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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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獲、就將戶丁照例調衛。

    若原逃病故、方將應繼戶丁、解補原伍 凡各處解到故絕校力戶丁、行武庫司查非近年清勾者、不準。

    屬北直隸、限五年以內、屬南直隸、河南、山東等處、限十年以內、奉有清單、查無違礙者準補 凡首逃校力、不及三五月者、查明收復。

    一年之上、及逃二次者、送問、復役。

    三次者、送問、調衛充軍 凡冒濫查革。

    弘治十六年詔、錦衣衛校尉、專係直駕人役。

    近年多有奏討投託、濫占跟用、因而令其幹辦私事、脅制害人。

    該衛盡行查明取回 ○令錦衣衛旗校人等、除弘治年間、編軍冊內見在數目外。

    其餘詭名頂補、在逃故絕等項人役、冒濫食糧者、戶兵二部各選差屬官、會同科道、及本衛公正官、查議裁革 凡罪犯問擬。

    弘治十三年奏準、校尉犯該一應姦盜、搶奪誆騙、恐嚇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項罪名。

    但係行止有虧者、俱調衛充軍。

    其詐冒校尉巡捕名色、占宿公館、妄拏平人、嚇取財物、生事扇惑、擾害軍民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枷號一箇月、發邊衛充軍。

    所在軍衛有司驛遞等衙門、阿從故縱者、各治以罪 ○嘉靖六年題準、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並隨營子孫替補、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衛 凡兩京、鳳陽、承天、各皇陵校尉、行錦衣衛撥發十名看守。

    逃絕照數奏補 凡公主出府、奏討校尉、準行錦衣衛撥校尉三名、軍三十七名。

    隆慶三年奏準、駙馬病故、仍留原撥校軍、看守府第 凡皇親奏討校軍、準行錦衣府軍前二衛、照例撥給三十名。

    分外請乞者、不準 凡親王府校尉。

    弘治六年令、親王出府、行錦衣衛撥隨侍校尉六百名 ○又令、親王出府、先行摘撥校尉三百名、軍人六百名。

    內一百名、為背什物之數、暫令在京隨侍。

    其餘軍校八百名、聽兵部臨期具奏、於附近衛撥軍五百名、改輳群牧所軍三百名、改充校尉 ○七年奏準、親王隨侍校尉、至就國之日、聽以一半從行。

    於附近衛所、撥軍餘補數。

    其一半存留在京、以備 各王出府聽用 ○嘉靖九年議準、親王府食糧軍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

    餘俱分撥缺人 郡王將軍位下使用。

    若 親王封國日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萬曆十年議定、革除 親王墳所、給守墳軍校五名 凡郡王府校尉、成化元年題準、滿三十名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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