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九 曆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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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後以時差加泛餘,為定餘;減去半法,餘為午後分。
月食,視泛餘,在日入後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減去半法,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減日法,餘為酉後分。
又視泛餘,在夜半後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減半法,餘為卯後分。
其卯酉前後分,自相乘,四因,退位,萬約為分,以加泛餘,為定餘。
各置定餘,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餘,與中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望入氣日餘,以中朔望少加多減。
即為食甚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食甚中積。
又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盈縮之損益。
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損益其日盈縮積,盈加縮減食甚中積,即為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先以食甚中積經分為約分,然後加減之,餘類此者,依而求之。
求氣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中限,為末限;皆自相乘,進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減一千七百四十四,餘為氣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恆數,為定數。
如不及減者,覆減為定數,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
春分後,一陽一曆減一陰一曆加;秋分後,一陽一曆加一陰一曆減。
春分前秋分後,各二日二千一百分為定氣,于此宜加減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與中限相減、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為刻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為定數。
若在恆數以上者,倍恆數,以所得之數減之,為定數,依其加減。
冬至後,午前一陽一加一陰一減,午後一陽一減一陰一加;夏至後,午前一陽一減一陰一加,午後一陽一加一陰一減。
求日食去交前後定分 置氣刻二差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依其加減去交前後分,為去交前後定分。
視其前後定分,如在一陽一曆,即不食;如在一陰一曆,即有食之。
如交前一陰一曆不及減,反減之,反減食差。
為交後一陽一曆;交後一陰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一陽一曆;即不食。
交前一陽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後一陰一曆;交後一陽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一陰一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視去交前後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減五千五百,不足減者不食。
為既後分;以三百二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
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淺,太一陽一光盛,或不見食。
求月食分 視去交前後分,不用氣刻差者。
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減五千一百,不足減者不食。
餘以三百四十除之,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即月食之分秒。
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減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減定餘,為初虧分;加定餘,為複圓分;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與三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加減定餘,為初虧複圓分。
各如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既内分;用
月食,視泛餘,在日入後夜半前,如日法四分之三以下,減去半法,為酉前分;四分之三以上,覆減日法,餘為酉後分。
又視泛餘,在夜半後日出前者,如日法四分之一以下,為卯前分;四分之一以上,覆減半法,餘為卯後分。
其卯酉前後分,自相乘,四因,退位,萬約為分,以加泛餘,為定餘。
各置定餘,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月食甚辰刻及分秒。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 置定朔望食甚大小餘,與中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望入氣日餘,以中朔望少加多減。
即為食甚入氣;以加其氣中積,為食甚中積。
又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盈縮之損益。
乘之,如日法而一,以損益其日盈縮積,盈加縮減食甚中積,即為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先以食甚中積經分為約分,然後加減之,餘類此者,依而求之。
求氣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在象限以下,為初限;以上,覆減中限,為末限;皆自相乘,進二位,以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用減一千七百四十四,餘為氣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半晝分除之,所得,以減恆數,為定數。
如不及減者,覆減為定數,應加者減之,應減者加之。
春分後,一陽一曆減一陰一曆加;秋分後,一陽一曆加一陰一曆減。
春分前秋分後,各二日二千一百分為定氣,于此宜加減之。
求刻差 置日食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中限去之,餘與中限相減、相乘,進二位,如四百七十八而一,所得,為刻差恆數;以午前後分乘之,日法四分之一除,所得,為定數。
若在恆數以上者,倍恆數,以所得之數減之,為定數,依其加減。
冬至後,午前一陽一加一陰一減,午後一陽一減一陰一加;夏至後,午前一陽一減一陰一加,午後一陽一加一陰一減。
求日食去交前後定分 置氣刻二差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為食差;依其加減去交前後分,為去交前後定分。
視其前後定分,如在一陽一曆,即不食;如在一陰一曆,即有食之。
如交前一陰一曆不及減,反減之,反減食差。
為交後一陽一曆;交後一陰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一陽一曆;即不食。
交前一陽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後一陰一曆;交後一陽一曆不及減,反減之,為交前一陰一曆;即日有食之。
求日食分 視去交前後定分,如二千四百以下,為既前分;以二百四十八除,為大分;二千四百以上,覆減五千五百,不足減者不食。
為既後分;以三百二十除,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
其一分以下者,涉交太淺,太一陽一光盛,或不見食。
求月食分 視去交前後分,不用氣刻差者。
一千七百以下者,食既;以上,覆減五千一百,不足減者不食。
餘以三百四十除之,為大分;不盡,退除為秒,即月食之分秒。
去交分在既限以下,覆減既限,亦以三百四十除之,為既内之大分。
求日食定用分 置日食之大分,與二十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四百五十乘之,如定朔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減定餘,為初虧分;加定餘,為複圓分;各以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日食三限辰刻也。
求月食定用分 置月食之大分,與三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二千一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定用分;加減定餘,為初虧複圓分。
各如發斂加時法求之,即得月食三限辰刻。
月食既者,以既内大分,以一十五分相減相乘,又以四千二百乘之,如定望入轉算外轉定分而一,所得為既内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