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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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本段平行分減之,餘為增減差。
水星,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加初減末;前少後多,減初加末。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後多則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之,滿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視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分相較之數,不過一二日差為妙;或多日差數倍,或颠倒不倫,當類同前後增減差稍損益之,使其有倫,然後用之。
或前後平行分俱多俱少,則平注之;或總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倫而平注得倫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 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滿,為入氣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見伏入氣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太一陽一行分相減,餘為行差。
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并為行差。
如水星夕伏晨見者,直以太一陽一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積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縮定差,水星倍之。
各以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若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見,盈加縮減;皆以加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日;以太一陽一盈縮差減之,為距合差度;日在盈縮,以差日差度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定合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順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日;順加退減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度;順在盈曆,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縮曆,減之;退在盈曆,以差日減之,差度加之;在縮曆,以差日加之,差度減之;皆以加減其定星定合再定合泛積,為定合再定合定積定星;以冬至大餘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滿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其順退所在盈縮,即太一陽一盈縮。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見伏泛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為象限。
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歲周日及分秒,餘亦自相乘;滿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一十五除之,為差。
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泛積,為定積;加命如前,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 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日。
若晨伏夕見,日在盈曆,加之;在縮曆,減之;如夕伏晨見,日在盈縮,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泛積,為常積。
視常積,如中限以下,為冬至後;以上,去之,餘為夏至後。
其二至後,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中限,餘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為分,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一十八為法;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一十五除之,為差。
其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加減常積,為定積;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
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
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
春不晨見,秋不夕見者,亦舊曆有之。
水星,平行分為增減差,皆以增減差加減平行分,為初末日行分。
前多後少,加初減末;前少後多,減初加末。
又倍增減差為總差,以日率減一,除之,為日差。
求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各置其段初日行分,以日差累損益之,後少則損之,後多則益之。
為每日行度及分秒;乃順加退減之,滿宿次去之,即得每日晨前夜半星行宿次。
視前段末日後段初日行分相較之數,不過一二日差為妙;或多日差數倍,或颠倒不倫,當類同前後增減差稍損益之,使其有倫,然後用之。
或前後平行分俱多俱少,則平注之;或總差之秒不盈一分,亦平注之;若有不倫而平注得倫者,亦平注之。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入氣 置定積,以氣策及約分除之,為氣數;不滿,為入氣日及分秒;命天正冬至算外,即得所求平合及見伏入氣日及分秒。
求五星平合及見伏行差 各以其段初日星行分與太一陽一行分相減,餘為行差。
若金在退行、水在退合者,相并為行差。
如水星夕伏晨見者,直以太一陽一行分為行差。
求五星定合及見伏泛積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晨疾夕伏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金水二星,置其段盈縮定差,水星倍之。
各以行差除之,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若在平合夕見晨伏者,盈減縮加;如在退合夕伏晨見,盈加縮減;皆以加減定積為定合定見定伏泛積。
求五星定合定積定星 木火土三星,各以平合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日;以太一陽一盈縮差減之,為距合差度;日在盈縮,以差日差度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定合泛積,為定合定積定星。
金水二星,順合退合,各以平合退合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日;順加退減太一陽一盈縮差,為距合差度;順在盈曆,以差日差度加之;在縮曆,減之;退在盈曆,以差日減之,差度加之;在縮曆,以差日加之,差度減之;皆以加減其定星定合再定合泛積,為定合再定合定積定星;以冬至大餘及約分加定積,滿紀法,去之,命得定合日辰;以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定星,滿宿次,去之,即得定合所在宿次。
其順退所在盈縮,即太一陽一盈縮。
求木火土三星定見伏定日 各置其星定見伏泛積,晨加夕減象限日及分秒;半中限為象限。
如中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歲周日及分秒,餘亦自相乘;滿七十五而一,所得,以其星伏見度乘之,一十五除之,為差。
其差,如其段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見加伏減泛積,為定積;加命如前,即得日辰。
求金水二星定見伏定日 各以伏見日行差,除其日太一陽一盈縮差,為日。
若晨伏夕見,日在盈曆,加之;在縮曆,減之;如夕伏晨見,日在盈縮,減之,在縮曆,加之;加減其星泛積,為常積。
視常積,如中限以下,為冬至後;以上,去之,餘為夏至後。
其二至後,如象限以下,自相乘;以上,覆減中限,餘亦自相乘;各如法而一為分,冬至後晨,夏至後夕,以一十八為法;冬至後夕,夏至後晨,以七十五為法。
以伏見度乘之,一十五除之,為差。
其差,滿行差而一,為日,不滿,退除為分秒;加減常積,為定積;冬至後,晨見夕伏,加之;夕見晨伏,減之。
夏至後,晨見夕伏,減之;夕見晨伏,加之。
加命如前,即得定見伏日辰。
其水星,夕疾在大暑氣初日至立冬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晨留在大寒氣初日至立夏氣九日三十五分以下者,不見。
春不晨見,秋不夕見者,亦舊曆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