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八 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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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六十五,秒三千一十,微三十。
朔差日,一,餘五千一百四,秒三千九百七十九,微四十。
象策,七,餘二千一,秒二千五百。
秒母,一萬。
微母,一百。
上弦度,九十一,分三十一,秒四十一太。
望度,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八十三半。
下弦度,二百七十三,分九十四,秒二十五少。
月平行度,十三,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半。
分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四千六百四十八,末數,五百八十二。
十四日初數,四千六十五,末數,一千一百六十五。
二十一日初數,三千四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七百四十七。
二十八日初數,二千九百一。
求經朔弦望入轉凡稱秒者,微從之,他仿此。
置天正朔積分,以轉終分及秒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一經朔入轉日及餘秒;以象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得弦望經日加時入轉及餘秒;徑求次朔入轉,即以朔差加之。
加減裡差,即得中朔弦望入轉及餘秒。
以下表格略 求中朔弦望入轉朓朒定數 置入轉小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
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以下,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如朓朒積,為定數。
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為朓朒定數。
求朔弦望中日 以尋斯幹城為準,置相去地裡,以四千三百五十九乘之,退位,萬約為分,曰裡差;以加減經朔弦望小餘,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即中朔弦望日及餘。
以東加之,以西減之。
求朔弦望定日 置中朔弦望小餘,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壬戌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及餘。
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月内無中氣者,為閏。
視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法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與春分日出分相減之,餘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及此分以上者,亦進一日;或有交,虧初于日入前者,不進之。
定弦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或有交,虧初于日出前者,小餘雖在日出後,亦退之。
如望在十七日者,又視定朔小餘在四分之三以下之數,春分後用減定之數。
與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上之數相校之,朔少望多者,望不退,而朔猶進之;望少朔多者,朔不進,而望猶退之。
日月之行,有盈縮遲疾;加減之數,或有四大三小。
若循常當察加時早晚,随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四大三小。
求定朔弦望中積 置定朔弦望小餘,與中朔弦望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弦望入氣日餘,中朔弦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
即為定朔弦望入氣;以加其氣中積,即為定朔弦望中積。
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 置定朔弦望約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乘之,盈縮之損益。
萬約之,以損益其下盈縮積,乃盈加縮減定朔弦望中積,又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之,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分秒。
又法:置定朔弦望約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之損益率,萬約之,應益者盈加縮減,應損者盈減縮加,其副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
若先于曆中注定每日夜半日度,即用此法為準也。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其定朔加時黃道日度即為定朔加時黃道月度;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月度及分秒。
求夜半午中入轉 置中朔入轉,以中朔小餘減之,為中朔夜半入轉。
又中朔小餘,與半法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加時入轉,中朔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減之。
為中朔午中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中為定,每日累加一日,滿轉終日及餘秒,去命如前,各得每日夜半午中入轉。
求夜半,因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之;求午中,因定朔午中入轉累加之;求加時入轉者,如求加時入氣之術法。
求加時及夜半月度 置其日入轉算外轉定分,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如日法而一,為加時轉分;分滿百為度。
減定朔弦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
以相次轉定分累加之,即得每日夜半月度。
或朔至弦望,或至後朔,皆可累加之。
然近則差少,遠則差多。
置所求前後夜半相距月度為行度,計其日相距入轉積度,與行度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行度。
多日差加每日轉定分行度,少日差減每日轉定分而用之可也。
欲求速,即用此數。
欲究其微,而可用後術。
求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日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
又以朔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日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為前;不足,覆減之,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即晨昏月度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 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
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
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
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 累計每定
朔差日,一,餘五千一百四,秒三千九百七十九,微四十。
象策,七,餘二千一,秒二千五百。
秒母,一萬。
微母,一百。
上弦度,九十一,分三十一,秒四十一太。
望度,一百八十二,分六十二,秒八十三半。
下弦度,二百七十三,分九十四,秒二十五少。
月平行度,十三,分三十六,秒八十七半。
分秒母,一百。
七日初數,四千六百四十八,末數,五百八十二。
十四日初數,四千六十五,末數,一千一百六十五。
二十一日初數,三千四百八十三,末數,一千七百四十七。
二十八日初數,二千九百一。
求經朔弦望入轉凡稱秒者,微從之,他仿此。
置天正朔積分,以轉終分及秒去之,不盡,如日法而一,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一經朔入轉日及餘秒;以象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得弦望經日加時入轉及餘秒;徑求次朔入轉,即以朔差加之。
加減裡差,即得中朔弦望入轉及餘秒。
以下表格略 求中朔弦望入轉朓朒定數 置入轉小餘,以其日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
其四七日下餘,如初數以下,初率乘之,如初數而一,以損益朓朒積,為定數;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如朓朒積,為定數。
其十四日下餘,如初數以上,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如末數而一,為朓朒定數。
求朔弦望中日 以尋斯幹城為準,置相去地裡,以四千三百五十九乘之,退位,萬約為分,曰裡差;以加減經朔弦望小餘,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即中朔弦望日及餘。
以東加之,以西減之。
求朔弦望定日 置中朔弦望小餘,朓減朒加入氣入轉朓朒定數,滿與不足,進退大餘,命壬戌算外,各得定朔弦望日辰及餘。
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其月大;不同者,其月小;月内無中氣者,為閏。
視定朔小餘,秋分後在日法四分之三以上者,進一日;春分後,定朔日出分與春分日出分相減之,餘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及此分以上者,亦進一日;或有交,虧初于日入前者,不進之。
定弦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下者,退一日;或有交,虧初于日出前者,小餘雖在日出後,亦退之。
如望在十七日者,又視定朔小餘在四分之三以下之數,春分後用減定之數。
與定望小餘在日出分以上之數相校之,朔少望多者,望不退,而朔猶進之;望少朔多者,朔不進,而望猶退之。
日月之行,有盈縮遲疾;加減之數,或有四大三小。
若循常當察加時早晚,随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四大三小。
求定朔弦望中積 置定朔弦望小餘,與中朔弦望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弦望入氣日餘,中朔弦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
即為定朔弦望入氣;以加其氣中積,即為定朔弦望中積。
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秒。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 置定朔弦望約餘,以所入氣日損益率乘之,盈縮之損益。
萬約之,以損益其下盈縮積,乃盈加縮減定朔弦望中積,又以冬至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加之,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日所在度分秒。
又法:置定朔弦望約餘,副之,以乘其日盈縮之損益率,萬約之,應益者盈加縮減,應損者盈減縮加,其副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之,各得其日加時日躔黃道宿次。
若先于曆中注定每日夜半日度,即用此法為準也。
求定朔弦望加時月度 凡合朔加時日月同度,其定朔加時黃道日度即為定朔加時黃道月度;弦望,各以弦望度加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去之,即得定朔弦望加時黃道月度及分秒。
求夜半午中入轉 置中朔入轉,以中朔小餘減之,為中朔夜半入轉。
又中朔小餘,與半法相減之,餘以加減中朔加時入轉,中朔少如半法,加之;多如半法,減之。
為中朔午中入轉。
若定朔大餘有進退者,亦加減轉日,否則因中為定,每日累加一日,滿轉終日及餘秒,去命如前,各得每日夜半午中入轉。
求夜半,因定朔夜半入轉累加之;求午中,因定朔午中入轉累加之;求加時入轉者,如求加時入氣之術法。
求加時及夜半月度 置其日入轉算外轉定分,以定朔弦望小餘乘之,如日法而一,為加時轉分;分滿百為度。
減定朔弦望加時月度,為夜半月度。
以相次轉定分累加之,即得每日夜半月度。
或朔至弦望,或至後朔,皆可累加之。
然近則差少,遠則差多。
置所求前後夜半相距月度為行度,計其日相距入轉積度,與行度相減,餘以相距日數除之,為日差行度。
多日差加每日轉定分行度,少日差減每日轉定分而用之可也。
欲求速,即用此數。
欲究其微,而可用後術。
求晨昏月度 置其日晨分,乘其日算外轉定分,日法而一,為晨轉分;用減轉定分,餘為昏轉分。
又以朔望定小餘,乘轉定分,日法而一,為加時分,以減晨昏轉分,為前;不足,覆減之,為後;乃前加後減加時月度,即晨昏月度所在宿度及分秒。
求朔弦望晨昏定程 各以其朔昏定月減上弦昏定月,餘為朔後昏定程。
以上弦昏定月,減望昏定月,餘為上弦後昏定程。
以望晨定月,減下弦晨定月,餘為望後晨定程。
以下弦晨定月,減後朔晨定月,餘為下弦後晨定程。
求每日轉定度 累計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