其段定積,以加天正閏日及約分,以朔策及約分除之,為月數;不盡,為入月以來日數及分。

    其月數,命天正十一月算外,即得其段入月中朔日數及分;乃以日辰相距,為所在定朔月日。

     求五星平合及諸段加時定星 各置中星,以盈縮定差盈加縮減,金星倍之,水星三之,然後加減。

    即為五星諸段定星;以加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其星其段加時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五星諸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 各以其段初行率,乘其段定積日下加時分,百約之,乃順減退加其日加時定星,即其段初日晨前夜半定星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諸段日率度率 各以其段日辰,距後段日辰為日率。

    以其段夜半宿次,與後段夜半宿次相減,餘為度率。

     求諸段平行分 各置其段度率及分秒,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段平行度日及分秒。

     求諸段總差及日差 本段前後平行分相減,為其段泛差;假令求木星次疾泛差,乃以順疾順遲平行分相減,餘為次疾泛差,他皆仿此。

    倍而退位,為增減差;加減其段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前多後少者,加為初,減為末;前少後多者,減為初,加為末。

    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前後伏遲退段增減差 前伏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末日行分;後伏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加其日差之半,為初日行分;以減伏段平行分,餘為增減差。

    前遲者,置前段末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後遲者,置後段初日行分,倍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以遲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前後近留遲段。

    木火土三星,退行者,六因平行分,退一位,為增減差。

    金星,前後伏退者,三因平行分,半而退位,為增減差。

    前退者,置後段初日之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末日行分。

    後退者,置前段末日之行分,以其日差減之,為初日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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